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
  • 外文名: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 國家:白俄羅斯共和國
  • 性質:憲法
  • 時間:1994年3月15日
  • 全民公決: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簡介,憲法全文,第一部分 憲法制度的原則,第二部分 個人、社會、國家,第三部分 選舉制度、全民公決,第四部分 總統、議會、政府、法院,第五部分 地方管理和地方自治,第七部分 白俄羅斯共和國的財政信貸系統,第九部分 結束條款和過渡條款,

簡介

1994年3月15日白俄羅斯共和國頒布了獨立後第一部憲法。這部憲法確定了白俄羅斯實行三權分立憲政體系,實行總統制。新憲法確定了國家的政體,按照三權分立原則劃分總統、政府與議會(最高蘇維埃)的權力。雖然憲法規定白俄羅斯實行總統制,但總統的權力遠不及俄羅斯土庫曼斯坦中亞國家總統的權力大,總統在國內政治生活和決定國內主要政策方面還要受制於議會。
1994年憲法從文本上看,基本實現了行政、司法和立法的分立和平衡。議會擁有立法權,司法系統由議會和總統共同提名,並在通過議會選舉產生和任命。政府總理和主要部長由總統提名,並通過議會批准。總統擁有行政權,負責領導和組織政府。一個基本符合西方民主憲政精神的憲法為白俄羅斯政治轉軌確立了法律基礎。

憲法全文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全民公決通過)
我們,白俄羅斯共和國人民,
出於對白俄羅斯共和國的現在和將來所負的責任,
認識到自己是國際社會的充分權力的主體和證明自己忠於全人類價值,
基於自己享有不可剝奪的自決權,
根據白俄羅斯國家許多世紀的發展歷史,
努力確立白俄羅斯共和國每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
渴望保障公民和睦、有可動搖的人民政權和法制國家的基礎,
通過本憲法——白俄羅斯共和國的根本法。

第一部分 憲法制度的原則

第一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是統一的、民主、社會的、法制的國家。
白俄羅斯共和國在自己的領土上具有至高無上和充分的權力,獨立自主地奉行內外政策。
白俄羅斯共和國捍衛自己的獨立和領土完整、憲法制度,保障法律制度和法律秩序。
第二條 人、人的權利和自由及其保障萬是社會和國家的崇事價值和目的。
國家要為公民個性的自由和應有的發展創造條件負責,公民要為國家負責,絕對履行憲法所賦予他的義務。
第三條 人民是白俄羅斯共和國國家權力的唯一源泉和政權的體現者。人民按憲法規定自形式和範圍,直接地或通過其他代表機構行使自己的權力。
任何改變憲法制度的行為用強制方式以及別的:違反白俄羅斯共和國法律的途徑獲取國家權力的行為,都要依法加以懲怨。
第四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的民主是在政治制度、意識形態和意見多樣性的基礎上實現的。
各政黨、宗教團體或別的社會團體、社會集團的意識形態,均不能被規定為公民必須遵循的意識形態。
第五條 在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範圍內行動,有助於體現和表達公民政治意志的各政黨、其他社會團體都可以參加選舉。
各政黨和其他社會團體都有權按法律規定的程式使用國家媒體。
禁止建立目的在於用暴力手段改變憲法制度或宣傳戰爭、煽動社會、民族、宗教和種族仇恨的政黨或其他社會團體,並禁止其活動。
第六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國家政權是建立在立法權、執行權和司法權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機構在其權力範圍內是獨立自主的;它們互為影響、約束和制衡。
第七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規定了法律具有至高無上地位的原則。國家及其所有機構和負責人均在憲法和根據憲法所通過的法律範圍內活動。
按照法律規灣的程式被確認的法令或其某些條款,若與憲法條款相牴觸,則具有法律效方。
國家機關的標準檔案須以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或通告公眾。
第八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承認普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的優先地位,並保證立法與之一致。
白俄羅斯共和國根據國際法條款,可以自願加入和退出國際組織。
不允許簽訂與憲法相牴觸的國際條約。
第九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的領土是人民生存的自然條件和自決的空間界限,是人民福利和白俄羅斯共和國主權的基礎。
且俄羅斯的領土是統一和不可分割的。
領土劃分為州、地區、市和其他行政區域單位。
國家行政區域的劃分由法律規定。
第十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無論是在白俄羅斯境內,還是在境外,都會受到國家的保護和庇護。
任何人都不能被剝奪白俄羅斯共和國國籍,也不能被剝奪改變國籍的權利。
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不能被交給外國,如果白俄羅斯共扣國國際條約未作別的規定。
獲得和失去國籍可根據法律進行。
第十一條 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士在白俄羅斯共和國境內享受同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一樣的權利和自由,履行同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一樣的義務,如果憲法、法律和國際條約未作別的規定。
第十二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可為由於政治、宗教信仰或民族屬性而在其他國家遭到追捕的人提供避難權。
第十三條 所有制可以是國家所有制和私有制。
國家給予所有人從事除法律禁止的活動以外的經濟活動和別的活動同等權利,並保障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發展同樣的保妒和同等的條件。
國家促進合作社發展。
國家保障所有人自由運用能力的和財產從事企業家活動和其他法律不予禁止的經濟活動的平等機會。
國家對有利於人和社會的經濟活動進行調節;保障有利於社會的國家經濟活動和私有經濟活動的方向和協調。
礦藏、水源、森林構成國家專有的所有制。農業土地屬國家所有制。
法律還可以規定只屬於國家所有制的其他客體或規定國家所有制轉為私有制的特別程式以及認定國家從事某些活動的專有權。
國家要保障勞動者參與管理企業、組織和機構以利於提高其工作效率的權利和改善社會經濟生活水平的權利。
第十四條 國家依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權利和利益的原則,調整社會、民族和其他共同體之間的關係。國家管理機構、僱主協會和工會在社會勞動領域中的關係,建立在社會平等和各方相互協作的原則上。
第十五條 國家對保存歷史文化遺產、對生活在自俄羅斯共和國的各民族共同體文化的自由發展負有責任。
第十六條 宗教和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與宗教組織的關係由法律加以協調。要考慮它們對白俄羅斯人民的精神、文化和國家傳統形成的影響。
禁止旨在反對自俄羅斯共和國的主權及其憲法制度和公民和睦或帶有損害公民權利和自由以及阻礙公民履行國家、社會和家庭義務或有害其身心的宗教組織及其機構和代表的活動。
第十七條 白俄羅斯語和俄語是白俄羅斯共和國的國語。
第十八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的對外政策遵循國家一律平等、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邊界不可侵犯、和平解決爭端、不干涉內政的原則和其他普遍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準則。
白俄羅斯把自己的國土成為無核區,使國家成為中立國家作為自己的目標。
第十九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的國旗、國徽和國歌是其作為主權國家的標誌。
第二十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的首都是明斯克市。明斯克市的地位由法律規定。

