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羅斯共和國刑法典

白俄羅斯共和國刑法典

《白俄羅斯共和國刑法典》是2016年8月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陳志軍教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俄羅斯共和國刑法典
  • 作者:陳志軍
  • ISBN:978-7-5620-6943-0
  • 出版日期:2016-08
  • 開本:32
  • 字數:205千字
  • 頁數:195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是對白俄羅斯刑法典進行的翻譯成果。依據的是該國官方公開的法典文本,作者具有深厚的學術積澱以及豐富的教學經驗,已翻譯多部國外刑法典,該法典的翻譯及出版,將對我國刑法的比較研究已經相關課題的改革研究,有著深遠的影響,並提供準確權威的資料參考。

作者簡介

陳志軍,1976年1月生,湖南新邵人。2004年6月畢業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教授,刑法學專業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兼任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理事、海峽兩岸關係法學研究會理事。

圖書目錄

001 前言
003 總則

003 第一編 刑法

003 第一章 一般規定
003 第1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刑法典
003 第2條 刑法典的任務
004 第3條 刑法與刑事責任的原則
004 第4條 刑法典專門術語的解釋

007 第二章 刑法的空間與時間效力
007 第5條 本法典對在白俄羅斯共和國領域內實施犯罪之人的效力
007 第6條 本法典對在白俄羅斯共和國領域外實施犯罪之人的效力
008 第7條 實施犯罪之人的引渡
009 第8條 在外國領域實施犯罪的不利後果
009 第9條 刑法的時間效力

010 第二編 刑事責任的根據與條 件

010 第三章 犯罪行為
010 第10條 作為刑事責任根據的犯罪
010 第11條 犯罪的概念
010 第12條 犯罪的種類
011 第13條 犯罪預備
011 第14條 犯罪未遂
011 第15條 犯罪的自動中止
012 第16條 共同犯罪
012 第17條 團伙犯罪
013 第18條 有組織集團
013 第19條 犯罪組織
013 第20條 犯罪組織或者匪幫成員刑事責任的免除

014 第四章 罪過
014 第21條 罪過及其形式
014 第22條 故意犯罪
014 第23條 過失犯罪
014 第24條 不涉及結果發生之犯罪的罪過
015 第25條 犯罪實施中故意和過失的混合(混合罪過)
015 第26條 無罪過造成損害(意外事件)

015 第五章 刑事責任的條 件
015 第27條 刑事責任年齡
016 第28條 無責任能力
017 第29條 減輕責任能力
017 第30條 醉態中實施犯罪之人的刑事責任
017 第31條 激情中所實施之行為
017 第32條 行政處罰或者紀律處分
017 第33條 基於被害人的請求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
019 第六章 排除犯罪性之事由
019 第34條 正當防衛
019 第35條 在抓捕犯罪人時造成損害
020 第36條 緊急避險
020 第37條 存在於排除犯罪性事由中的認識錯誤
020 第38條 為執行特殊任務與同案犯共處
020 第39條 合理冒險
021 第40條 執行命令或者指示

021 第七章 數罪
021 第41條 再次犯罪
021 第42條 併合罪
022 第43條 累犯

022 第三編 刑事責任

022 第八章 刑事責任的一般規定
022 第44條 刑事責任及其目的
023 第45條 前科
023 第46條 刑事責任的實現

023 第九章 刑罰及其種類
023 第47 條 刑罰的概念
024 第48條 刑罰的種類
024 第49條 社會公益勞動
025 第50條 罰金
025 第51條 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者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
026 第52條 矯正勞動
027 第53條 限制軍職
027 第54條 拘役
028 第55條 限制自由
029 第56條 (廢止)
029 第57條 監禁
030 第58條 終身監禁
030 第59 條 死刑
031 第60條 剝奪軍銜或者專門稱號
031 第61條 沒收財產

