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稅額

留抵稅額,是指企業當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小於進項稅額的差額,中國之前採取不予退還留抵稅額,結轉到下一個納稅期繼續抵扣的做法。2018年,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2018年退還部分行業增值稅留抵稅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明確2018年對裝備製造等先進制造業和研發等現代服務業,以及電網企業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予以退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留抵稅額
  • 適用範圍製造業等六個行業 
  •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
  • 類別:增值稅
計算公式,相關案例,

計算公式

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確定: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位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關於留抵稅額的計算,一是關於存量留抵稅額和增量留抵稅額。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是以留抵稅額的餘額為基礎進行計算的,留抵稅額包括增量留抵稅額和存量留抵稅額。
存量留抵稅額,是指留抵退稅制度實施前納稅人形成的留抵稅額。在確定存量留抵稅額時,以納稅人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為標準值。如果納稅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大於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以2019年3月底數為存量留抵稅額。如果納稅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小於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以納稅人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為存量留抵稅額。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後,存量留抵稅額為零。
增量留抵稅額,是指留抵退稅制度實施後,即2019年4月1日以後納稅人新增加的留抵稅額。如前所述,如果納稅人當期的期末留抵稅額大於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則增加部分即為增量留抵稅額。需要注意的是,一旦納稅人獲得存量留抵退稅後,不再需要與2019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稅額進行比較,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即為增量留抵稅額。
二是關於進項構成比例的規定。為簡化操作,減輕納稅人核算負擔,此次留抵退稅新政策不區分存量留抵退稅和增量留抵退稅,均設定統一的進項構成比例。同時,計算取數區間也與老政策相同,統一設定為2019年4月1日至申請退稅前。
需要說明的是,納入進項構成比例計算的扣稅憑證中,增加了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位化的電子發票和納入進項抵扣憑證範圍的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作為進項構成比例計算公式的分子,且這一調整也同樣適用於繼續實施的老政策。
三是關於可退還的留抵稅額。以納稅人當期的增量留抵稅額或者存量留抵稅額,乘以進項構成比例,即計算出納稅人當期可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或者存量留抵稅額。

相關案例

對於納稅人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是否需要對進項稅額轉出部分進行調整的問題: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號)規定,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涉及的進項構成比例,為2019年4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全面數位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註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為減輕納稅人退稅核算負擔,在計算進項構成比例時,納稅人在上述計算期間內發生的進項稅額轉出部分無需扣減。
舉例說明:某製造業納稅人2019年4月至2022年3月取得的進項稅額中,增值稅專用發票500萬元,道路通行費電子普通發票100萬元,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200萬元,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進項稅額200萬元。2021年12月,該納稅人因發生非正常損失,此前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有50萬元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轉出。該納稅人2022年4月按照14號公告的規定申請留抵退稅時,進項構成比例的計算公式為:進項構成比例=(500+100+200)÷(500+100+200+200)×100%=80%。進項轉出的50萬元,在上述計算公式的分子、分母中均無需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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