第二部分 個人、社會、國家

第二十一條 保障自俄羅斯共和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是國家的最高目標。
國家保障自俄羅斯公民享有憲法、法律所確認的以及國家的國際義務所規定的權利和自由。
每個人都有權享有體面的生活水平,包括充分的飲食、衣服、住房以及為此經常改善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權不受任何歧視地享受權利和合法利益的同等保護。
第二十三條 只有根據法律的規定,為了國家的安全、社會秩序,為了維護道德、居民的健康,為了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時,才能允許限制人的權利和自由。
任何人都不得利用與法律相牴觸的優先權和特權。
第二十四條 每個人都享有生存權。國家保護人的生命,使其免受任何違法的侵犯。死刑在廢除之前可按照法律運用,作為懲罰重罪和僅根據法院判決的特殊措施。
第二十五條 國家保障個人自由、人身不受侵犯和個人尊嚴。只有根據法律規定的情況和程式,限制和剝奪個人的自由。
被捕人員有權要求法務部門審核其遭拘留或逮捕是否合法。
任何人都不應受到拷打,受到殘酷的、慘無人道的或是貶低其人格的虐待或懲罰,以及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被用來進行醫學和其他試驗。
第二十六條 任何人如果其罪行未被按照法律所規定的程式所證明和未被法院判決且已生效的確認,都不能承認有罪。被告人沒有義務證明自己無罪。
第二十七條 任何人都不應被強迫提供不利於本人、家庭成員、近親屬的證詞和解釋。用違法手段所得證詞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每個人都享有保護私人生活免受不法干涉的權利,其中包括保守其通信、通話和別的通訊秘密、榮譽和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保障公民的住宅和別的合法地產不受侵犯沒有合法的理由,任何人都玩權違背公民的意願進入其住宅和別的合法地產。
第三十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享有在自俄羅斯境內自由遷移和選擇居住地、無障礙地離返白俄羅斯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 每個人都享有獨立自主地決定自己對宗教的態度,決定單獨地或與他人一起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表達和傳播與對宗教的態度有關的信念,參與舉行宗教祭典、宗教儀式、宗教典禮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 婚姻、家庭、母親、父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已達婚齡的女子和男子都享有自願結婚和建立家庭的權利,夫婦在家庭關係中的權利平等。
父母或代理人都有權和義務撫養子女,關心他俏的健康、發展和教育。兒童不應受到嚴酷的對待或侮辱,不得被吸收從事有害身心發展的勞動。子女必須關心父母以及代理人,並給予他們幫助。
如果父母或其他人、代理人不履行其義務的話,子女只有在法院判決的情況下違反父母或其他人,代理人的意願可以離家分盾。
保障婦女在獲得教育和職業培訓,勞動和提拔方面,在社會政治、文化和其他方面與男人享有同等機會,以及為保護婦女勞動和身體創造條件提供保障。
青年的道德、精神和身體發展的權利得到保障。國家為青年自由和有效地參與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創造必要的條件。
第三十三條 保障每個人擁有觀點、信念的自由並能將之自由地表達。
任何人都不能被強制表達自己的信念或被強制放棄自己的信念。
不允許國家、社會團體或某些公民對國家大眾媒體實行壟斷以及進行檢查。
第三十四條 保障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享有獲得、保存和傳播關於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的活動,關於政治、經濟和國際生活,關於周圍環境的充分可靠和及時的信息的權利。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負責人有義務向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提供熟悉涉及其權利和合法利益的資料的機會。
信息的利用應由法律加以限制,目的是維護公民的榮譽、尊嚴、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充分實現其權利。
第三十五條 國家保障舉行不違法和不損害公民權的會議、集會、遊行、示威和圍觀的自由。舉行上述活動的程式由法律規定。
第三十六條 每個人都享有結社自由的權利。
法官、檢察工作人員、內務部、國家監督委員會和安全機關的工作人員、軍人,均不能成為追求政治目的的政黨和其他社會團體的成員。
第三十七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享有無論是以直接方式,還是通過自由選出的代表參與解決國家事務的權利。進行全民公決、討論法律草案以汲共和國和地方的問題、採用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乃是公民直接參與管理社會事務和國家事務的保證。
白俄羅斯公民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參與共和固和地方代表大會關於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的討論。
第三十八條 白俄羅斯公民享有自由選舉的權利,並享有根據無記名投票的普遍和平等的直接和間接選舉法,被選舉進入國家機關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各自俄羅斯共和國公民可根據自己的能力和職業培訓情況,享有平等獲得國家機關任何職務的權利。
第四十條 每個人都享有國家機關投送個人或集體呼籲書的權利。
國家機關以及負責λ必須審查呼籲書並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認真答覆。若對呈遞的呼籲書拒絕審查,則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第四十一條 保障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享有作為任何人自我肯定的最適當方式的勞動權利,即享有根據志願、能力、教育、職業培訓的情況並考慮到社會需要,選擇職業、工種和工作的權利,以及享有健康的無危險的勞動條件的權利。
國家要為居民充分就業創造條件,保障並非由於本身原因而失業的人,能根據社會需要受到新的
專業培訓和提高技術水平,以及依據法律領取失業救濟金。
公民享有保護自己經濟利益和社會利益的權利,其中包括聯合成立工會、簽訂集體條約(協定)的權利和罷工的權利。
禁止強迫勞動,法院判決或根據緊急狀態和戰時狀態法規定的工作和服務除外。
第四十二條 保障僱傭職工根據其完成勞動的數量、質量和社會意義獲得經濟成果簾的合理份額報酬,但不得低於保證他們及其家庭自由和起碼生活的水平。女子和男子、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均享有同工同酬的權利。
第四十三條 勞動者享有休息的權利。對於僱傭職工,規定每周工時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縮短夜間持續工作時間,每年享有帶薪休假、每周休息日。
第四十四條 國家保障每個人享有所有權,並推動獲得所有權。
所有者享有無論是單獨地、還是與他人共同掌管、使用和支配財產的權利。法律保護財產不受侵犯,保護財產繼承權。
國家保護以合法方式獲得的財產。
國家鼓勵和保護公民的儲蓄並為歸還存款提供保障。
若有社會需要的理由、遵循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及時充分補償財產價值以及根據法院的判決,才允許強行沒收財產。
實現所有權不應有悖公共利益、損害他人權利和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破壞環境、損壞歷史文化珍品。
第四十五條 保障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享有健康保護的權利,其中包括在國家醫療保健機構接受免費醫療的權利。
國家為所有公民創造享受醫療服務的條件。發展體育運動,採取改善環境衛生條件的措施,提供利用保健機構的可能性,完善勞動保護,均是自俄羅斯共和國公民享有健康保護權利的保障。
第四十六條 每個人都有享有良好環境的權利和要求賠償破壞這一權利所造成損失的權利。
國家對為維護和改善生活條件,以及保護和恢復環境合理利用自然資源,實行監督。
第四十七條 保證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在年老、患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失去供養人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情況下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國家給予因捍衛國家和社會利益而失去健康的人以特殊照顧。
第四十八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都享有擁有住房的權利。發展國家和私人住房基金乃是這一權利的保障。
對於需要社會保障的公民,國家和地方根據法律可以免費可按該公民買得起的價格提供生房。
任何人都不能被隨意剝奪住房。
第四十九條 每個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保障免費接受普遍中等教育和職業技術教育。
人人都可根據其能力接受中等專業教育和高等教育。每個人都可通過競爭在國家教育機構免費獲得相應的教育。
第五十條 每個人都享有保留其民族屬性的權利,同樣任何人也不能被強迫確定和指明民族屬性。
對侮辱民族尊嚴的行為要依法追究。
每個人都享有使用本民族語言、選擇交際語言的權利。國家根據法律保護選擇教育和學習語言的自由。
第五十一條 每個人都享有參加文化生活的權利。人人都可享受由國家和社會保存的祖國和世界文化珍品,發展文化教育機構網路則是這一權利的保障。
保障藝術、科學、技術創作和教學的自由。智慧財產權受法律保護。國家推動有利於共同利益的文化、科技研究的發展。
第五十二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國土上的每個人都必須遵守憲法、法律和尊重民族傳統。
第五十三條 每個人都必須尊重他人的尊嚴、權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第五十四條 每個人都必須愛護歷史文化遣產和其他文化珍品。
第五十五條 保護環境是每個人的職責。
第五十六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有義務通過交納國稅、關稅和其他費用的方式,參與國家各種支出的撥款。
第五十七條 保衛白俄羅斯共和國是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的義務和神聖職責。
服兵役的程式、免服兵役的理由和條件或用適當的勞役代替服兵役,都由法律規定。
第五十八條 任何人都不能被強制履行白俄羅斯憲法及其法律未作規定的義務或被迫放棄自己的權利。
第五十九條 國家應採取一切可能採取的措施,去建立為了充分實現憲法所規定的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國內和國際秩序。
國家機關、負責人或別的受命履行國家職能的人,須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採取實現和保護個人權利和自由的必要措施。
這些機關和這些人士都要對破壞個人權利和自由的行為負責。
第六十條 獨立和公正的主管法院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保障保護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
為了保護權利、自由、榮譽和尊嚴,公民有權通過司法程式既可追究財產損失,又可追究精神損害的物質賠償。
第六十一條 如果法律保障的所有國內資金用完以後,每個人有權根據白俄羅斯共和國批准的國際法律條款向國際組織呼籲以便維護自己的權利和自由。
第六十二條 每個人都享有為實現和保護權利和自由而獲得司法幫助的權利,其中包括在任何時候得到律師和自己在法院、其他國家機關、地方管理機關、企業、機關、組織、社會團體以及與負責人和社會關係中的其他代表的幫助的權利。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司法幫助的費用由國家負擔。
白俄羅斯共和國禁止阻撓給予法律幫助。
第六十三條 只有在緊急狀態或戰時狀態條件下,按照憲法和法律所規定的程式和範圍,才能中止本憲法規定的個人權利和自由的實現。
在緊急狀態時期採取的特殊措施,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權利不應受到限制。

