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在謀

田在謀

田在謀,男,漢族,1955年2月生,山東榮成人,大學學歷,1976年11月參加工作,197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山東省公安廳刑事偵查總隊總隊長(刑事偵查局局長,副廳級)。

2022年9月2日,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田在謀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田在謀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日期:1955年2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審查調查,開除黨籍,提起公訴,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曾任威海市公安局預審處副處長、處長,省公安廳預審處副處長。
1998年03月,任山東省公安廳刑警總隊副總隊長;
2001年02月,任山東省公安廳刑事偵查總隊(刑事偵查局)政委;
2005年10月,任山東省公安廳刑事偵查總隊總隊長(刑事偵查局局長,副廳級);
2015年04月,免職;
2015年08月,退休。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1年10月18日,據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山東省公安廳刑事偵查總隊原總隊長(刑事偵查局原局長)田在謀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山東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田在謀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長期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經商辦企業;執法犯法,利用職權干擾執法辦案;以案謀私,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在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開除黨籍

2022年1月11日,據據山東省紀委監委訊息,經山東省委批准,山東省紀委監委對山東省公安廳刑事偵查總隊原總隊長(刑事偵查局原局長)田在謀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田在謀背棄初心使命,喪失理想信念,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長期搞迷信活動;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經商辦企業;執法犯法,利用職權干擾執法辦案;以案謀私,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在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巨額財物。
2022年1月,田在謀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山東省紀委常委會省監委委務會會議研究並報山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田在謀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提起公訴

2022年3月,山東省公安廳刑事偵查總隊原總隊長(刑事偵查局原局長)田在謀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依法向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被告人田在謀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山東省人民檢察院鐵路運輸分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田在謀利用擔任山東省公安廳刑事偵查總隊政委、總隊長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宣判

2022年9月2日上午,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通過遠程視頻系統,對山東省公安廳刑事偵查總隊原總隊長田在謀受賄一案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田在謀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四十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人田在謀利用擔任山東省公安廳刑事偵查總隊政委、總隊長的職務便利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相關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相關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450.69萬餘元。
田在謀
田在謀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田在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田在謀到案後,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尚未掌握的同種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且真誠悔罪,積極退贓,贓款及孳息已全部退繳,可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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