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分配計畫

畢業生分配計畫,亦稱“畢業生分配方案”。“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生年度分配計畫”的簡稱。制定原則: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確定分配的方針和重點,並貫徹學用一致的原則。制定和執行分配計畫的程式和分工,不同時期有所不同。1952—1955 年先後由人事部、政務院、高等教育部負責制定分配計畫。自 1956 年起,計畫編制工作由國家計畫委員會負責(除短期一度由國家經濟委員會主管外),會同教育(高等教育)部及有關學校主管部、委和省(市、自治區)辦理。基本做法:由教育部(高等教育部)提供全國畢業生專業、人數和有關情況,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提出需要計畫,國家計畫委員會據此會同各方商定並提出由國家直接分配和由有關部門、各省(市、自治區)自行分配的畢業生人數,製成全國統一的分配計畫草案,徵求各方意見後,上報國務院批准下達。

1986 年後計畫編制改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編製程序和方法不斷改革。自 1987 年起,國家教育委員會直屬學校實行由學校根據國家的分配方針、政策和社會需求,結合畢業生實際情況,提出分配建議計畫,經國家教育委員會審定後,作為國家分配計畫下達執行,或部分由國家教育委員會下達計畫,部分由院校提出建議計畫的辦法。1991年始,國家教育委員會下達部分指導性計畫,其餘部分由院校提出建議性計畫,共同形成國家分配計畫下達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地方參照這一辦法,結合本部門、本地方的具體情況,制定其所屬院校的畢業生分配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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