第三部分 選舉制度、全民公決

第一章 選舉制度
第六十四條 人民選出代表和擔任公職的其他人的選舉,都實行普遍選舉;凡年滿十八歲的白俄羅斯公民都享有選舉權。
被法院認定無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根據法院判決被監禁在剝奪自由處所的人,不得參加選舉。對於那些被以刑事訴訟立法規定的程式採取強制措施在押的人,不得參加投票。在其他情況下,對公民選舉權進行任何直接或間接的限制都是不允許的,並要依法懲處。
代表和被選出擔任公職的其他人的年齡資格由有關法律規定,如果憲法未作別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選舉是自由的:選民可自行決定是否參加選舉和投誰的票。
選舉的籌備和進行是開放的和公開的。
第六十六條 選舉是平等的:選民擁有相等的投票次數。
被選出擔任公職的候選人,根據同等原則參加選舉。
第六十七條 選舉採用直接方式:代表由公民直接選舉產生。
第六十八條 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禁止在投票過程中對選民意志的表示進行控制。
第六十九條 根據法律,提出代表候選人的權利屬於社會團體、勞動集體和公民。
第七十條 籌備和進行選舉的費用,用國家撥出用於此目的範圍內資金支付。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籌備和進行選舉的費用可以由社會團體、企業、機關、組織、公民的資金支付。
第七十一條 選舉委員會保證選舉的進行,如果憲法不作別的規定的話。選舉程式由白俄羅斯共和國法律規定。在非常狀態或戰爭狀態時期不舉行選舉。
第七十二條 根據法律規定的理由召回代表。
按照選舉代表規定的程式,根據不少於百分之二十享有選舉權和居住在有關地區公民的倡議,舉行召回代表的投票。
召回共和國議會成員的理由和程式由法律規定。
第二章 全民公決(全民投票)
第七十三條 為解決國家和社會在活的最重要問題可舉行共和國全民公決和地方公民公決。
第七十四條 根據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親自倡議,以及共和國院和眾議院分別的會議上不少於憲法規定的每院全體成員的多數代表通過的建議,或不少於四十五萬具有選舉權的公民其中包括每州和明斯克市不少於三萬公民的建議,作出共和國全民公決的決定。
依照共和國院和眾議院代表和公民關於舉行全民公決的建議的法律,總統要在提議審議後決定共和國全民公決。
舉行全民公決的日期不遲於總統發布全民公決決定的命令後三個月。
由總統簽署全民公決的決定。
第七十五條 地方全民公決由相應的地方代表機構根據自己的倡議或根據不少於百分之十居住該地享有選舉權的選民的建議作出決定。
第七十六條 全民公決以普遍、自由、平等和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具有選舉權的白俄羅斯公民方可參加全民公決。
第七十七條 全民公決通過的決議,只能通過全民公決方式取消或修改,如果全民公決沒有作出別的規定。
第七十八條 進行共和國和地方全民公決的程式以及不可能列入全民公決的問題目錄,由白俄羅斯共和國法律作出規定。

