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罰款沒收財物票據管理暫行規定

《甘肅省罰款沒收財物票據管理暫行規定》在1992.05.19由甘肅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罰款沒收財物票據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2年05月19日
  • 實施時間:1992年08月01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罰款、沒收財物以及追回贓款贓物票據的管理,維護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嚴肅性,防止罰沒收入流失,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凡本省境內的行政執法機關、政法機關和其他部門依法執行罰款、沒收財物、追回贓款贓物等公務,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罰款沒收財物票據由省財政廳統一印製,逐級發放,分級管理。各執罰部門憑《甘肅省罰款沒收財物許可證》到當地財政部門領取。各級財政部門和執罰部門必須配備或指定專職人員管理,對票據的領發、保管、使用,結報和審核進行嚴格管理。
第四條 罰款沒收財物票據必須加蓋“甘肅省財政廳罰沒專用章”和執罰單位的財務專用章後方可有效。持非統一票據和無效票據處罰者,被罰單位和個人可以拒付。
第二章 票據的種類、格式
第五條 罰款定額票據:
罰款定額票據票面額分別為伍角、壹元、貳元、伍元、拾元和伍拾元六種。每100份訂一本,按順序編號。
罰款定額票據主要用於零星、小額的罰款。
第六條 罰款沒收財物非定額票據分為罰沒款收據和沒收實物收據兩種。一式四聯,第一聯存根,第二聯被罰單位(個人)收據。第三聯執罰單位記帳,第四聯隨案卷存檔。每50份訂一本,按順序編號。
第三章 票據的管理
第七條 罰款沒收財物票據管理是財務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票據的設計、種類、格式、顏色、印刷、印章由省財政廳統一制發,統一規定使用範圍、標準,統一編號,其他部門不得擅自印製和外購票據。
第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設定票據專櫃,指定專職人員管理,負責向上一級財政部門和執罰單位辦理領取、繳銷和發放票據工作,要定期查庫,責任到人。
第九條 罰款沒收財物票據不得非法倒賣、轉讓、借用,不準為他人代開。
第十條 加強票據領發的計畫性。為保證按時供應,避免分散積壓,使用單位要向同級財政部門上報所需計畫,由各級財政部門領取,並逐級發放。
第十一條 領用單位向同級財政部門填制“罰款沒收財物票據領發單”一式二份,作為領票單位(個人)和發票單位各自登記專用票據帳冊的憑證。
第十二條 票據結報應填制“罰款沒收財物票據結報單”一式二份,連同定額票據存根(包括留存的全份損失票據)和非定額票據存根交發票單位,發票單位會計人員根據結報單填寫的金額核收簽章,同時,票管員根據存根(包括留存的全份損失票據)核銷票據結報手冊,當即簽章。
各執罰單位按季向同級財政部門匯總編報“罰款沒收財物票據領、發、存報表”,各級財政部門年終匯總後逐級上報省財政廳。
第十三條 票據交接制度:票管員調動或更換工作時,要認真辦理移交手續,在監交人的監督下,填制票據移交清單,移交人和接交人當面清點,移交不清不得離職。
第四章 票據損失核銷
第十四條 票據如有損失,應先填列“罰款沒收財物票據損失報告表”,按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確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開據單位證明後予以核銷。
2.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蟲蛀、霉變損失,其損失部分核銷,並對管理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3.因盜竊、丟失的票據,應及時追究或報請當地公安機關協助查緝,同時,登報聲明作廢。如屬確實無法收回使用的,由財政部門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後予以核銷,並對責任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4.對原本票據中發現份數不符,印簽不全、污損、缺聯、缺號等不能正常使用的票據,經發票單位審核批准後對全份票據蓋作廢戳記,核銷備查,不得私自銷毀。
第十五條 票據損失核銷許可權;
1.凡損失定額票據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由縣級財政部門審批核銷;凡損失定額票據在5001—50000元的,由地級財政部門審批核銷;凡損失定額票據在50001元(含50001元)以上的,報省財政廳審批核銷。
2.凡損失非定額票據3本(含3本)以下的,由縣級財政部門審批核銷;凡損失非定額票據4—10本(含10本)的,由地級財政部門審批核銷;凡損失非定額票據11本(含11本)以上的,報省財政廳審批核銷。
第五章 票據使用規程
第十六條 票據使用規程:
1.票據內容必須按票面要求,逐項填寫齊全,字跡要清晰,易於辨認。
2.大、小寫金額數字必須一致,一經填寫的票據不得塗改、亂擦、挖補,以便查對。
3.非定額票據各聯的填寫內容必須一致,金額相符,不準缺聯、跳號和隔號填寫。
4.執罰單位、執罰人的印簽要齊全。
第六章 票據帳、冊、表銷毀
第十七條 各種登記票據領、發、存情況的帳、冊保管15年,季報表保管5年;損失報告表保管25年;年報表永久保管。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暫行規定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暫行規定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各地區、各部門自製的罰款沒收財物票據一律作廢,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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