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甘肅省菸草專賣若干規定
(2003年8月1日甘肅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0年9月29日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修正2022年3月31日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縣級以上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菸草專賣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海關、郵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菸草專賣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從事菸草製品零售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向所在縣(市、區)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並在許可證發證機關所在地的菸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亮證經營。縣(市、區)未設菸草專賣行政機構的,由所在市(州)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許可發證。
經營菸草製品零售業務,應當明碼標價,誠信經營。
第四條菸草專賣生產企業和菸草專賣批發企業,不得向無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菸草製品。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運輸、存儲、郵寄非法菸草製品和非法印製、銷售菸草製品商標標識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第六條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含電子菸)。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煙(含電子菸)的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煙(含電子菸)的標誌。標誌應當清晰可見。
第七條依法實行菸草專賣品準運證制度。
省內跨市(州)、縣(市、區)自運或者託運菸草專賣品,應當向省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申領菸草專賣品準運證。
郵寄、異地攜帶菸草製品的數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開展執法或者聯合執法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生產、銷售、存儲、運輸菸草專賣品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二)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三)查閱、複製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契約、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檔案、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四)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經營場所,依法對違法生產或者經營的菸草專賣品進行處理。
第九條菸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且應當出示人民政府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或者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檢查證件;
(二)依法實施先行登記保存時,應當經本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告知當事人實施先行登記保存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等事項,並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條涉嫌菸草專賣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在其菸草專賣品或者涉案物品被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先行登記保存後,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依法接受調查處理。不接受調查處理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發布通告或者公告,告知當事人在三十個工作日內接受調查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書面通知、發布通告或者公告,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處理的,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查清違法事實,依法對案件作出處理。
對於依法查獲的菸草專賣品,通過發布通告或者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仍無法找到當事人的,經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變賣等處理措施,變賣款上繳國庫。
第十一條有關部門依法查獲的假冒商標菸草製品,應當交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銷毀,禁止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十二條違反規定向未成年人銷售煙(含電子菸)的,由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菸草專賣零售業務、進行整頓或者吊銷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菸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菸草專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十四條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菸草公司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法律、行政法規對菸草專賣違法行為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2號)
《甘肅省菸草專賣若干規定》已由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22年3月31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甘肅省菸草專賣若干規定》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