031 第十章 量刑
031 第62條 量刑的一般原則
032 第63條 責任減輕情節
033 第64條 責任加重情節
034 第65條 對累犯的量刑
034 第66條 對共同犯罪的量刑
034 第67條 對未完成罪的量刑
034 第68條 (廢止)
035 第69條 有減輕情節時的量刑
035 第69-1條 達成審前合作協定時的量刑
035 第70條 判處比犯罪的法定刑更輕之刑罰
035 第71條 不構成數罪之再次犯罪的量刑
036 第72條 數罪併罰
037 第73條 數個判決的刑罰合併
037 第74條 刑罰累加的規則
038 第75條 拘留和家中軟禁之羈押期間的折抵規則
038 第76條 刑期的計算
038 第十一章 其他刑事責任處分
038 第77條 延期執行刑罰
040 第78條 附條 件地不判處所量定的刑罰
041 第79條 不判處刑罰的有罪判決
041 第80條 預防性監督
043 第81條 對罪犯的預防性監督

044 第十二章 刑事責任與刑罰的免除
044 第82條 刑事責任和刑罰免除的一般規定
044 第83條 與時效期間屆滿有關的刑事責任免除
045 第84條 與判決執行時效期間屆滿有關的刑罰免除
045 第85條 不適用時效期間的情形
046 第86條 對行為人追究行政責任而免除刑事責任
046 第87條 因為行為或者行為人失去社會危害性而免除刑事責任
046 第88條 與積極悔罪有關的刑事責任免除
047 第88-1條 自願地賠償所造成的損失(損害)、繳納犯罪獲得的收入
047 第89條 與和被害人和解有關的刑事責任免除
047 第90條 假釋
049 第91條 以較輕的刑罰替代未服的刑罰
050 第92條 因為疾病而免除刑罰或者替代以較輕的刑罰
050 第93條 對孕婦和帶有不超過3周歲子女的婦女延期服刑
051 第94條 因為緊急情形而免除刑罰
051 第95條 大赦
051 第96條 特赦

051 第十三章 前科消滅或者撤銷
051 第97條 前科消滅
053 第98條 前科撤銷
053 第99條 前科消滅或者撤銷的法律意義

053 第四編 強制性安全和治療處分

053 第十四章 強制性安全和治療處分
053 第100條 適用強制性安全和治療處分的目的
054 第101條 適用於精神障礙(疾病)患者的強制性安全和治療處分
054 第102條 適用強制性安全和治療處分的根據
055 第103條 強制性安全和治療處分的變更和終止
055 第104條 在適用強制性安全和治療處分之後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執行刑罰
055 第105條 適用強制性安全和治療處分的期間折抵
055 第106條 適用於減輕責任能力的強制性安全和治療處分
056 第107條 適用於慢性酒精中毒、吸毒成癮或者藥物濫用者的強制性安全和治療處分
056 第五編 犯罪時未滿18周歲人刑事責任的特殊規定

056 第十五章 對犯罪時未滿18周歲人的刑罰及其目的
056 第108條 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
056 第109條 刑罰種類
057 第110條 社會公益勞動
057 第111條 罰金
057 第112條 剝奪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
057 第113條 矯正勞動
057 第114條 拘役
058 第114-1條 限制自由
058 第115條 監禁
058 第116條 量刑
059 第117條 適用於未成年犯罪人的強制教育處分

060 第十六章 犯罪時未滿18周歲人的刑事責任與刑罰的免除
060 第118條 免除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
060 第119條 假釋
061 第120條 以較輕刑罰替代剩餘刑期
062 第121條 前科消滅
064 分則

064 第六編 危害人類和平、安全和戰爭罪

064 第十七章 危害人類和平與安全罪
064 第122條 準備或者進行侵略戰爭
064 第123條 戰爭宣傳
064 第124條 針對外國或者國際組織代表的恐怖主義行為
065 第125條 襲擊受國際保護的機構
065 第126條 國際恐怖主義行為
066 第127條 種族滅絕
066 第128條 危害人類安全罪
067 第129條 製造、存儲、傳播禁用的戰爭手段
067 第130條 挑起種族、民族或者宗教仇恨或者衝突
067 第131條 生態滅絕
067 第十八章 戰爭罪與違反戰爭法規和慣例的其他罪行
067 第132條 招募、訓練、資助和使用僱傭軍
067 第133條 僱傭軍
068 第134條 使用大規模殺傷性武器
068 第135條 違反戰爭法規或者慣例
068 第136條 在武裝衝突中違反國際人道法規則罪
069 第137條 在武裝衝突中的不作為或者發布犯罪命令
070 第138條 非法地使用受國際條 約保護的標誌

