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五訴鄧楫奪田案,發生於南宋紹興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五訴鄧楫奪田案
- 發生時期:南宋紹興年間
- 涉及人物:陳世榮
- 處理機構:官府
案件記載
南宋紹興年間,陳五之祖陳世榮將住屋出賣給鄧志明,鄧志明生四子,該地分給第四子鄧謀,鄧謀於淳熙十一年,將地賣給長兄鄧演,契上明確載有火客陳五居住的內容。鄧演諸子又加分析,將地分割成三、四塊,除鄧楫名下的一分外,其餘地產都被陳五贖回。陳五門前有方燧的田四畝,方將此田出賣,鄧楫買之。“陳五自以為田在本人之門,便於耕作,托曾少三致懇,憑鄧四六寫契,就以本人南原祖業田兩相貿易。陳五立契,正行出賣,鄧楫亦立約付陳五,俾照方燧田為業”。然陳五欲並贖鄧楫的一分住居,將南原田入鄧楫戶後,未將方燧田自鄧楫戶入己為業,卻向官府投訴鄧楫白奪南原田不還錢。主審官范西堂認為,無價錢貿易田產,是法律所不允許的,考慮到該案雙方各立賣契,互有價錢,並投稅印契,手續完備,“其田各照元立契管業”。陳五與鄧楫有主僕之名分,陳五因鄧楫不從其贖田之請,“交易遽為昏賴,可見奸橫,杖一百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