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態環境局

淄博市生態環境局

淄博市生態環境局,根據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淄博市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關於淄博市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淄博市生態環境局(以下簡稱市生態環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淄博市生態環境局貫徹黨中央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工作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在履職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淄博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於照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淄博市生態環境局
  • 外文名:Zibo ci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ureau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現任領導:於照春 
職能轉變,主要職責,職責分工,內設機構,派出機構,行政編制,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職能轉變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工作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打造“三最”城市升級版的工作安排,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理順行政審批事項,縮短審批時限,提高審批效率。統一行使生態環境保護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我市生態安全,建設美麗淄博。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生態環境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區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以及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標準、技術規範等,參與制定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推進綠色金融體系建設。
2、負責全市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全市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承擔全市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氣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市級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建立健全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制度。
3、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全市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按照省統一安排,組織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稅務機關開展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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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負責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承辦全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按照規定組織審查專項規劃,審批或者審查開發建設區域、規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負責提出全市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方向和財政資金安排建議。
5、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重金屬、化學品、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等工作,負責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負責全市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和大氣污染聯防聯控。
6、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生態保護規劃,開展生態狀況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7、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全市核安全和輻射安全政策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全市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參與核事故應急回響工作。負責全市輻射環境監測和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監督管理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全市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8、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配合國家、省對市委、市政府以及相關部門執行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標準、政策、規劃情況,落實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情況,以及落實生態環境質量責任情況的督察。經市委、市政府授權,組織對區縣黨委和政府(下沉督查到鎮辦)以及有關部門、重點行業、企業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查並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9、負責全市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工作。制定全市生態環境監測制度、擬訂相關標準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等。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網路,建立健全生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依法公開生態環境信息,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
10、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全市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先進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推行清潔生產,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負責全市生態環境與健康管理相關工作。
11、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並實施全市應對氣候變化以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制度和政策,研究提出低碳發展的政策建議。承擔全市碳排放權交易組織協調工作。
12、統一負責生態環境執法工作。負責行政執法相關政策標準制定、生態環境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集中行使法律法規明確由市級承擔的執法職責,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13、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政策,開展生態文明建設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廣泛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
14、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與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全市生態環境國際條約履約工作,協調推進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委託組織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15、實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體制,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系統隊伍建設工作。
16、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7、負責本部門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工作。
18、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職責分工