070 第七編 危害人身罪

070 第十九章 危害生命和健康罪
070 第139條 殺人
071 第140條 母親殺害新生嬰兒
071 第141條 在激情中殺人
071 第142條 超過拘捕犯罪人之必要措施殺人
071 第143條 超過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殺人
072 第144條 過失致人死亡
072 第145條 導致自殺
072 第146條 教唆自殺
072 第147條 故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073 第148條 故意傷害職業勞動能力
073 第149條 故意造成較重的身體傷害
074 第150條 在激情中故意造成嚴重或者較重的身體傷害
074 第151條 使用非必要手段抓捕犯罪人故意造成嚴重或者較重的身體傷害
074 第152條 超過正當防衛限度故意造成嚴重身體傷害
074 第153條 故意造成輕度身體傷害
074 第154條 虐待
075 第155條 過失造成嚴重或者較重的身體傷害
075 第156條 非法墮胎
075 第157條 傳染愛滋病
076 第158條 傳染性病
076 第159條 見危不救
077 第160條 船長不救助遇險船舶
077 第161條 不向病人提供醫療救助
077 第162條 醫務人員不當履行職責
077 第163條 強迫提供其器官或者組織供移植
078 第164條 違反移植程式
078 第165條 不當履行保護兒童生命和健康安全義務
078 第二十章 危害性完整或者性自由罪
078 第166條 強姦
079 第167條 暴力性侵害行為
079 第168條 與未滿16周歲的人進行性交和其他性行為
080 第169條 猥褻行為
080 第170條 強迫進行性行為
080 第171條 組織和(或)利用賣淫或者為賣淫創造條 件
081 第171-1條 引誘賣淫或者強迫繼續賣淫

081 第二十一章 危害家庭關係結構和未成年人利益罪
081 第172條 引誘未成年人實施犯罪
081 第173條 引誘未成年人實施反社會行為
082 第174條 父母逃避撫養子女或者逃避償還國家為其正在或者曾在國家保障中心的子女所花費的撫養費
083 第175條 子女逃避贍養父母
083 第176條 濫用監護人或者受託人權利
083 第177條 泄露收養秘密
083 第177-1條 非法收養兒童行為
083 第178條 泄露醫療秘密
084 第179條 非法收集或者散布私生活信息
084 第180條 故意偷換嬰兒

