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通知》是一部甘肅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96年02月06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計畫生育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82602
-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6]10號
- 發布日期:1996-02-06
- 生效日期:1996-02-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甘政發[1996]10號
【發布日期】1996-02-06
【生效日期】1996-02-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概要
一、工作目標和要求
鄉(鎮)計畫生育工作站和衛生院是鄉(鎮)人民政府管理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的職能部門。要進一步健全、完善人口與計畫生育各項規章和制度,實行目標管理崗位責任制。要嚴格執行人口計畫,把計畫生育同發展經濟相結合,同幫助農民勤勞致富奔小康相結合,同建立幸福文明家庭相結合,努力做到計畫生育管理與服務經常化、規範化、科學化、法制化。村級要建立和完善開展經常性計畫生育工作的新機制,嚴格執行生育政策,對符合生育政策的對象要張榜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二、健全機構,加強隊伍建設
鄉(鎮)計畫生育工作站站長為副科級,縣、鄉(鎮)聘用的計生專乾工資要接近本鄉幹部的平均水平,崗位津貼繼續按省政府[1992]100號檔案執行。村、組(社)計畫生育幹部實行工作津貼,工作津貼每月不低於村組幹部報酬的80%。鄉(鎮)、村、組(社)計畫生育工作人員的報酬,屬鄉(鎮)、村負擔的可以從村提留、鄉統籌和徵收的計畫外生育費中解決。
要加強幹部培訓工作,鄉(鎮)計畫生育專乾必須經縣級崗位培訓合格後上崗;村、組(社)計畫生育幹部以鄉為單位,每年至少進行2次集中學習培訓。
計畫生育技術人員的業務職稱要納入醫療衛生系列評定。已聘用的計畫生育幹部需錄用為國家正式幹部的,按國家公務員條例的規定考試錄用,所需指標由人事部門優先核定解決。
三、增加投入,改善工作條件
要嚴格執行《甘肅省計畫生育條例》,做好計畫外生育費的征管工作,實行鄉征縣管,財政監督的管理體制,徵收的經費要全部用於計畫生育事業。同時,要加強鄉、村技術服務。1996年各地縣必須為鄉、鎮計畫生育工作站配齊B超,所需經費由省、地、縣按“三三制”承擔,做到環、孕情服務不出村,並逐步做到每個村都有計畫生育宣傳品。
四、加強領導,嚴格進行工作考核
考核按年度進行,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計畫生育部門具體組織實施。考核要實行跟蹤審計,離職考核制度。
檢查、評估、考核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嚴肅認真,促進工作的原則。經過考核,對連續三年實現無多孩生育的鄉(鎮),無計畫外生育的村以及計畫生育工作成績優異的鄉(鎮)和村以縣為單位給予表彰獎勵。對不重視計畫生育工作,完不成人口計畫,或弄虛作假,統計數據失實,誤差率在10%以上的鄉(鎮)、村,要實行計畫生育“一票否決制”,不能評選先進,不能享受目標責任制年終綜合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