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指南背景,主動公開,申請公開,監督保障,

指南背景

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快速、準確地查找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依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定,編制本指南。

主動公開

(一)公開內容
1.省長、副省長、省長助理、秘書長的個人簡歷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動、講話;省政府副秘書長的工作分工;
2.省政府組織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3.省政府人事任免;
4.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5.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6.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7.政府工作報告;
8.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9.政府集中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10.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式、期限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及辦理情況;
11.重大項目建設情況;
12.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13.重點領域信息公開,包括財政預決算和“三公”經費、行政審批、保障性住房、環境保護、社會保障、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征地拆遷、價格和收費、高校等信息;
14.扶貧、教育、醫療、促進就業等民生實事實施情況;
15.依法應當公開的其他信息。
(二)公開方式
對於主動公開信息,主要通過“中國·甘肅”入口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省人民政府公報、省人民政府新聞發布會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予以公開。
(三)公開時限
屬於主動公開範圍,以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名義發布的政府信息,自該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省政府辦公廳將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查閱場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到省檔案館、省圖書館、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查閱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依法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一)受理機構
1.省政府辦公廳的受理機構:甘肅省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承辦省政府及省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承辦省政府辦公廳指導協調全省政務公開工作、指導全省政府系統政務信息和信息公開的具體工作。
2.省政府各部門的受理機構聯繫方式見其入口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二)申請的提出
申請人可根據《條例》第二十條的要求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甘肅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可到受理機構領取或自行複製,也可在“中國·甘肅”入口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下載。
1.書面提出申請。申請人可通過信函、傳真等形式提交申請。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
2.通過網際網路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中國·甘肅”入口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依申請公開”欄目線上提交申請。也可以下載並填寫電子版的《申請表》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受理機構電子信箱。
3.當面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受理機構當面申請獲取政府信息,並填寫《申請表》。
為了提高申請的處理效率,申請人應對所需政府信息儘量描述詳盡、明確,如提供該政府信息的名稱(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於確定政府信息內容的提示;申請人同時提出多項政府信息需求的,應當分別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時應當出示申請人、代理人有效證件以及授權委託書;申請人應當將所取得的信息用於合法用途。
(三)申請的受理
申請人依法提出的申請,符合《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受理機構應當予以受理;受理機構自接收到申請人書面申請之日起即為受理;受理機構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表》後應即時登記,並做出相應處理。
(四)申請的答覆
1.答覆的期限。受理機構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受理機構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述期限內。
2.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受理機構將根據情況分別作出下列答覆:
(1)屬於依申請公開範圍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答覆申請人;
(2)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3)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對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諮詢;
(5)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申請人進行更改、補充後重新提交申請書的,重新計算答覆期限。
(6)受理機構收到申請人書面申請的,應書面答覆申請人。
(7)受理機構對申請人提出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可以不予提供。
3.答覆的方式。按照申請人在《申請表》中的要求,受理機構可以提供紙質文本、電子郵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並可以通過自行領取、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答覆。
(五)申請的收費標準
受理機構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的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受理機構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監督保障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通過甘肅省政府信息公開“意見箱”提交您對甘肅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建議。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受理機構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同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對同級監察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的處理不滿意的,可以向上一級業務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受理機構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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