084 第二十二章 危害人身自由、名譽和尊嚴罪
084 第181條 販運人口
085 第181-1條 使用奴隸勞動
086 第182條 綁架
087 第183條 非法剝奪自由
087 第184條 非法送入精神病院
087 第185條 強迫
087 第186條 以殺害、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或者毀壞財產相脅迫
088 第187條 意圖安排公民到國外就業的非法行為
088 第188條 誹謗
088 第189條 侮辱
089 第二十三章 侵犯人和公民的憲法權利與自由罪
089 第190條 侵犯公民的平等
089 第191條 妨礙行使選舉權、參加全民公決權、公民立法動議權或者白俄羅斯共和國中央選舉和全民公決委員會、選舉委員會、全民公決委員會、舉行罷免議員投票委員會的工作
090 第192條 違反有關選舉、全民公決、罷免議員和行使公民立法動議權的法律
090 第193條 組織或者領導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義務的社會團體或者宗教組織
090 第193-1條 非法組織社會團體、宗教組織或者基金會的活動或者參加其活動
091 第194條 妨礙社會團體的合法活動
091 第195條 妨礙宗教組織的合法活動
091 第196條 妨礙舉行或者參加集會、民眾大會、示威、遊行、糾察
092 第197條 因為批評而迫害公民
092 第198條 妨礙記者的合法職業活動
092 第199條 違反勞動法
092 第200條 強迫罷工或者不參加罷工
093 第201條 侵犯著作權、鄰接權、發明權和專利權
093 第202條 侵害公民的住宅和其他合法不動產的不受侵犯性
093 第203條 侵害信件、電話、電報或者其他通訊秘密
094 第204條 拒絕向公民提供信息
094 第八編 侵犯財產和經濟活動秩序罪
094 第二十四章 侵犯財產罪
095 第205條 盜竊
095 第206條 搶奪
096 第207條 搶劫
096 第208條 敲詐勒索
097 第209條 詐欺
097 第210條 職務侵占
098 第211條 侵吞或者挪用
098 第212條 利用計算機技術的侵占
099 第213條 (廢止)
099 第214條 偷開車輛或者小型船舶
099 第215條 侵吞撿拾物
099 第216條 不符合侵占構成特徵之造成財產損失
100 第217條 非法轉讓受託財產
100 第218條 故意毀滅或者損壞財產
100 第219條 過失毀滅或者損壞財產
100 第220條 (廢止)
100 第二十五章 侵犯經濟活動秩序罪
101 第221條 製造、持有、出售偽造的貨幣或者證券
101 第222條 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支付工具
101 第223條 違反貴金屬和(或)寶石的交易規則
102 第224條 違反在白俄羅斯共和國境外開戶的程式
102 第225條 不從境外轉回貨幣
102 第226條 非法發行證券
102 第226-1條 非法使用或者披露登載於證券持有人名冊的信息或者關於證券發行人的金融和經濟活動結果的信息
103 第226-2條 有關本票和(或者)匯票的非法行為
103 第226-3條 操縱證券市場
104 第227條 偽造證券發行的決定或者招股說明書
104 第228條 走私
105 第228-1條 非法運送貨物穿越關境
105 第229條 非法出口或者以出口為目的轉讓出口管制物品
106 第230條 不將歷史文化遺產歸還白俄羅斯共和國境內
106 第231條 逃避支付關稅
106 第232條 妨礙合法經營活動
106 第233條 非法經營活動
108 第234條 虛假經營
108 第234-1條 非法支付存放於經營主體銀行賬戶中的現金
109 第235條 將犯罪所得資金合法化(洗錢)
109 第236條 購買或者出售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財產
110 第237條 騙取貸款或者補貼
110 第238條 虛假破產
111 第239條 隱瞞破產
111 第240條 蓄意破產
111 第241條 妨礙對債權人賠償損失
111 第242條 逃避償付應付賬款
112 第243條 逃避支付稅費
112 第244條 違反反壟斷法
112 第245條 確定或者維持壟斷價格
113 第246條 強迫實施交易或者不實施交易
113 第247條 限制競爭
113 第248條 非法使用競爭者的商業信譽
114 第249條 敗壞競爭者的商業信譽
114 第250條 散布有關商品和服務的虛假信息
114 第251條 破壞公開拍賣
114 第252條 商業賄賂
115 第253條 賄賂職業體育比賽和商業娛樂競賽的參加者和組織者
115 第254條 商業間諜
115 第255條 泄露商業秘密
115 第256條 (廢止)
116 第257條 欺詐消費者
116 第258條 非法製造、使用或者出售國家檢驗標識
116 第259條 (廢止)
116 第260條 (廢止)
116 第261條 (廢止)
116 第261-1條 製作、出售或者使用偽造的白俄羅斯共和國印花稅票
117 第262條 (廢止)

117 第九編 危害環境安全與自然環境罪

117 第二十六章 危害環境安全與自然環境罪
117 第263條 故意毀滅或者破壞受特別保護自然區域的自然系統和自然客體
118 第264條 違反受特別保護自然區域的保護和使用制度
118 第265條 違反環境安全規則
118 第266條 同意有害環境工程的投入使用
118 第267條 不採取措施消除違反環境法所導致的後果
119 第268條 隱瞞或者故意謊報環境污染信息
119 第269條 破壞土地
120 第270條 毀滅或者破壞泥炭地
120 第271條 違反礦產資源保護規則
120 第272條 污染或者堵塞水體
120 第273條 違反水資源利用規則
121 第274條 污染大氣
121 第275條 污染森林
121 第276條 過失地毀滅或者破壞森林
122 第277條 非法砍伐樹木或者灌木
122 第278條 處理基因工程生物、有害環境物質和廢物時違反安全規則
122 第279條 處理微生物和其他生物製劑或者毒素時違反安全規則
123 第280條 違反防治雜草、植物疾病和植物病蟲害的規則
123 第281條 非法捕撈魚類或者其他水生動物
124 第282條 非法狩獵
125 第282-1條 非法運輸或者加工野生動物
126 第283條 違反魚類和其他水生動物保護規則
126 第284條 違反獸醫規則

