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根簽證保險

申根簽證保險

擁有申根簽證保險是辦理申根簽證的前提,這也是申根簽證如此便利的方便旅行者的同時,強制旅行者給自己上的一份保險。申根簽證實質上就是一份旅遊醫療保險,但它在保額、保障期、保障內容方面都有嚴格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申根簽證保險
  • 外文名:European Schengen Visa
  • 性質:旅遊醫療保險
  • 對象:出國旅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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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

簽證是一個國家的主權機關在本國或外國公民所持的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上的簽注、蓋印,以表示允許其出入本國國境或者經過國境的手續,也可以說是頒發給他們的一項簽注式的證明。
概括的說,簽證是一個國家的出入境管理機構(例如移民局或其駐外使領館),對外國公民表示批准入境所簽發的一種檔案。
除簽證上特別註明外,持有由任何一個申根國簽發的申根簽證可以在申根區域內自由地流動。簽證的最長停留期為90天。根據申根規定,簽證應由申請者向申根區主要目的國的使館或領事館申請,如果將前往眾多申根國,且在每個國家停留時間均等,應向第一入境國的使館/領事館申請簽證。
到2011年,申根國家共有26個:德國、比利時、荷蘭、法國、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義大利、希臘、奧地利、丹麥、瑞典、挪威、芬蘭、冰島、愛沙尼亞、匈牙利、立陶宛、拉脫維亞、馬爾他、波蘭、斯洛維尼亞、斯洛伐克、捷克、瑞士、列支敦斯登。

簽證保險

出國簽證保險是專門針對到申根國家旅遊出行的人士設計的簽證保險產品,保障內容主要涉及境外旅遊意外傷害、境外旅遊意外醫療、境外旅遊緊急救援等方面。
  
與旅遊者的想像不同的是,目前的境外旅遊保險涵蓋範圍已經不是單純的意外傷害,還包括了醫藥補償、旅行者隨身財產、個人錢財、旅程延誤、旅遊證件遺失、行李延誤等。
作為簽發歐洲申根簽證的基本前提,所有申請人都必須辦理旅遊醫療保險。旅遊醫療保險必須具備以下幾點:
旅遊醫療保險(個人或團隊醫療保險)由申請人在本國,如果本國不可能,可在任何一個國家或由東道主在目的國辦理。
旅遊醫療保險須包括由於生病可能送返回國的費用及急救和緊急住院費用。
含損失賠償至少30000歐元(按2003年匯率,約30萬人民幣),須有向保險公司,例如其在歐盟成員國,瑞士或者列支敦斯登的業務點追索賠償的可能性。
旅遊醫療保險須對整個申根區和旅遊逗留期有效。也就是說購買保險時出行日期以及回國日期兩天都應涵蓋。
在個別情況下,如對明顯容易生病者必須根據要求投保的數額提出更高的理賠要求。
在出行的目的是為了看病治療的情況下,須單獨證明誰承擔費用。
申根簽證保險也可稱為旅遊醫療保險。作為簽發申根簽證的基本前提,所有申請人都必須辦理旅遊醫療保險。根據申根協定,必須在申辦簽證時就提供醫療保險。在入境申根國前所有申請人必須購買並出示醫療保險,否則後果是被禁止入境。簽證保險中旅遊醫療保險必須具備以下幾點:
1.旅遊醫療保險須包括由於生病可能送返回國的費用及急救和緊急住院費用。含損失賠償至少3萬歐元,即30萬人民幣。
2.旅遊醫療保險須對整個申根區和旅遊逗留期有效。也就是說購買保險時出行日期以及回國日期兩天都應涵蓋。
3.在個別情況下,如對明顯容易生病者必須根據要求投保的數額提出更高的理賠要求。
4.在出行的目的是為了看病治療的情況下,須單獨證明誰承擔費用。

保險責任

意外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外旅行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意外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外旅行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契約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意外燒燙傷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外旅行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以該次意外傷害事故為直接原因造成本契約所附《三度燒燙傷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燒燙傷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事故發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鑑定,並據此給付燒燙傷保險金。
醫療費用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持有有效證件在境內或境外旅行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或罹患突發性疾病(見第1條釋義),且自意外事故或突發性疾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到醫院(見釋義)進行治療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契約約定負責賠償。
緊急救援保險責任
被保險人在境外旅行期間若遇緊急情況或需要,可以通過撥打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所載的救援熱線電話,在保險人委託的救援機構或其授權代表(以下簡稱“救援機構”)提供的下列協助範圍內,獲得免費的信息提供,但被保險人使用以下協助服務所需支付給任何服務提供者的費用都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救援機構無法保證該第三方服務提供者的服務質量,最終的服務選擇權在於被保險人。
其他可選保險責任
投保人可以通過在保險契約中另行約定的方式增加額外保險責任,保險人將根據該約定對被保險人在下屬情形下或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導致的死亡、傷殘、燒燙傷依本條一至三款的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購買原因

歐盟理事會2003年12月22日關於旅遊醫療保險是簽發申根簽證的附加條件的決定(2004/17/EG)從2004年6月起生效。
根據這一決定, 辦理旅遊醫療保險是簽發申根簽證的基本前提。
要求中國公民在申辦申根簽證前購買國際旅行保險,證明可擔保國外住院費用及遣返費用,且旅行保險中所含的醫療保險部分不低於3萬歐元(相當於30萬人民幣),保險期限直接決定了您在申根國家的停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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