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統一管理

發票統一管理指稅務機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負責發票管理制度的制訂和組織實施,並負責對一切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的監督和管理。發票統一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統一發票的格式、種類、統一發票的印製和供應、統一發票的使用、保管、繳銷管理等。加強對發票的管理,有利於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制止違法活動,保障合法經營者的正當利益; 有利於加強企業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 有利於加強稅收管理,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減少並防止稅收錯漏現象的發生。

對違反發票管理的行為,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非法所得,責令其限期糾正外,可酌情處以 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員酌情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對拒不糾正者,稅務機關有權吊銷其稅務登記證,收繳其發票和其他稅務管理證件。對違反發票統一使用辦法造成偷稅、漏稅的,還應按偷漏稅的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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