126 第十編 危害公共安全與公眾健康罪

127 第二十七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127 第285條 組建或者參加犯罪組織
127 第286條 匪幫
127 第287條 組建非法武裝隊伍
127 第288條 強迫他人參加犯罪活動
128 第289條 恐怖主義行為
128 第290條 威脅實施恐怖主義行為
128 第290-1條 資助恐怖活動
129 第290-2條 幫助恐怖活動
129 第290-3條 運送具有參加恐怖活動意圖者接受訓練或者其他培訓
130 第290-4條 組建或者參加恐怖活動組織
130 第290-5條 組織或者參加恐怖主義組織的活動
130 第291條 劫持人質
131 第292條 劫持房屋和建築物
131 第293條 聚眾騷亂
132 第294條 侵占武器、彈藥或者爆炸物
133 第295條 有關發射武器、彈藥和爆炸物的非法行為
133 第295-1條 有關滑膛發射的狩獵武器的非法行為
134 第295-2條 偽造或者故意毀滅發射武器的標識
134 第295-3條 有關以利用可燃物為基礎產生破壞效果的物品的非法行為
134 第296條 有關冷兵器的非法行為
135 第297條 有關瓦斯武器、氣體動力武器或者投擲武器的非法行為
135 第298條 不適當履行保護髮射武器、彈藥、爆炸物或者爆炸裝置的職責
135 第299條 違反處置發射武器、爆炸物、易燃物、腐蝕物或者煙火製品的規則
136 第300條 不當保管發射武器
136 第301條 違反核設施的生產規則、技術紀律或者安全規則
136 第302條 違反有爆炸危險的企業、爆炸物車間的生產規則、技術紀律、安全規則或者爆炸作業的安全規則
137 第303條 違反採礦或者建築作業安全規則
137 第304條 違反防火安全規則
137 第305條 在工程項目的生產、建築、安裝作業中違反法定的必須遵守的技術規範
138 第306條 違反勞動保護規則
138 第307條 不採取措施救人
138 第308條 不告知危及人命的危險

139 第二十八章 危害交通安全與交通運營罪
139 第309條 故意破壞運輸工具或者交通線路
139 第310條 故意堵塞交通運輸線
140 第311條 偷開或者為了侵占而偷開鐵路機車車輛、航空器或者船舶
140 第312條 在非緊急避險的情況下未經授權地使火車停車
140 第313條 不合格地維修交通工具或者交通線路
141 第314條 違反鐵路、航空、水運交通或者捷運的運營和操作安全規則
141 第315條 違反國際飛行規則
141 第316條 違反小型船舶的運行和操作安全規則
141 第317條 違反交通工具的道路行駛或者操作規則
142 第317-1條 處於醉態中的人駕駛交通工具、將交通工具交給這種人駕駛或者拒絕接受檢測
143 第318條 將有技術缺陷的交通工具投入使用或者非法允許駕駛交通工具
143 第319條 違反維護公路、街道、鐵路道口或者其他道路設施的規則
144 第320條 在建造、運行、修理管道幹線時違反安全規則
144 第321條 違反保證交通安全運行的規則

144 第二十九章 危害公共健康罪
145 第322條 非法獲取、保管、使用、出售或者銷毀放射性材料
145 第323條 侵占放射性材料
145 第324條 威脅危險地使用放射性材料
146 第325條 違反處置放射性材料的規則
146 第326條 違反輻射監督規則
146 第327條 侵占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其前體或者類似物
147 第328條 非法販運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其前體或者類似物
148 第328-1條 非法運輸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其前體或者類似物穿越白俄羅斯共和國國境
149 第328-2條 在公共場所吸食麻醉藥品、精神藥物或者其類似物或者在吸食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它們的類似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迷幻藥物所致的狀態下出現在公共場所或者工作地點
149 第329條 播種或者種植含有麻醉藥品或者精神藥物的非法作物或者蘑菇
150 第330條 違反處置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及其前體或者類似物的規則
150 第331條 引誘吸食麻醉藥品、精神藥物或者其類似物
150 第332條 為製造、加工和(或)吸食麻醉藥品、精神藥物、它們的類似物或者其它迷幻藥物提供房屋、開設或者經營窩點
151 第333條 非法流通烈性物質或者劇毒物質
151 第334條 違反烈性物質或者劇毒物質處置規則
151 第335條 非法行醫
151 第336條 違反衛生準則、規則和清潔標準
152 第337條 投放或者銷售劣質產品
152 第338條 從事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工作或者提供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服務

