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工業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暫行規定(修正)

1989年5月15日甘政發[1989]67號文發布1997年10月22日省政府令第27號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工業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暫行規定(修正)
  • 頒布時間:1989年05月15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5月15日
  • 頒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確保工業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投產後符合職業安全衛生的要求,保障勞動者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我省境內的工業建設項目,均適用本規定。
非工業建設項目,涉及職業安全衛生的問題,亦參照執行。
第三條 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國家關於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有關規定。職業安全衛生的技術措施和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第四條 各級計畫、基建管理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監督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三同時”工作。
在組織建設項目的可行性論證、編制和審批計畫任務書時,應同時考慮職業安全衛生的技術措施和設施所需的投資。
第五條 設計單位要對建設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和措施負設計責任。在編制初步設計時,應有《職業安全衛生專篇》。設計要符合國家職業安全衛生標準。
第六條 初步設計會審和竣工驗收,應有勞動、環保、衛生等部門參加。建設單位要分別在初步設計會審和竣工驗收前十五日向勞動部門報送建設項目職業安全衛生評價(檢測)報告和《企業安全衛生專篇》及有關圖紙資料。
第七條 對審查中提出的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改進意見,有關部門和單位應認真對待,及時解決,並將整改情況報告勞動、衛生部門。
各級基建主管部門和有關銀行,根據初步設計審批檔案,發給施工執照和辦理撥、貸款手續。
第八條 經設計審查認定的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設計方案如有變動,須經勞動、衛生部門同意。
第九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設施和措施“三同時”的實施,實行國家監察,分級管理。
國家各部、委和省級各部門安排的建設項目,由省勞動局直接監察。
各地、市、自治州和縣、市、區級部門安排的建設項目,由同級勞動部門監察。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造成職業危害的,除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外,並區別情況對設計單位處以所收設計費10—15%的罰款,對建設單位處以不超過工程總投資1%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並令其限期補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項目。對情節和危害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本規定由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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