第四部分 總統、議會、政府、法院

第三章 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
第七十九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是國家元首,是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的保證。
總統體現人民的統一,保證內外政策草本方針的實現,在與其他國家和國際組織關係方面代表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採取維護自俄羅斯共和國主權、國家安全和領土完整的措施,確保政治和經濟的穩定、國家政權機構的繼承性和相互作用,充當國家政權機關的調介人。
總統享有不可侵犯權,他的榮譽和尊嚴受到法律保護。
第八十條 凡年齡不小於三十五歲、享有選舉權並在選舉前一直住在白俄羅斯共和國不少於十年的公民,都可以被選為總統。
第八十一條 總統由白俄羅斯共和國人民在普遍、自由、平等和直接的選舉權基礎上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任期為五年。同一總統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總統職位候選人由持有不少於十萬選名簽名的白俄羅斯公民提出。
總統選舉由眾議院在上任總統任期屆滿前不遲於五個月內作出決定,並在上任總統任期屆滿不遲於二個月內進行。
如果總統職位空缺,選舉在出現空缺之日起不早於三十天和不遲於七十天的日子進行。
第八十二條 如果被列入選民名單半數以上的白俄羅斯公民參加了投票,選舉則被視為成立。
如能得到參加投票半數以上的白俄羅斯公民的贊成票,總統則被認為已選出。
如果候選人中無一人獲得必要的票數,則在兩周內對獲得選民票數最多的兩名候選人舉行第二輪投票。在重新舉行的投票中,獲得參加投票選民半數以上選票的候選人,被確認當選總統。
舉行總統選舉的程式由白俄羅斯共和國法律規定。
第八十三條 總統在作下列宣誓後就職:
“在就任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時,我鄭重宣誓,要為白俄羅斯共和國人民服務,尊重和捍衛人和公民的權利和自由,遵守和維護自俄羅斯共和國憲法,嚴格和認真履行賦予我的崇高職責。”
宣誓儀式要在選出總統之日起不遲於二個月內,在共和國院議員和眾議院議員、最高法院和憲法法院法官出席的莊嚴場合舉行。上屆總統的權力自新當選總統宣誓之時起中止。
第八十四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
(1)決定共和國全民公決;
(2)決定共和國院、眾議院和地方代表機構的例行選舉和非例行選舉。
(3)在憲法認定的情況和程式下解散眾議院;
(4)任命六名中央選舉和共和國全民公決委員會的成員;
(5)組成、撤銷和改組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辦公廳、其他國家管理機構以及總統管轄下的諮詢協商機構和其他機構;
(6)徵得下議院的同意,任命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理職務;
(7)確定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組成,任命和解除副總理、部長和政府其他成員的職務,作出政府或其他成員辭職的決定;
(8)徵得共和國院的同意,任命憲法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經濟法院院長;
(9)徵得共和國院的同意,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最高經濟法院的法官、中央選舉和全民公決委員會主席、總檢察長,國家銀行行長及其行員;
(10)任命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法院院長和六名成員、其他法官。
(11)解除憲法法院院長和法官、最高法院院長和法官、最高經濟法院院長和法官、總檢察長、國家銀行行長和行員、中央選舉和全民公決委員會主席和成員的職務,根據法律認定的理由並通報共和國院;
(12)任命和解除國家監督委員會主任的職務;
(13)向白俄羅斯共和國人民發表有關國情和內外政策基本方針的咨文;
(14)向議員們發表只聽不討論的咨文;有權參與議會及其機構的工作,在任何時候向他們發表演說和通報;
(15)有權主持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會議;
(16)任命國家管理機構的領導人和決定他們的地位;任命在議會中的總統代表和其他負責人,其職務根據法律確定,如果憲法沒有規定別的法律。
(17)解決接受白俄羅斯共和國國籍、中止國籍和給予避難的問題;
(18)確定國家慶典、節日,頒發國家獎勵、授予高級官銜和稱號;
(19)赦免被判有罪之人;
(20)進行談判並簽訂國際條約,任命和召回白俄羅斯共和國派駐國外和國際組織的外交代表;
(21)接受外國駐白俄羅斯外交代表的到任和離任國書;
(22)在由於天災人禍以及因一小群人和組織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製造混亂危及人們的生命和健康、國家的領土完整和存在時,可在白俄羅斯共和國或其某些地區實行緊急狀態,並須在三天內將通過的決定提交共和國院批准;
(23)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有權使罷工延期舉行或取消、但不超過三個月;
(24)簽署法律;有權按照憲法規定程式將法律或某些條款附上自己的不同意見退回下議院;
(25)有權取消政府法令;
(26)直接或通過建立的機構對地方管理和自治機構遵守法律的情況實行監督;有權中止地方代表會議的決定和取消地方執行和管理機構的決定,如果地方的決定不符合法律的話;
(27)組建和領導白俄羅斯共和國安全會議;任命和解除安全會議國務秘書的職務;
(28)擔任白俄羅斯共和國武裝部隊總司令,任命和解除武裝部長最高指揮人員的職務z
(29)在遭受軍事威脅或入侵的情況下,在共和國院批准作出決定的三天時間裡,宣布白俄羅斯共和國領土進入軍事狀態,宣布總動員或部分動員;
(30)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總統的其他權力。
第八十五條 總統在憲法基礎上並根據憲法,頒發在白俄羅斯共和國全境具有約束力的命令和指示。