153 第十一編 危害公共秩序與公共道德罪

153 第三十章 危害公共秩序與公共道德罪
153 第339條 流氓行為
154 第339-1條 虐待動物
154 第340條 舉報明知虛假的危險信息
154 第341條 玷污建築物和破壞財物
154 第342條 組織、培訓或者積極參加粗暴破壞社會秩序的活動
155 第343條 製作和傳播淫穢材料或者淫穢物品
155 第343-1條 製作和傳播含有未成年人圖像的淫穢材料或者淫穢物品
156 第344條 故意毀滅或者破壞歷史文化遺產或者可能被授予歷史文化遺產地位的實物
156 第345條 過失地毀滅、破壞或者丟失歷史文化遺產或者可能被授予歷史文化遺產地位的實物
157 第346條 褻瀆歷史文化遺產
157 第347條 褻瀆屍體或者墳墓
157 第348條 非法從捐獻者屍體上摘取器官或者組織
157 第十二編 危害信息安全罪

157 第三十一章 危害信息安全罪
157 第349條 未經授權訪問計算機信息
158 第350條 修改計算機信息
158 第351條 破壞計算機
159 第352條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
159 第353條 製造或者出售用於未經授權訪問計算機系統或者網路的專門工具
159 第354條 開發、使用或者傳播有害程式
159 第355條 違反計算機系統或者網路的使用規則

160 第十三編 危害國家、權力行使和管理罪

160 第三十二章 危害國家罪
160 第356條 叛國
160 第356-1條 與外國的特務部門、安全機關或者情治單位建立合作
161 第357條 實施陰謀或者其他行為意圖攫取國家權力
161 第358條 間諜
161 第358-1條 諜報活動
161 第359條 針對國務活動家或者社會活動家的恐怖主義行為
162 第360條 破壞活動
162 第361條 公開號召實施危害白俄羅斯共和國外部安全、主權、領土完整、國家安全和國防的行為
163 第361-1條 組建極端組織
163 第361-2條 資助極端組織活動
163 第361-3條 在外國領域參加武裝隊伍、武裝衝突、軍事行動、招募或者訓練人員實施這種參與
164 第三十三章 妨害管理秩序罪
164 第362條 殺害內務機關工作人員
164 第363條 對抗維護社會秩序的內務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任何其他人
164 第364條 對內務機關工作人員使用暴力或者威脅使用暴力
164 第365條 干涉內務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
165 第366條 對履行職責義務的公務員或者履行社會義務的任何其他人使用暴力或者威脅
165 第367條 誹謗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
165 第368條 侮辱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
166 第369條 侮辱權力機關代表
166 第369-1條 詆毀白俄羅斯共和國
166 第369-2條 違反白俄羅斯法律接受外國捐贈
166 第369-3條 違反組織或者進行群體性活動的規定
167 第370條 褻瀆國家象徵標誌
167 第371條 非法穿越白俄羅斯共和國國家邊界
167 第371-1條 組織非法移民
168 第371-2條 違反白俄羅斯共和國入境禁令
168 第372條 違反通信線路保護規則
168 第373條 故意泄露國家機密
169 第374條 過失泄露國家機密
169 第375條 故意泄露工作機密
169 第376條 非法製造、獲取或者出售用於秘密獲取信息的工具
170 第377條 侵占、毀滅、破壞、藏匿文書、圖章 、印鑑或者侵占公文格式紙
170 第378條 侵占個人文書
170 第379條 非法獲取或者出售公文書
170 第380條 偽造、製作、使用或者銷售偽造的文書、圖章 、印鑑、文書格式紙
171 第381條 偽造或者毀滅交通工具的識別號碼
171 第382條 擅自據有公務員的身份或者權力
171 第383條 (廢止)
171 第384條 強迫履行債務
172 第385條 非法使用紅十字、紅新月、紅水晶標誌
172 第386條 擅自占據地塊
172 第387條 有關國家獎勵的非法行為
172 第三十四章 妨害司法罪
172 第388條 針對法官或者人民陪審員使用暴力
173 第389條 威脅法官或者人民陪審員
173 第390條 干預司法案件的裁決或者審前調查的進行
173 第391條 侮辱法官或者人民陪審員
173 第392條 明知地作出不公正的刑事判決、民事判決或者其他司法裁判
174 第393條 對明知是無辜的人提出控告
174 第394條 強迫作陳述
174 第395條 偽造證據
175 第396條 戲劇化地挑撥收受賄賂、非法酬金或者商業賄賂
175 第397條 明知的非法拘留或者非法收押
175 第398條 執行明知非法的搜查
175 第399條 非法免除刑事責任
176 第400條 明知的誣告
176 第401條 明知的偽證
176 第402條 證人或被害人拒絕或者逃避作證或者鑑定人或翻譯人拒絕履行其職責
177 第403條 阻止證人或者被害人出現或者作出陳述
177 第404條 強迫證人、被害人或者鑑定人拒絕作出陳述或鑑定或者作出虛假的陳述或者鑑定
177 第405條 包庇犯罪
177 第406條 不告發犯罪
178 第407條 泄露偵查、預審或者非公開的法庭庭審之信息
178 第408條 故意泄露對訴訟參與人採取的安全措施
178 第409條 針對被查封或者扣押財產的非法行為
179 第410條 擾亂監禁刑執行機構或者拘役所工作的行為
179 第411條 故意不服從執行監禁刑的矯正機構的管理
179 第412條 向羈押於隔離審訊室、執行監禁刑的矯正機構、拘役所之人傳遞物品或者物質或者接收其物品或者物質
180 第413條 從執行監禁的矯正機構、拘役所或者被羈押狀態下脫逃
180 第414條 逃避服監禁刑或者拘役刑
180 第415條 逃避服限制自由刑
180 第416條 逃避服矯正勞動刑
180 第417條 不執行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者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之法院判決
181 第418條 逃避繳納罰金
181 第419條 逃避服社會公益勞動刑
181 第420條 妨礙執行沒收財產刑
181 第421條 不遵守預防性監督的要求
181 第422條 逃避預防性監督
181 第423條 不執行刑事判決、民事判決或者其他司法裁判

