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掖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張掖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經2015年3月16日張掖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4月14日張掖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公布。該《辦法》共20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張掖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 發布機關張掖市人民政府
  • 文號:張掖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 類別:政府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4月14日
  • 施行時間:2015年4月14日
政府令,辦法,

政府令

張掖市人民政府令
第26號
《張掖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已經2015年3月16日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市長 黃澤元
2015年4月14日

辦法

張掖市政府信息公開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甘肅省政府信息公開試行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44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政府部門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政府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是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或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五條 政府機關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三)反映本政府機關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等情況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政府機關應當依照《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
第六條 政府機關對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下列方式、載體或者場所主動公開,並及時更新:
(一)政府及部門網站;
(二)政府公報或者公開發行的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
(三)新聞發布會;
(四)綜合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室)、政務服務中心;
(五)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載體或者場所。
第七條 政府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政府機關負責公開;政府機關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政府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許可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第九條 政府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本政府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政府機關一旦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在其職責範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政府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提交載明下列內容的申請,並填寫規定格式的申請表;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政府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一條 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書面答覆:
(一)申請內容不屬於政府信息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依法不屬於本政府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政府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六)同一申請人無正當理由向同一政府機關就同一內容反覆提出公開申請,政府機關已經作出答覆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不再重複處理。
第十二條 政府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政府機關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政府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制度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予公開備案制度。政府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在公開前進行保密審查。
第十四條 政府機關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編制、公布本政府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並報送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概述;
(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三)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當年度的收費以及減免情況;
(五)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情況;
(七)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負責對政府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政府信息辦負責對市政府入口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建設和日常維護。
第十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行年度考核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同級政府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具體考核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當進行社會評議,社會評議結果應當公布。
第十七條 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許可權和程式,由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政府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政府機關應當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納入本機關的年度部門預算,保障政府信息公開活動的正常進行。
第十九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畫生育、供水、供氣、供電、環保、公共運輸等與社會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製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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