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戶法院是法蘭克王國早期基層法院的名稱。因當時審判職能由民眾大會行使,故實際上是百戶為審判案件而召集的民眾大會。大部分案件均由其管轄,審理案件時,由選舉產生的7位拉欣布爾格,即“智者”參加並提出判決,經與會自由人通過後即生效力。
查理大帝(768—814)時期進行了司法改革,取消了自由人出席審判會議的規定,拉欣布爾格逐漸發展為出自大地主的終身任職的“承審官”,表明法蘭克王國封建化加深,國家機關體系的發展和完善。
日耳曼最早的司法機構系全體自由人組成的民眾大會。民眾大會在商議部落事務時,也處理糾紛,包括最嚴重的死刑案件。審判時,轄內全體自由民皆出席,既是權利亦為義務,法蘭克加洛林王朝時期,甚至對未出席審判會議的自由民處以罰金。判決經與會自由人同意後生效。至查理大帝司法改革時,才取消自由民出席審判會議之義務。後民眾大會選舉一些長官到各部落處理爭訟,他們各有一百名民選的陪審員擔任顧問。長官在戰爭時期領導軍隊,平時則負責轄區內行政和司法事務。隨著王國建立和糾紛增多,長官開始任命一些人主持審判,初期由選舉產生,後由國王任命。這樣,逐漸出現了郡法院和百戶法院,並在這些地方法院之上建立王室法院。在百戶法院中,通過選舉產生了“拉欣布爾格”(Rachimburgi)的7名成員,並逐漸發展為終身任職的法官。在法蘭克王國,查理曼改革設定承審員後,審判組織才變得單一化和固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