182 第三十五章 危害公務利益罪
182 第424條 濫用權力或者職務許可權
183 第425條 公務員不作為
183 第426條 逾越權力或者職務許可權
184 第427條 公務偽造
184 第428條 玩忽職守
184 第429條 非法參與經營活動
185 第430條 受賄
185 第431條 行賄
186 第432條 賄賂居間
186 第433條 收受非法報酬

187 第十四編 危害軍事職責履行秩序罪

187 第三十六章 應徵公民、預備役人員和預備役軍人犯罪
187 第434條 逃避動員徵召措施
187 第435條 逃避兵役徵召措施
187 第436條 預備役人員或者預備役軍人逃避參加集訓(訓練)
188 第437條 應徵公民或者預備役軍人逃避軍事登記註冊

188 第三十七章 軍職犯罪
188 第438條 不服從
189 第439條 不服從命令
189 第440條 對抗長官或者強迫長官違背職責
189 第441條 針對長官實施暴行
189 第442條 威脅長官
189 第443條 違反關於無隸屬關係的軍人之間的相互關係的條 令規則
190 第444條 下屬侮辱長官或者長官侮辱下屬
190 第445條 擅離部隊或服役地點
191 第446條 逃離部隊
191 第447條 以自殘身體或者其他方式逃避軍務
191 第448條 在交戰狀態下擅離服役地點
191 第449條 擅自離開戰場或者拒絕使用武器
192 第450條 違反戰鬥值勤規則
192 第451條 違反警衛值勤規則
192 第452條 (廢止)
192 第453條 違反執行邊防勤務和實施邊境管制的規則
192 第454條 違反執行內務勤務規則
193 第455條 濫用權力、逾越權力或者權力不作為
193 第456條 過失履職
193 第457條 (廢止)
193 第458條 (廢止)
193 第459條 故意毀滅或者破壞軍用物資
194 第460條 (廢止)
194 第461條 過失毀滅或者破壞軍用物資
194 第462條 遺失軍用物資
194 第463條 違反處置武器和對他人存在高於正常之危險的材料、物質、物品的規則
194 第464條 違反駕駛或者操作車輛的規則
195 第465條 違反飛行或者飛行準備規則

195 第十五編 最後條 款

195 第466條 本法典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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