1、關於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水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加強入河湖污染防控,保護和改善水環境質量;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水環境質量的監測、調查評價等工作,發布水環境信息。市水利局負責水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發布水資源信息。兩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建立部門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2、關於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
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組織監測因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對地下水環境質量實施監測。市水利局負責組織對地下水實施監測。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應當建立完善地下水監測信息共享機制,定期發布和共享地下水監測信息。
3、關於危險化學品監管
市應急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對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受省應急廳委託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市公安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指導區縣公安機關依法開展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實施監督,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監督指導區縣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的資格認定。
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授權核發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營業執照;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根據授權核發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的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採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受省市場監管局委託核發納入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目錄和相關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範圍內的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現場製作的大型儲罐,不包括在生產工藝裝置中用於物理的、化學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間罐體、反應罐體)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負責對用於裝卸、運輸、儲存危險化學品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目錄》範圍內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核發內資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營業執照;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內資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的營業執照。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負責全市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督促石油天然氣管道企業履行管道保護主體責任,負責職責範圍內的管道運行安全。
4、關於礦井關閉監管
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負責對不符合有關煤炭行業發展規劃和礦區總體規劃、布局不合理、不符合產業政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破壞生態環境、污染嚴重、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礦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市應急局負責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
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應急局、市生態環境局應將相關礦井關閉與監督情況及時抄送市自然資源局。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對無採礦許可證和超層越界開採、資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礦井關閉以及關閉是否到位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會同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等相關部門組織指導並監督檢查全市廢棄礦井的治理工作。
5、關於成品油監管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管、海關、稅務等部門單位依據各自職能,嚴格成品油批發、零售資質審核,依法嚴格查處個別不法企業非法調和油品、銷售偽劣油品、走私油品、相關證照不齊、產品標示不全、向汽車或者機車銷售普通柴油等行為,加強成品油稅收管理,依法查處偷逃成品油消費稅以及違規退稅行為,嚴厲打擊成品油領域涉稅違法犯罪活動。
市商務局負責成品油流通監督管理工作,嚴格成品油流通領域市場準入,按照規定查處成品油經營企業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流通秩序。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油品供應保障工作,牽頭地煉企業爭取進口原油使用資質和油品質量升級項目中央財政貸款貼息工作,支持企業升級改造。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牽頭組織地煉產能整合和轉型升級工作,配合市發展改革委爭取大型煉化一體化項目和申報進口原油使用資質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加強成品油生產經營環評條件審查,加強對偽劣成品油無害化處理的監督管理。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成品油交通運輸企業、車輛和人員的資質資格監督檢查,規範成品油運輸過程管理。市應急局負責成品油安全生產、經營許可工作,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市市場監管局受省市場監管局委託負責成品油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負責成品油工業產品生產、流通領域質量監管;負責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負責依法查處無照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以及相關部門依法提請的成品油違法違規行為。
6、關於機動車排氣和揚塵污染防治
市生態環境局牽頭負責機動車排氣和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工業企業料場、堆場揚塵污染防治以及無組織排放治理工作,組織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督導、考核和情況通報;負責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的日常監管,依法組織對上路行駛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大氣污染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市公安局負責牽頭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查處工作,負責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對機動車尾氣污染進行監督管理;根據職責查處機動車超載超限和物料撒漏污染問題。市自然資源局負責露天礦山揚塵污染防治監管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牽頭負責全市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房屋建築、拆遷、市政工程及除道路施工和水利工程施工以外的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市交通運輸局負責除市政道路以外的道路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負責除城市道路以外道路的灑掃保潔,根據工作職責負責對機動車超載超限和物料撒漏等違法違規問題實施查處。市水利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牽頭協調推進露天農作物秸稈禁燒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建成區內的餐飲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露天焚燒污染等違法行為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區及周邊建築渣土、建築垃圾、生活垃圾、粉性物料等運輸、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城市裸露土地揚塵污染防治及城市道路灑掃保潔。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值班、安全、辦公信息化、後勤保障等局機關正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二)綜合科。組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組織編制生態環境綜合性功能區劃,協調、審核專項生態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環境規劃。牽頭承擔全市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相關工作。負責綜合材料起草、綜合性調研以及重大專題調研工作。牽頭負責綜合性業務工作,負責本系統重點工作的督查、督辦。
(三)人事科。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系統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生態環境領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本系統幹部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四)政策法規和宣傳教育科。組織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工作。承擔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普法工作。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
(五)財務與審計科。編制本系統預決算,組織提出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計畫、方向和資金安排建議。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系統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和內部審計等工作。依法配合稅務機關開展環境保護稅徵收管理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
(六)行政許可科。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組織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準入清單。對涉及生態環境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生態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承擔全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工作。負責對超過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和省、市確定的生態環境質量目標的區縣和企業實施限批。
(七)總量控制科。擬訂全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和環境統計的政策、規劃、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排污許可證發放和變更,組織對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進行審核。負責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權交易工作。擬訂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組織分解、落實環保約束性指標,監督考核計畫任務完成情況。組織開展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質量分析工作。
(八)大氣環境科。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惡臭、化石能源、機動車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相關污染防治政策、規劃、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大氣、噪聲、光等環境功能區劃。組織開展全市大氣環境承載力評估和大氣污染物來源解析工作。組織編制城市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和改善規劃。建立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省會城市群區域以及傳輸通道城市區域內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相關政策、規劃、制度的落實和聯防聯控組織協調、環境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活動的空氣品質保障工作。
(九)水生態環境科。擬訂全市水生態環境的政策、規劃、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市水功能區劃,開展水生態環境承載力評估。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計畫。監督管理全市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負責市南水北調工程項目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十)土壤生態環境科(掛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科牌子)。負責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相關污染防治政策、規劃、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擬訂土壤生態環境功能區劃。監督指導全市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以及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一)生態環境監測與標準科。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的監督管理和環境信息發布工作,擬訂相關政策、規劃、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執法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環境應急和預警監測。組織對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按照規定組織建設管理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系統業務信息化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負責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標準、技術規範,並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
(十二)生態保護科。擬訂全市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全市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協調、監督全市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三)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科。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相關污染防治政策、規劃、制度並組織實施。按照規定開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出口核准、固體廢物進口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相關工作。
(十四)核與輻射安全管理科(掛科技產業科牌子)。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擬訂相關政策、規劃、制度並組織實施。對核技術利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組織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參與核設施應急回響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承擔環境與健康管理、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等相關工作。承擔指導和推動環保產業發展相關工作。
(十五)應對氣候變化科(掛國際合作科牌子)。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應對氣候變化、溫室氣體減排以及清潔生產政策、規劃和制度,研究提出低碳發展的政策建議,承擔全市碳排放權交易組織協調工作。組織實施全市清潔發展機制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工作,承擔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相關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對外交流與合作。按照規定組織開展國際環境條約市內履約工作,組織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六)環境安全應急與輿情科(掛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辦公室牌子)。承擔全市生態環境安全應急日常管理工作,擬訂生態環境安全管理的政策、規劃、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修訂全市環境應急預案。負責環境應急信息通報,組織開展應急預警、應急演練工作。組織協調全市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以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工作。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工作,協調、指導生態輿情應對工作。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內和分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七)生態環境保護督查辦公室。承擔國家、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相關工作的組織協調,負責對督察反饋問題整改情況進行督查督辦。經市委、市政府授權,組織對區縣黨委和政府(下沉督查到鎮辦)以及有關部門、重點行業、企業開展生態環境保護專項督查。承擔市環境保護督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

派出機構

市生態環境局設張店分局、淄川分局、博山分局、周村分局、臨淄分局、桓台分局、高青分局、沂源分局、高新區分局、經濟開發區分局、文昌湖省級旅遊度假區分局11個派出機構。

行政編制

市生態環境局機關行政編制6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9名(含總工程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4名。暫保留工勤編制1名,隨自然減員逐步收回。
市生態環境局派出機構的“三定”規定及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現任領導

淄博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於照春

其他事項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淄博市委辦公室、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中共淄博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淄博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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