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實施《甘肅省計畫生育條例》變通規定

1999年3月28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9年9月2日甘肅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實施《甘肅省計畫生育條例》變通規定
  • 頒布時間:1999年09月02日
  • 實施時間:1999年09月02日
  • 頒布單位: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及《甘肅省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干規定》,《甘肅省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結合我州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提倡晚婚晚育、少生優生。公民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後堅持母嬰保健,計畫生育。禁止非婚生育。
漢族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少數民族男年滿二十三周歲,女年滿二十一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漢族二十四周歲、少數民族二十二周歲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三條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控制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四條 夫妻雙方是國家幹部、職工或者其他非農業人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可按計畫予以批准:
(一)夫妻一方是藏族的;
(二)第一個子女經縣以上醫院確診,州、縣、市病殘兒鑑定組鑑定、複診後,確定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第五條 夫妻雙方或一方為農牧民要求生育第二、三個子女的,可按計畫予以批准:
(一)夫妻雙方或一方為農牧民的,提倡生育一個子女,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
(二)牧業鄉、林業鄉的藏族提倡生育一個子女,允許生育第二個子女,合理安排第三個子女。
第六條 三孩區生育三孩的,提倡拉開生育間隔期,必須持證生育,沒有領取《計畫生育證》的,按計畫外懷孕、生育處理。國家幹部、職工、其他非農業人口,符合本規定第四條,需要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和生育二孩的農牧民,生育間隔期必須在三年以上。
第七條 農牧民依法結婚後要求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委會審核,報鄉(鎮)政府批准發給《計畫生育證》;要求生育第二、三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女方戶籍所在地村委會核實。報鄉(鎮)審核,由縣(市)計生委(局)批准發給《計畫生育證》。
第八條 夫妻雙方為非農業人口依法結婚後要求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申請,經雙方單位審核同意,報鄉(鎮、街道辦事處)審查,由縣、市計生委(局)批准發給《計畫生育證》;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的逐級審核,由州計生委批准發給《計畫生育證》。
第九條 堅持避孕為主,推行綜合節育措施。已生育一個子女和三孩區已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育齡夫妻,必須採取有效節育措施;已生育二個子女和三孩區已生育三個子女的育齡夫妻,一方應採取絕育措施;計畫外懷孕的必須採取補救措施。
第十條 其它未變通的按《甘肅省計畫生育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甘南藏族自治州計畫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則
本規定第三、五條規定的生育三孩區域的範圍是:合作市:那吾鄉、卡加道鄉、佐蓋多瑪鄉、佐蓋曼瑪鄉。卓尼縣:尼巴鄉、刀告鄉、完冒鄉、恰蓋鄉、康多鄉、勺哇鄉、木耳鄉(吾固行政村、七車行政村)、卡車鄉(革古行政村、大力行政村)、扎古錄鄉(塔乍行政村、賽如那行政村、柏林行政村、八十卡行政村)、阿子灘鄉(板藏行政村、足子行政村、達加行政村、阿子灘行政村寧古自然村)、申藏鄉(斜藏行政村、郭大行政村)。舟曲縣:插崗鄉(草坡行政村、康古行政村、古當行政村、角里行政村、嘎里行政村、插崗行政村)、拱壩鄉、鐵壩鄉、大年鄉、博峪鄉。迭部縣:益哇鄉、電尕鄉〔吾子行政村、亞安行政村、電尕行政村(尼欠自然村、扎藏自然村、扎地自然村)、拉路行政村資潤自然村、恰告行政村阿汝自然村、卡壩鄉、達拉多、尼傲鄉、旺藏鄉〔高日行政村、讓尕行政村(崔古倉自然村、崔路山自然村、卡浪自然村、在吉自然村)、亞日卡行政村九龍峽自然村、旺藏行政村台古卡自然村〕、阿夏鄉、多兒鄉(次大行政村,在日傲行政村、白古行政村、洋布行政村布後自然村)、花園鄉(班藏行政村、阿寺行政村、花園行政村(尖辦溝自然村、格義那自然村)、水柏溝行政村卡壩路自然村)、桑壩鄉(甘向行政村)刀扎自然村、甘向自然村、沙藏行政村地利自然村、班藏成行政村(班藏自然村、吾乎自然村)、康尕行政村〕、臘子鄉(臘子行政村、朱立行政村)、洛大鄉(磨溝行政村、黑雜行政村黑雜自然村)。夏河縣:桑科鄉、甘加鄉、扎油鄉、吉倉鄉、牙利吉鄉、科才鄉。瑪曲縣。碌曲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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