在憲法規定的情況下,總統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指示。總統直接或通過其建立的機構保證決定、命令和指示的執行。
第八十六條 總統不能擔任其他職務,除工資不能獲取其他貨幣報酬,科學、文學和藝術作品的稿酬除外。
總統在其整個任期內停止其在追求政治目的的政黨和其他社會團體中的成員資格。
第八十七條 總統可在任何時候提出辭職,下議院接受總統辭職。
第八十八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因健康原因不能持久履行其職責時,可以提前解除其總統職務。提前解除總統職務的決定要由憲法規定的不少於眾議院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多數和共和國院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多數,在眾議院專門組建的委員會會議上作出結論的基礎上予以通過。
總統因叛國或犯有其他重罪可以被罷免。對總統提起公訴和調查的決定,如果多數眾議院成員根據不少於三分之一的議員的提議投票贊成,此項決定才算通過。共和國院安排公訴的調查。如果有不少於三分之二的共和國院全體成員以及三分之二的眾議院全體成員投票贊成此項決定,總統即被罷免。
自提出公訴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共和國院和眾議院沒有通過罷免總統的決定,則表示撤訴。在根據憲法審議提前中止議會權力問題的時期,不能提出罷免總統的提案。
最高法院審議總統因犯罪而被罷免的公訴案。
第八十九條 在總統職務空缺或不能履行總統職責的情況下,在新選出總統宣誓前,總統權力移交給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理。
第四章 議會一一國民會議
第九十條 議會一一國民會議是白俄羅斯共和國的代表和立法機構。議會由兩院組成一一眾議院和共和國院。
第九十一條 眾議院由一百一十名議員組成。根據普遍、平等、自由、直接的選舉法,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眾議院議員。
共和國院是地區代表的院。在每個州和明斯克市一級的地方議會會議上,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每個州和明斯克市各選出八名議員。八名共和國院議員由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任命。
眾議院新成員的選舉決定,不能遲於眾議院當屆會議的權力結束前四個月;眾議院新成員的選舉,不能遲於當屆會議的權力結束前三十天舉行。
眾議院非例行選舉,在眾議院權力提前中止之日後三個月內舉行。
第九十二條 凡年滿二十二歲的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均可成為眾議院議員。
凡年滿三十歲、在有關州、明斯克市居住不少於五年的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均可成為共和國院議員。
眾議院議員要有職業基礎方可在議會中行使自己的權力,如果憲法不作別的規定的話。眾議院議員可以同時是政府成員。
可同一人士不能同時是兩院的成員。眾議院議員不能是地方議會的議員。共和國院議員不能同時是政府成員。不允許眾議員和共和國院議員同時擔任總統或法官職務。
第九十三條 議會的權力期限為四年。議會權力根據憲法只有在戰爭情況下可以延長。
選舉後的第一次眾議院會議由中央選舉和全民公決委員會召集,議會開始工作不遲於選舉後的三十天內。召集眾議院會議和眾議院開始工作的三十天時限的計算,從選舉議會新成員的第二輪計票日算起。如果沒有舉行選舉眾議院議員的第二輪投票,那么三十天時限的計算要從白俄羅斯共和國舉行第一輪普選之日算起。共和國院第一次會議開始的三十天時限的計算,從地方會議選舉共和國院議員第一次會議之日算起。
依照憲法規定和程式,可以提前中止眾議院或共和國院的權力。根據總統的決定,也可相應中止眾議院或共和國院的權力。
第九十四條 在拒絕信任政府、表決表示不信任政府或兩次拒絕同意總理的任命時,可以提前中止眾議院的權力。在因議會經常或嚴重違反憲法而憲法法院作出結論的情況下,也可提前中止眾議院或共和國院的權力。
總統在與兩院主席正式磋商後不遲於二個月內作出有關這一問題的決定。
在非常時期或戰爭時期,在總統權力的最後六個月里,在兩院決定提前解除和罷免總統的職務的問題時期,兩院不能解散。
在兩院召開第一次會議之日後的一年裡不能解散兩院。
第九十五條 兩院一年召開二次例會。
第一次會議在10月2日召開,會期不能超過八十天。
第二次會議在4月2日召開,會期不能超過九十天。
如果10月2日或4月2日正巧不是工作日,則會議在非工作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召開。
眾議院、共和國院在特殊需要情況下,可以在總統或不少於三分之二兩院全體成員的多數的要求,根據規定日程召開非常會議。
根據總統命令召開非常會議。
第九十六條 眾議院從其成員中選出主席和副主席。共和國院議員從其成員中選出主席和副主席。
兩院正、副主席主持會議和管理兩院內部規章。眾議院和共和國院從其成員中選出常設委員會和其他機構,制訂法律草案、預先審議和準備屬兩院操作的問題。
第九十七條 眾議院:
(1)根據總統的提議或不少於十五萬享有選舉權的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的倡議,審議關於憲法的修改和補充、關於憲法的解釋的法律草案;
(2)審議法律草案,包括批准白俄羅斯共和國內外政策的基本方針;軍事學說;國際條約的批准和廢止;實現公民的權利、自由和義務的基本內容和原則;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士的國籍和地位;少數民族的權利;批准共和國預算和執行情況的報告;確定共和國稅收,所有制關係原則;社會保障基礎;協調勞動和就業的原則;婚姻、家庭、兒童、母親、父親、培養、教育、文化和保健;解決國家行政區劃設定問題的程式的規定;地方自治;法院制度、訴訟程式和法官的地位;刑事責任;大赦;宣戰和締結和平條約;戰爭狀態和非常狀態的法律制度;國家獎勵的規定;對法律的解釋,
(3)決定總統選舉;
(4)同意總統對總理的任命;
(5)聽取總理的政府工作綱領,批准或否決綱領。眾議院二次否決綱領即表示不信任政府;
(6)根據總理的倡議審議對政府的信任問題;
