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集中示範園區規劃編制和審批暫行辦法

2011年7月2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皖政辦〔2011〕53號印發《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集中示範園區規劃編制和審批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規劃編制、規劃審批、規劃修改、附則5章26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省有關部門解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集中示範園區規劃編制和審批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皖政辦〔2011〕53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1年7月22日
  • 施行時間:2011年7月22日
通知,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編制,第三章 規劃審批,第四章 規劃修改,第五章 附 則,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集中示範園區規劃編制和審批暫行辦法的通知
皖政辦〔2011〕53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集中示範園區規劃編制和審批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暫行辦法

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集中示範園區規劃編制和審批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集中示範園區(以下簡稱集中示範園區)規劃的編制和審批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城鎮體系規劃(2010—2015年)》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集中示範園區,其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 集中示範園區規劃是最佳化空間布局、合理配置園區空間資源、統籌園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實施城鄉規劃管理,以及在園區內開展一切建設活動的依據。
第四條 集中示範園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二章 規劃編制

第五條 集中示範園區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 編制集中示範園區規劃,應當遵循區域統籌、產城融合、節約用地、集約發展的原則,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體現地方特色,加強與所在地城市(鎮)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劃的銜接,促進集中示範園區的居住、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與周邊地區的共建共享。
第七條 集中示範園區規劃組織編制機構應當委託具有乙級以上資質等級的城鄉規劃編制單位承擔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規劃編制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城鄉規劃有關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
第八條 集中示範園區總體規劃由集中示範園區所在地設區的市(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依據《皖江城市帶承接產業轉移示範區城鎮體系規劃(2010—2015年)》組織編制。
第九條 集中示範園區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集中示範園區規劃建設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集中示範園區發展戰略、目標和功能定位。
(二)合理選擇集中示範園區具體位置,確定集中示範園區建設用地規模和範圍。
(三)按照集中示範園區所在地城市(鎮)總體規劃對集中示範園區規劃建設的要求,合理確定園區建設用地的功能分區,科學安排園區工業、倉儲物流、保障性住房、公共服務設施等各類用地的布局,其中園區內產業用地比例不得低於建設用地的70%。
(四)確定集中示範園區內外交通體系、園區綜合交通總體布局,明確主、次幹道的紅線位置、斷面,提出重要控制點的控制要求,確定主要對外交通設施用地布局和主要道路交通設施用地布局,合理安排集中示範園區與周邊地區的公共運輸聯繫。
(五)確定集中示範園區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及總體布局,劃定各種功能綠地的保護範圍(綠線)和河湖水面的保護範圍(藍線),合理利用岸線資源。
(六)明確電信、供水、排水、供電、燃氣、供熱、環衛、廣播電視等市政基礎設施布局;確定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質災害防治等防災減災規劃,明確設防等級、標準和範圍,提出相應對策措施,合理確定主要設施位置、規模與用地範圍;明確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要求。
(七)確定資源利用、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的目標和控制要求,明確限制發展的產業類別,提出產業準入標準和管制要求,提出污染控制與治理的措施,確定環保主要設施的布局、規模和用地範圍。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按相關規定執行。
(八)劃定禁建區、限建區、適建區、已建區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本控制單元,提出土地使用強度、密度等分區安排和控制指標,確定園區景觀風貌總體特徵和控制引導要求。
(九)確定空間發展時序,提出集中示範園區總體規劃實施的政策措施及建議。
(十)集中示範園區內有歷史街區或歷史建築的,要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保護範圍(紫線),明確保護措施。
(十一)要將集中示範園區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地、水系和綠化用地、環境保護、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防災減災等內容,作為集中示範園區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十條 集中示範園區總體規劃應包括規劃文本、圖紙和附屬檔案。
圖紙主要包括:集中示範園區位置圖,現狀圖,與所在地城市(鎮)總體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銜接圖,用地布局圖,各類分區圖,各專項規劃圖等。
附屬檔案包括規劃說明、專題研究報告及基礎資料等。
第十一條 集中示範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集中示範園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
第十二條 集中示範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要符合集中示範園區總體規劃,具體編制內容和要求按照《城市、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審批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7號)和《安徽省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規範》(DB34/T547—2005)執行。
第十三條 集中示範園區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集中示範園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其他需要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
第十四條 集中示範園區修建性詳細規劃要符合集中示範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具體編制內容和要求參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規劃審批

第十五條 組織編制機構應在集中示範園區規劃草案編制完成後,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十六條 組織編制機構要根據專家和公眾意見,對集中示範園區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後,按程式報審。報審時,應當附具專家意見、公眾意見的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十七條 集中示範園區總體規劃報批前,組織編制機構應當將集中示範園區總體規劃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根據審議意見,對集中示範園區總體規划進行修改。
集中示範園區總體規劃經省城鄉規劃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批。
第十八條 集中示範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批准後的集中示範園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由集中示範園區管理機構組織編制的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審定;由建設單位編制的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

第四章 規劃修改

第二十條 集中示範園區規劃一經批准,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由組織編制機構對修改的必要性進行論證,並報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修改。
第二十一條 修改詳細規劃的,組織編制機構要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意見,必要時應當組織聽證;報批材料中應當附具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意見及處理結果。
第二十二條 詳細規劃修改涉及集中示範園區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第二十三條 修改後的集中示範園區規劃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組織編制機構應當在集中示範園區規劃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二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省有關部門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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