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肅北蒙古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於2015年12月20日肅北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6年11月24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甘肅省肅北蒙古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肅北蒙古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時效性: 有效
甘肅省肅北蒙古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於2015年12月20日肅北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6年11月24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甘肅省肅北蒙古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於2015年12月20日肅北蒙古族自治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6年11月24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第一章 總則第...
《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經2015年3月27日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通過,2015年3月27日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1號公布。該《條例》分總則、調查與名錄、傳承與傳播、保護與利用、法律責任、附則6章55條,自...
《甘肅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是2023年7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條例。通過過程 2023年7月27日,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甘肅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甘肅省實施若干規定》,結合肅北蒙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特點,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縣是甘肅省酒泉市管轄的行政區域內肅北...
2015年7月31日甘肅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繼承和弘揚優秀民族民間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
《甘肅省肅北蒙古族自治縣蒙古語言文字工作條例》規定:“自治縣境內凡需要使用文字的地方必須使用蒙漢兩種文字……蒙文在上、漢文在下或蒙文在左、漢文在右……印製的漢蒙文字號、書寫規格、所占比例必須相等。”肅北縣漢族多為二十世紀...
《北川羌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2008年1月11日北川羌族自治縣第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8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2008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第九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第十條搶救性、生產性和整體性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尊重當地民族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不得擾亂社會...
為了保護蒙古族音樂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內蒙古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條例全文 (2018...
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違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行為,有權向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舉報。規劃保護 第十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結合實際,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
《內蒙古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於2017年5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旨在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共七章六十二條,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條例發布 內蒙古...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促進各民族團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遼寧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繼承和弘揚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國家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縣境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及《吉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組織及個人通過收藏、展示、捐贈、資助、志願服務以及設立保護基金、傳承場所或者開發文化產品等方式,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繼承和弘揚黎族苗族和其他民族的優秀傳統文化,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