(7)根據不少於三分之一的眾議院全體成員的倡議,對政府不信任進行表決。政府責任問題不能在贊成政府工作綱領後的一年裡提出;
(8)接受總統的辭職;
(9)眾議院全體成員的多數可以提出對總統叛國或犯有重罪的訴訟;根據共和國院相應的決定,不少於三分之二共和國院議員全體成員的多數通過罷免總統職務的決定;
(10)取消眾議院主席的命令。眾議院可以通過其他問題的決定,如果憲法對此有規定的話。
第九十八條 共和國院:
(1)批准或否決眾議院通過的憲法修正和補充、解釋的法律草案或其他法律草案;
(2)同意總統對憲法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法官、最高經濟法院院長及其法官、中央選舉和全民公決委員會主席、總檢察長、國家銀行行長、行員的任命;
(3)選舉六名憲法法院的法官;
(4)選舉六名中央選舉和共和國全民公決委員會的成員;
(5)取消地方議會不符合法律的決定;
(6)在地方議會經常、嚴重違反法律要求和法律規定的基本情況下通過解散地方議會和規定新的選舉的決定;
(7)審議眾議院對總統叛國或犯有重罪而提出的訴訟,通過調查總統的決定。在獲得不少於三分之二共和國院全體成員的票數的情況下,作出罷免總統職務的決定;
(8)審議總統關於實行緊急狀態的命令和在總統命令列入議程後的三天時間裡作出相應的決定。
共和國院對其他問題可以作出決定,如果憲法對此有規定的話。
第九十九條 總統、眾議院和共和國院的議員、政府以及不少於五萬名享有選舉權的公民有法律倡議權,並由眾議院實現這種權利;
法律草案通過的結果,可能會減少國家資金、形成或增加支出,所以法律草案在與總統或由總統授權的政府磋商後才可遞交眾議院。
總統或由總統授權的政府,有權向眾議院和共和國院遞交關於宣布緊急審議法律草案的提案,如果憲法沒有別的規定的話。
根據總統的要求或徵得總統同意後的政府的要求,眾議院和共和國院在召開的會議上,對總統或政府提出的整個法律草案或部分修正條款表決通過決定,僅保留總統或政府提出的修正案。
第一百條 任何法律草案如果憲法未作別的規定的話,先由眾議院、後由共和國院審議;
法律草案除憲法規定的例外情況外,在眾議院多數議員通過後和共和國院多數議員贊同後即可成為法律。
眾議院通過的法律草案,在五天時間己遞送共和國院審議,共和國院可以用不超過二十天的時間審議,如果憲法沒有別的規定的話。
如果多數共和國院議員投票通過法律,如果在二十天(緊急法律草案則要十天)時間裡共和國院沒有審議該法律的話,則法律被認為得到共和國院同意。在共和國院否決了法律草案的情況下,兩院可以根據對等原則組建協商委員會解決出現的分歧。協商委員會制定的法律草案文本,交兩院通過。
如果協商委員會沒有通過法律草案的協商文本,總統或由總統授權的政府可以要求眾議院作出最終決定。在不少於三分之二的眾議院全體成員投票贊成法律的情況下,該法律被認為已由眾議院通過。
眾議院通過並徵求共和國院同意的法律,或根據本條款規定的程式由眾議院通過的法律,在十天時間裡呈交總統簽署。如果總統同意法律文本,他就簽署。如果總統在法律文本呈交給他以後兩星期內沒有退回任何法律,該法律被認為已經簽署。如果法律由於議會閉會而不能退回議會的話,不能認為法律已經簽署和生效。
在總統不同意法律文本的情況下,總統把法律文本連同自己的反對意見退回眾議院,眾議院應該不遲於三十天內審議總統的法律和意見。如果三分之二的眾議院全體議員通過了該法律,該法律連同總統的意見在五天時間裡提交共和國院,共和國院也應不遲於二十天時間裡重新審議該法律。如果三分之二的共和國院全體成員同意這個法律,該法律被認為已經通過。在眾議院和共和國院同意了總統的意見後,總統在五天內簽署該法律。如果在這個時間裡總統不簽署這個法律的情況下,則法律被生效。
按照這樣的程式,兩院審議退回重新表決的總統對某些條款的反對意見。在這種情況下,在眾議院和共和國院作出相應決定前,法律由總統簽署並生效,總統反對的那些條款除外。
第一百零一條 眾議院和共和國院以兩院全體議員多數通過的法律,根據總統的倡議,可以授予他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的立法權。這項法律應該確定協調的對象和總統發布法令的許可權時間。
下列許可權不能授予總統:發布審議修改和補充憲法的法令,憲法的解釋;修改和補充綱領法律;批准共和國預算和執行情況報告;修改選舉總統和議會和程式;限制公民的憲法權利和自由。關於授予總統立法權的法律,不允許他改變這項法律以及賦予他通過具有回溯效力的法規的權力。
在特別需要的情況下,總統根據自己的倡議或政府的倡議,可以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臨時法令。如果這些法令根據政府的倡議發布,則要有總統的簽字。臨時法令應該在三天時間裡送交眾議院和共和國院先後審議。如果兩院不少於三分之二的議員不否決這些法令,那么這些法令一直有效。兩院可以用法律來協調在被否決了法令基礎上產生的關係。
第一百零二條 眾議院和共和國院議員享有表達自己意見和實施自己權力的不受侵犯權,但不包括對他們犯有誣衊和侮辱的指控。
在眾議院和共和國院的議員們行使自己的權力期間,可以被逮捕或剝奪自由,事先要徵得相應議院的同意,但叛國或犯有重罪以及在犯罪現場被拘留的情況除外。
最高法院審議眾議院議員或共和國院議員的刑事案件。
第一百零三條 兩院會議是公開的。如果國家利益要求,兩院多數票通過,可以作出召開秘密會議的決定。開會期間,包括秘密會議期間,總統、總統代表專總理卻蹲班成員到以不按次屢發言,且發言次數不限。
每月一次會議用於眾議院議員和共和國院議員的提問和政府的回答。
眾議院議員和共和國院議員有權質詢總理、政府成員和議會組建和選出的國家機關領導人。質詢應列入議院的議事日程。回答質詢要按議會規定的程式在二十一天的會議期間進行。
兩院會議在不少於三分之二的兩院議員參加的情況下,才被認為有權能的會議。
眾議院和共和國院的計票是公開的,議員們通過投贊成票或反對票的方式加以實現。在決定幹部問題時,才採用秘密投票。
第一百零四條 眾議院的決定以法律和決議的形式予以通過。眾議院通過一些管理和監督性質問題的決議。
共和國院的決定以決議形式予以通過。
多數眾議院議員投票贊成的決定才被認為通過,如果憲法沒有規定的話。
有關白俄羅斯共和國的內外政策基本方針、軍事學說的法律是綱領性法律,在兩院三分之二議員投票贊成的情況下,才被認為通過。
法律要在簽署後立刻公布,在公布後十天即生效,如果法律本身不規定其他時間的話。總統法令也以這樣的程式公布和生效。
法律不具有回溯效力,但法律減輕或撤銷公民的責任的情況除外。
第一百零五條 眾議院和共和國院及其機構和議員的工作程式,由兩院主席簽署的兩院議事規程決定。
第五章 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一一內閣
