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羅斯憲法

白俄羅斯憲法,白俄羅斯獨立後的第一部憲法。1994年3月15日頒布。宣布白俄羅斯共和國是統一的、民主的、社會的、法制的國家。實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制度。白俄羅斯最高蘇維埃是國家政權最高代表機關和唯一的立法機關,由二百六十名代表組成,每屆任期五年;白俄羅斯總統是國家元首和執行權力機關的首腦,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五年,同一總統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內閣總理及成員由總統徵得最高蘇維埃同意後任免,向總統負責;白俄羅斯共和國的司法權屬於法院。1996年11月24日全民公決通過總統提出的憲法修正案,11月27日生效。新憲法規定:實行總統制和三權分立;總統為國家元首和武裝力量總司令,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總統有權確定全民公決、解散議會、確定各級議會選舉、任命政府總理(須經議會下院批准)、任免所有副總理以下政府成員、任免所有司法機構、中央選舉和全民公決委員會領導人、決定政府辭職等;在總統出缺或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總理暫行總統職權。議會改為兩院制,稱國民會議,由共和國院(上院)和代表院(下院)組成,每屆任期為四年。共和國院共六十四名代表,其中五十六名由全國六州一市(明斯克)的地方代表蘇維埃代表會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各選舉八名產生,另八名由總統任命;代表院由一百十名代表組成,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2004年10月經公民投票取消總統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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