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監測機構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標準和或規範開展生態環境監測,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並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專業技術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
  • 任務:生態環境監測
  • 主管: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機構簡介,依法成立,人員管理,場所環境,設備設施,管理體系,

機構簡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發出的“國市監監測[2018]245號”通知中,對於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做出了明確定義,由此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提出了符合環境監測特點的具體規定。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是具有CMA環境監測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所以,生態環境檢測機構是檢驗檢測機構行業的一個重要分支。
生態環境檢測檢測機構的職能是進行生態環境監測。所謂生態環境監測,是指運用化學、物理、生物等技術手段,針對水和廢水、環境空氣和廢氣、海水、土壤、沉積物、固體廢物、生物、噪聲、振動、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輻射等要素開展環境質量和污染排放的監測活動。
當前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主要職能是進行水和廢水監測、環境空氣和廢氣監測、噪聲監測、固體廢物監測、輻射強度監測等的環境質量和污染排放的監測。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評審,取得CMA環境監測資質的通用要求,不僅體現於“國市監監測[2018]245號”通知中,同時也在RB/T214-2017的標準中。具體的主要體現以下幾個要素中。

依法成立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是依法成立並能夠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明確其組織結構及管理、計算運作和支持服務總監的關係。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測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人員管理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人員管理程式。明確技術人員好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任職要求和工作關係,建立實施行為公正、受到監督、勝任工作、履行職責。
1、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保證人員數量、及其專業技術背景、工作經歷、監測能力能與所開展的監測活動相匹配。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的人員數量應不少於生態環境檢測人員總數的15%。
2、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技術負責人應掌握機構所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範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具有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相關專業背景或教育培訓經歷,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且具有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5年以上的經歷。
3、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授權簽字人應掌握較豐富的授權範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並且具有與 授權簽字範圍相適應的相關專業背景或教育培訓經歷,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能力,且具有從事生態環境監測相關工作3年以上的經歷。
4、生態環境監測機構的質量負責人應掌握機構所開展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範圍內的相關專業知識,具有生態環境監測領域的質量管理要求。
5、生態環境監測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掌握與所處崗位相適應的環境保護基礎知識、法律法規、評價標準、監測標準或技術規範、質量控制要求,以及有關化學、生物、輻射等安全防護知識;在承擔生態環境監測工作之前銀進行必要的培訓和能力確認。能力確認方式包括基礎理論、基本技能、樣品分析的培訓與考核。

場所環境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好保持環境監測場所良好的內務管理程式。有相應的控制措施和記錄。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有固定的、臨時的、可移動的或多個場所,應滿足檢測的要求。

設備設施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配備滿足檢測要求的設備和設施。設備包括檢測影響結果的儀器、軟體、測量標準、標準物質、輔助設備或相應組合裝置。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檢測設備和實施管理程式,應有計畫地實施檢定和校準。所有需要檢定和校準的,或有有效期的的設備,應使用標籤標識,進行管理。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標準物質的管理程式,標準物質應採用有證標準物質證書,並在有效期內使用,並應對其進行期間核查管理。

管理體系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實施和保持與其活動範圍相適應的管理體系。管理體系應傳達到有關人員,並被其理解、執行。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闡明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目標,並在管理評審是予以評審。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檔案控制程式、契約評審程式、記錄控制管理程式、內部審核程式、管理評審程式、檢驗方法驗證程式、質量控制程式、數據信息管理程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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