第一百零六條 在白俄羅斯共和國執行權由政府內閣行使,政府一一內閣是中央國家管理機構。
政府向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報告自己的工作並對白俄羅斯共和國議會負責。
政府向白俄羅斯共和國新當選總統卸任。
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由總理、副總理和部長組成。政府成員可以包括其他國家管理機構的領導人。
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理由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徵得眾議院同意後任命。在提出總理候選人建議之日起不遲於兩星期內,眾議院通過有關這一總理的決定。在眾議院兩次否決總理候選人提名的情況下,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有權任命白俄羅斯共和國代總理,解散眾議院並決定新的選舉。
政府工作由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理領導。
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理:
(1)直接領導政府工作,對其工作負有個人責任;
(2)簽署政府決議;
(3)在被任命後的一個月里向議會報告政府綱領,在政府綱領被否決的情況下,在兩個月內再次向議會報告政府綱領。
(4)向總統通報政府工作基本方針和所有最重要決策;
(5)履行其他與政府的組織和工作有關的職能;
政府或任何一個政府成員如果認為不能繼續履行其職責時,都可向總統提出辭職。在眾議院表示表決不信任政府的情況下,政府向總統提出辭職。
總理可以向眾議院就提交的綱領或具體理由提出政府信任問題。如果眾議院拒絕信任,總統在十天內作出有關政府辭職或解散眾議院和指定新的選舉的決定。在否決了政府辭職的情況下,政府繼續行使其職權。
總統有權根據自己的倡議作出政府辭職的決定,並解除任何政府成員的職務。
在辭職和免職的情況下,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受總統的委託繼續行使自己的職責直至組成新政府。
第一百零七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
領導政府於屬的國家管理機構體系和其他執行機構體系;
制定內外政策的基本方針和採取措施加以實施;
制定和向總統報告提交議會的共和國預算草案和預算執行報告;
保證奉行統一的經濟、財政、信貸和貨幣政策、科學、文化、教育、衛生、生態、社會保障和勞動報酬等國家政策;
採取措施確保公民的權利和自由,保護國家利益、國家安全和防禦能力,保護所有制和維持公共秩序,與犯罪作鬥爭;
代表白俄羅斯共和國所有制的財產所有者說話,組織國家所有制的管理。
保證履行憲法、法律和總統的法令、命令和指令;
撤銷各部和別的中央國家管理機構的法令;
行使憲法、法律和總統法令賦予它的其他職權。
第一百零八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頒布在白俄羅斯共和國全境具有的約束力的決議。
總理頒布在其職權範圍內的指示。
政府的許可權、組織和活動的程式根據憲法原則,由白俄羅斯共和國內閣法確定。
第六章 法院
第一百零九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的司法權屬於法院
法院體系根據地域和專業的原則建立。
白俄羅斯共和國司法制度由法律確定。
禁止建立特別法庭。
第一百一十條 法院在行使審判權時是獨立的,並只服從於法律。
對行使審判權的法官的活動的任何手涉都是不允許的,並要依法追法責任。
第一百一十一條 法官不得進行企業家活動,不得從事其他有報酬的工作,教學、科研工作除外。
挑選任免法官的根據由法律確定。
第一百一二條 法院在憲法以及根據憲法所通過的其他標準檔案的基礎上行使審判權。
如果在審理具體案件時法院得出標準檔案與憲法相牴觸的結論,法院可根據憲法作出決定,並以規定的程式提出確議該標準檔案不符合憲法的問題。
第一百一十三條 法院對案件進行集體審查,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由法官單獨審查。
第一百一十四條 所有法院對案件的審理都是公開的。
只有在法律規定並遵守司法於制度所有規則的情況下才允許法院非公開審理案件。
第一百一十五條 在審理過程中,在辯論和各方平等的基礎上行使審判權。
各方有權對決定、判決和其他法院決議提出抗訴。
第一百一十六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法院對國家的標準檔案是否符合憲法實行監督。
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法院由十二名法官一一獲得學位的高級法學家組成。
憲法法院六名法官由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任命,六名法官由共和國院選出。最高法院院長由總統徵得其和國院同意後任命。憲法法院成員的權力期限為十一年。憲法法院成員的最高年齡為七十歲。
憲法法院根據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繞、白俄羅斯共和國眾議院、共和國院、最高法院、最高經濟法院和內閣的建議,可以作出以下結論:
關於法律、法令和總統命令、國際條約和自俄羅斯共和國的其他義務是否符食憲法權白俄羅斯共和國批准的國際法律條款;
關於白俄羅斯共和國加入的跨國組織的檔案、以法律為依據的總統命令是否符合憲法和白俄羅斯共和國批准前國際法條款、法令和指示;
關於內閣的決定、最高法院、最高經濟法院、總檢察長的法令是否符合憲法和白俄羅斯共和國批准的國際法律條款、法律、法令和指示;
關於任何一個國家機構的法令是否符合憲法和白俄羅斯共和國批准的國際法律條款、法律、法令和指示。如果標準法規戒某些條款不符合憲法,根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寫這些標準法規或條款不再有效。
在憲法規定的情況下憲法法院根據總統的建議,可以作出議會有經常或粗暴違反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的確實的結論。
憲法法院的職權、組成和活動程式由法律確定。

