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甘肅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信息公開暫行辦法
2014-11-7
具體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提高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對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
甘肅省政府信息公開試行辦法》,結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是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紙質、膠捲、磁帶、磁碟以及其他電子存儲材料等形式記錄或者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公開政府信息,要堅持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秩序。
第四條成立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並對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指導與協調。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管理和擬定相關制度;駐廳監察室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實施相關工作。
第五條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職責包括:
(一)組織辦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組織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和年度工作報告;
(三)協調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做好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的維護、更新工作;
(四)對擬公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的具體職責包括:
(一)具體承辦本部門政府信息公開事宜;
(二)受理和處理涉及本部門職責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維護、更新本部門公開的政府信息;
(四)協助編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公開目錄和年度工作報告;
(五)對擬公開的涉及本部門職能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審查意見。
第七條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能,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要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條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發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廳機關其他處室或廳屬單位的,應當與其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准的,未經批准不得發布。
第二章公開的範圍
第九條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十條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實施情況;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事項,包括執法依據、職權、責任及監督等內容;
(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項目、依據、標準;
(五)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實施的行政許可的相關信息:
1.設立職業中介機構許可;
2.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
3.介紹外國文教專家來華工作的境外組織資格認可;
4.設立技工學校審批;
5.設立中外合資(合作)職業介紹機構審批;
6.外國人入境就業許可;
7.設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審批;
8.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
9.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設立、分設、合併、變更、終止審批;
10.中外合作職業培訓機構的設立、分立、合併、變更、終止及聘任校長或主要行政責任人審批。
(六)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實施的非行政許可類審批及備案制管理事項的相關信息:
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審批;
2.工傷保險費率審定;
3.參照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實施範圍審批;
4.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查;
5.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資格審查;
6.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提前退休審批;
7.國有企業工資總額核准;
8.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性質認定;
9.破產企業無法清償的社會保險費欠費核銷;
10.職工退休(職)審批;
11.以實施職業教育為主的民辦學校招生簡章和廣告備案。
(七)全省公務員考試錄用計畫及組織實施;
(八)就業、社會保障、收入分配、人才工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力資源市場、勞動關係、軍官安置、引進國外智力等信息;
(九)其他應當主動向社會和服務對象公開的事項。
第十一條除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廳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二條制定出台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政策時,應當將政策草案稿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三條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公開單位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三章主動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四條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入口網站、新聞發布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信息公開的期限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建立和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會發布政府信息。
第十五條認真編制、公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並及時更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繫電話、傳真號碼、電子信箱等內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六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製作的政府信息,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根據需要,在廳機關設立電子信息屏、信息公告欄等設施,公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及時向省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四章依申請公開的方式和程式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並由受理部門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按照“統一受理、分別辦理”的原則,由廳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有關處室、廳屬單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
(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一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予公開。但如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公開,並在公開前將內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條對受理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徵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廳機關有關處室和廳屬單位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該部門應當在核實後予以更正。該部門無權更正的,應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或者廳內相關單位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複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條廳機關有關處室和廳屬單位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廳機關有關處室和廳屬單位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章保密審查
第二十七條公開政府信息之前,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涉及本單位職能的政府信息提出保密審查意見。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部門確定。
第六章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監察室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三十條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四)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六)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或者認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廳機關各處室、廳屬各單位應當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並認真改進工作。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廳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監察室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政府信息公開的經費應當納入年度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