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行為規範

《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行為規範》是為了打造生態環境保護鐵軍主力軍隊伍,促進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廉潔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的規範。該規範自2024年1月3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行為規範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3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
  • 文號:環執法〔2024〕2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行為規範》的通知
環執法〔202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機關各部門,環境應急與事故調查中心,各督察局,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各流域海域生態環境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執法隊伍建設,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廉潔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執法工作實際,我部修訂了《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行為規範》,並經2023年第16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生態環境部
2024年1月3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打造生態環境保護鐵軍主力軍隊伍,促進生態環境執法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廉潔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執法人員是指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中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員。執法人員應當具備從事生態環境執法必要的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本規範。
第二章 一般規範
第四條 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儀表端莊、儀容嚴整。除不宜著制式服裝的情形外,應當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規範著裝,按照規定佩戴胸號、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標誌,非工作需要不得著制式服裝進入經營性娛樂場所。
第五條 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應當語言規範、禮貌待人。一般使用國語,也可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容易溝通的語言,不得對行政相對人使用粗俗、歧視性、侮辱性以及威脅性語言。
第六條 接待民眾、解答諮詢、辦理信訪投訴時,應當熱情接待、耐心解答、及時回復,不得無故推諉或拖延,不得用冷、硬、橫、蠻的態度對待辦事民眾。
第七條 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時,不得參加與執法無關的活動,不得在工作期間飲酒。
第八條 使用執法車輛時,應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文明行車,嚴禁酒後駕車。執法車輛不得搭乘與工作無關的人員,嚴禁執法車輛公車私用。
第三章 執法規範
第九條 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告知其申請迴避的權利和配合調查的義務。開展暗查或者其他不便於亮證告知的,遵守相關規定。
第十條 按照法定許可權、程式開展執法檢查。依法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保護舉報人、投訴人和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向行政相對人通風報信,不得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和行政相對人。
第十一條 嚴格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現場檢查中應當全程使用移動執法系統,真實、準確、規範記錄檢查情況,按規範歸檔保存,實現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二條 現場檢查中發現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視情開展勘察、監測、錄音、拍照、錄像等調查取證工作,依法、全面、客觀、及時、公正地收集證據,並規範製作執法文書。妥善保管並依法處理涉案財物。
第十三條 嚴格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充分保障行政相對人陳述、申辯、聽證等合法權利,並將相關材料歸入案卷。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嚴格依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
第四章 廉潔規範
第十五條 自覺遵守廉潔紀律,堅持秉公執法、廉潔辦案,不得辦人情案、關係案,不得為違法單位和違法者開脫責任、隱瞞實情、出具偽證。
第十六條 不得利用行政執法權力謀取私利,不得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或他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不得違反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十七條 不得索要或收受行政相對人的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不得參加有礙公正執法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閒等活動,不得要求行政相對人提供不合理的服務。
第十八條 在承辦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監督幫扶、掛牌督辦、案件調查、信訪處理等工作中,遇到任何單位或個人插手干預的,應當對相關事項全面、如實、及時記錄和報告。
第十九條 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舉報人、投訴人的個人信息等。
第五章 監督與處理
第二十條 執法人員應當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本規範的執行落實情況納入生態環境執法稽查範圍。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上述規範的,應及時予以糾正,並由有管理權的部門依規依紀依法作出以下處理:
(一)根據情節輕重程度,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執法崗位、暫扣或收回行政執法證件等處理,處理情況應當作為考核、獎懲、任免的重要依據。
(二)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處分。
(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本規範,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可參照制定輔助執法人員行為規範。
第二十四條 本規範由生態環境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5年4月23日發布的《環境執法人員行為規範》(環發〔2015〕52 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有關負責人就《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行為規範》答記者問
日前,生態環境部印發新修訂的《生態環境執法人員行為規範》(環執法〔2024〕2號,以下簡稱《規範》)。生態環境部生態環境執法局有關負責人就《規範》相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規範》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答: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執法行為事關生態環境執法效果,關係黨委政府公信力和人民民眾法治獲得感幸福感。修訂出台《規範》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行政執法工作有關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對指導執法人員強化作風建設、規範執法行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樹立新時代執法隊伍新形象具有重要意義。
2018年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後,執法機構名稱和執法人員名稱均發生了變化,執法機構由“環境監察”機構統一更名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由“環境監察”人員更名為“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改革也對執法人員全面統一著裝、完善執法資格管理、強化紀律約束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2023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提升行政執法質量三年行動計畫(2023-2025年)》就全面提升行政執法質量和效能提出明確要求。2015年印發的《環境執法人員行為規範》(以下簡稱《原規範》)在規範現場檢查、排污費徵收、案件調查工作等方面發揮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面對新形勢新要求,《原規範》已不能滿足指導隊伍建設、規範執法人員行為的需要,需要修訂出台新的《規範》。
問:《規範》對於生態環境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答:《規範》明確“執法人員”是指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中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員。執法人員應當具備從事生態環境執法必要的法律知識和專業技能,依法取得行政執法證件,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問:與《原規範》相比,《規範》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新修訂的《規範》在適用範圍、具體內容等方面都有較大的變化。
在適用範圍上,《原規範》規定“環境執法人員在實施現場檢查、案件調查、排污費徵收和督查時,適用本規範。”綜合執法改革後,按照《關於深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64號)等檔案要求,執法人員工作職責發生了改變,將適用範圍修改為“執法人員實施行政檢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行為,適用本規範。”
在具體內容上,一是增加了執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對執法工作中的規範著裝、文明用語、接待民眾、行為舉止、規範用車進行了規範。二是對執法工作流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按照亮證告知、現場檢查、全過程記錄、調查取證、執法公示、行政強制的順序逐條進行了規範。三是增加了廉潔執法的要求。按照中央八項規定及實施細則精神,在廉潔執法方面提出了不違規辦案、不以權謀私、不收受財物、干預記錄和保密的要求。四是增加了加強執法稽查的內容,明確將《規範》的執行落實情況納入生態環境執法稽查範圍。五是修改完善違規行為的處理措施。對違反《規範》內容的,要求及時予以糾正,並由有管理權的部門依規依紀依法處理。六是給予省級生態環境部門一定的自主權,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也可參照制定輔助執法人員行為規範。
問:《規範》施行後如何做好貫徹落實?
答:一是要積極做好宣傳解讀工作,通過學習培訓、印製學習手冊等方式,教育引導生態環境執法人員準確理解和把握《規範》內容,嚴格落實相關要求。二是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規範》落實情況納入執法稽查範圍,加強對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日常監督檢查。三是自覺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確保《規範》落地見效。
下一步,我們將以《規範》的貫徹落實為重要契機,規範執法行為,強化作風建設,深入推進生態環境執法人員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廉潔執法,努力提升執法隊伍作風形象和依法行政水平,打造生態環境保護鐵軍中的主力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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