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機駕駛操作人員違章處罰規定,共22條,於2004年6月18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04年6月25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7號公布;並於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農機駕駛操作人員違章處罰規定
- 發布單位:甘肅省
- 發布文號: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7號
- 發布日期:2004-06-25
甘肅省農機駕駛操作人員違章處罰規定,共22條,於2004年6月18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04年6月25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7號公布;並於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農機駕駛操作人員違章處罰規定,共22條,於2004年6月18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04年6月25日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7號公布;並於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發布信息【發布單位】甘肅省【發...
《甘肅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是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強農業機械管理,保障農業機械安全生產,提升農業機械化水平,推進農業現代化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國務院《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
24、甘肅省農機駕駛、操作人員違章處罰暫行規定(1991年4月16日甘政發〔1991〕66號文發布)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罰款一百元以下,加重或合併罰款,不超過二百元。”25、甘肅省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1991年10月15日甘政發〔1991...
(一)責任事故:農機駕駛員或操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章》和《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定》負同等以上責任而發生的事故,稱責任事故。(二)意外事故:由於自然災害(如山崩、路陷、...
《甘肅省農機管理條例》、《甘肅省農機事故處理規定》和《甘肅省農機駕駛、操作人員違章處罰規定》,查處農機違法違章,處理農機事故;(四)對全省14市個(州)農機監理所、86個縣(區、市)農機監理站進行業務指導,負責全省農機監理裝備...
(一)責任事故:農機駕駛、操作人員違反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農機安全操作規程負同等以上責任而發生的事故,稱責任事故。(二)意外事故:由於自然災害(如山崩、路陷、洪水等)或駕駛員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客觀原因造成的事故稱意外...
第五條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50元至200元罰款,可以並處暫扣1至6個月駕駛操作證:(一)駕駛拖拉機和農用三輪、四輪運輸車違章載人的;(二)駕駛操作的農業機械與駕駛操作證準駕機型不符的;(三)未按照規定...
第二條 擁有、使用拖拉機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 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拖拉機及駕駛員的安全監理工作。法律、法規授權或由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
第十一條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因辦理註冊登記、轉移登記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補領牌照期間需要臨時行駛、使用的,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者購買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辦理臨時號牌,並按有關規定駕駛操作。第十二條 拖拉機、聯合...
第二十條 已登記的農業機械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登記機關應在報廢期滿前2個月通知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收回牌證。所有人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登記機關公告該農機的號牌、行駛證作廢。第五章 駕駛操作管理 第二十一條 農機...
《條例》分總則、農業機械管理、農業機械駕駛人與操作人管理、法律責任等5章49條,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條例 (2005年4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一屆...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事故是指農業機械在田間、場院、鄉村道路上作業、行駛、停放時,因駕駛、操作人員或其他人員的違章行為發生碰撞、碾壓、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傷亡或機具、物品損毀的事故。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機械...
《江蘇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在1999.11.08由江蘇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糾正違章,正確處理農機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促進農業生產的發展,根據《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