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分配計畫,亦稱“畢業生分配方案”。“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年度分配計畫”的簡稱。制定原則: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定分配的方針和重點,並貫徹學用一致的原則。制定和執行分配計畫的程式和分工,不同時期有所不同。1952—1955 年先後由人事部、政務院、高等教育部負責制定分配計畫。自 1956 年起,計畫編制工作由國家計畫委員會負責(除短期一度由國家經濟委員會主管外),會同教育(高等教育)部及有關學校主管部、委和省(市、自治區)辦理。基本做法:由教育部(高等教育部)提供全國畢業生專業、人數和有關情況,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提出需要計畫,國家計畫委員會據此會同各方商定並提出由國家直接分配和由有關部門、各省(市、自治區)自行分配的畢業生人數,製成全國統一的分配計畫草案,徵求各方意見後,上報國務院批准下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