第五部分 地方管理和地方自治

第一百一十七條 公民通過地方代表會議、執行管理機關、地區社會自治機關、地方全民公決、大會和直接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其他形式,實行地方管理和地方自治。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地方代表會議由相應的行政區劃單位的公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
第一百一十九條 地方代表會議、行政管理機關,以全國利益和居住在相應地區居民的利益出發,在職權範圍內解決地方性質的問題,執行上級國家機關的決定。
第一百二十條 地方代表會議的特殊職權包括:
批准經濟和社會發展綱領、地方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
根據法律確定地方稅收和收費;
在法律確定的範圍內規定對市政財產的管理和支配辦法;
決定舉行地方全民公決。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地方代表會議、執行管理機關的現行立法為依據,通過在相應地區具有約束力的決議。
第一百二十二條 與法律相牴觸的地方代表會議的決議,由相應的代表會議、上級執行管理機關以及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予以廢除。
限制或違反公民的權利、自由和合法利益的地方代表會議和執行管理機關的決議,也可在立法規定的其他情況下向法院抗訴。
第一百二十三條 如果地方代表會議經常或嚴重違反立法,則可被共和國院解散。提前停止地方代表會議權力的其他原則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地方管理和地方自治機關的職權、建立程式和活動程式均由法律規定。
第六部分 檢察機關、國家監督委員會
第七章 檢察機關
第一百二十五條 對各部和隸屬內閣的其他機關、地方代表機關和執行機關、企業、組織和機關團體、官員和公民是否準確一樣地執行法律、法令和命令的情況實行監督的任務,由白俄羅斯共和國總檢察長以及歸他領導的檢察官承擔。
檢察機關對偵查犯罪行為時執行法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法院關於民事和刑事案件以及行政違法案件的判決是否符合法律進行監督,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進行預審,支持法院的公訴。
第一百二十六條 總統會商眾議院任命的總檢察長領導統一集中的檢察機關體系。
下級檢察長由總檢察長任命。
第一百二十七條 總檢察長和下級檢察長在行使自己權力時是獨立的,並且只服從於法律。總檢察長向總統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第一百二十八條 檢察機關的職權、活動安排和活動程式由法律規定。
第八章 國家監督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國家監督委員會對共和國預算的執行、國家財產的使用情況,對總統、議會、政府和協調國有財產關係、經營、財政和稅務關係的其他國家機關的法令的執行情況,進行國家監督。
第一百三十條 國家監督委員會由總統組建。國家監督委員會主任由總統任命。第一百二十一條國家監督委員會的職權、活動安排和活動程式由法律規定。

第七部分 白俄羅斯共和國的財政信貸系統

第一百三十二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的財政信貸系統包括預算系統、銀行系統以及預算外基金、企業、機關、組織和公民的財政資金。
白俄羅斯共和國境內實行統一的財政預算政策,統一的稅收、貨幣信貸政策,統一的外匯政策。
第一百三十三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的預算系統包括共和國預算和地方預算。
預算收入由法律規定的稅收、其他義務繳款以及別的進款組成。
全國性支出由與預算支出部分相符的共和國預算負擔。
根據白俄羅斯共和國法律可設立預算外基金。
第一百三十四條 預算和預算外基金的編制、批准和執行的程式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 關於共和國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自財政年度決算結束之日起不遲於五個月內呈報議會審核。
關於地方預算的執行情況的報告,須在立法規定的期限內呈報相應的代表蘇維埃審核。
關於共和國和地方的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應予以公布。
第一百三十六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銀行系統由白俄羅斯國家銀行和其他銀行組成。國家銀行調節信貸關係、貨幣流通,規定結算辦法並擁有發行貨幣的特殊權力。
第八部分 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的作用和修改程式
第一百三十七條 憲法擁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法令、命令和國家機關的其他法規在與自俄羅斯共和國憲法一致的基礎上予以頒布。
當法律、法令或命令與憲法不一致時,憲法有效。
當法令或命令與法律不一致時,僅在法律規定有權頒發法令或命令的情況下,法律至上。
第一百三十八條 關於修改和補充憲法的問題,議會根據總統或不少於十五萬享有選舉權的白俄羅斯共和國公民的倡議,進行審議。
第一百三十九條 關於修改補充憲法的法律,可由議會在相隔不少於三個月內經過兩次討論同意後予以通過。
在緊急狀態時期以及議會任期屆滿的最後六個月內不進行憲法的修改和補充。
第一百四十條 憲法、關於憲法修改補充的法律、關於根據憲法和憲法修改補充法律生效的法律、關於解釋憲法的法令,若能得到不少於三分之二議會兩院全體議員的贊成票,則被視為通過。
憲法的修改和補充可通過全民公決進行。
通過全民公決方式對憲法進行修改和補充和決定,如能得到列入投票名單的大多數公民的贊成票,則被視為通過。
本憲法第一、二、四、八部分的修改只能通過全民公決的途徑。

第九部分 結束條款和過渡條款

第一百四十一條 1994年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修改和補充文本業經共和國全民公決通過,除本憲法規定的日期生效的個別條款外,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同時《關於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生效的程式》的法律失效。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憲法生效前可以採用在白俄羅斯共和國本土有效的、與白俄羅斯共和國憲法不牴觸的法律、命令和法規。
第一百四十三條 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白俄羅斯共和國最高蘇維埃和總統,從舉行1996年全民公決之日前選出的代表中組建眾議院。因此在本憲法規定的時間裡,白俄羅斯共和國最高蘇維埃保留其職權。它們的職權期限從本憲法生效之日起算起。
根據本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組建共和國院。
如果在指定時間裡,由於總統和最高蘇維埃意見分歧而無法組成眾議院,總統則根據本憲法第八十四條第二、三款解散最高蘇維埃並指定議會選舉。
第一百四十四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保留自己的職權,其職權期限從本憲法生效之日起算起。
第一百四十五條 白俄羅斯共和國政府從本憲法生效之日起行使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四十六條 總統、議會、政府在本憲法生效之日起二個月內,按照本憲法規定的程式組建機構,如果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三部分不作別的規定的話。
白俄羅斯共和國總統
A.盧卡申科(簽發)
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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