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按照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自然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行政規範性檔案,制定有關政策措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依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 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依照有關標準組織考核。按照規定許可權,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自然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自然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自然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貫徹執行城鄉規劃政策。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開展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全縣耕地保護制度,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擬訂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本縣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報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一)負責全縣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工作。擬訂測繪政策、基礎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規範測繪市場各方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測繪成果的技術質量管理監督和保密檢查。負責測量標誌的維護和管理。
(十二)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十三)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和對外合作。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系統對外交流合作。
(十四)配合國家、省、州對縣(鄉鎮)兩級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按照縣委、縣政府安排,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督察相關工作。查處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等領域重大違法案件。指導全縣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和職業健康、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六)統一領導和管理甘洛縣林業和草原局(簡稱縣林草局)。
(十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落實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十九)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縣應急管理局與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林草局、縣防震減災機構等部門要做到各司其職、無縫對接。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協調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救災工作。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林草局、縣防震減災機構依法依規承擔相關行業領域的災害監測、預警、防治工作及搶險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1.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牽頭組織編制全縣綜合應急防災減災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承擔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並落實。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救災;組織、協調一般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全縣應對較大及以上災害指揮部工作,負責組織較大及以上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林草局、縣防震減災機構、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信息。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承擔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2.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負責地質災害初發階段的先期組織處置工作。
3.必要時,縣自然資源局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股)。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財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息、績效管理、史志編纂、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局重要檔案文稿,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相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工作。擬訂有關財務和資產管理規章,監督管理機關及下屬單位財務管理違規違紀問題。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相關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接待、受理民眾來信來訪。辦理全縣自然資源系統重大信訪事項。負責涉及自然資源的群體性突發事件的協調處置。分析全縣自然資源系統信訪工作情況。指導全縣自然資源系統信訪工作。
(二)執法監管與法規股。組織擬訂全縣自然資源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的相關規定。指導查處重大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指導協調全縣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監督指導本行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有關工作,組織重大處罰案件、承擔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工作,許可事項聽證。
(三)自然資源權益與開發利用股。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依照國家相關要求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考核工作。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縣級事業單位、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相關工作。監督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全州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全州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地方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依照國家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全縣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擬訂並實施全縣耕地保護制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管理工作。承擔省政府、州政府、縣委、縣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等工作。負責承擔全縣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管理地理信息數據。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質量和行業市場秩序。負責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地圖管理,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組織實施地方測量標誌的設立和保護。
(四)礦產資源管理股。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擬訂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全縣公益性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調查評價。承擔全縣地質勘查行業統計和成果統計,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勘查行為。擬訂全縣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採礦權初審、轉報和縣級採礦權登記管理;負責縣級採礦登記頒證工作;承擔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各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年檢、監督和開發利用統計年報等工作,提高重點礦山的資源回採率和綜合利用率;組織公開選擇縣級採礦權價款評估機構工作,負責縣級採礦權價款評估報告和縣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備案工作;配合做好採礦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權使用費的徵收。執行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制度,依法對探礦區新立、延續、變更、轉讓、保留、註銷等行政許可項目開展調查和初審工作;依法審查、申報探礦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項目;監督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的實施,保護探礦區人合法權益,依法維護礦產資源勘查秩序;依法負責全縣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評審、認定和礦產儲量動態監測工作,指導礦山開展礦產資源儲量核實、登記、統計工作,建立和完善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資料庫;開展建設項目壓覆礦產初審工作;管理地質礦產審查評估專家庫,按規定和程式組織專家開展評審工作。
(五)地質災害防治股。承擔全縣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擬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組織協調和監督實施地質災害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六)國土空間規劃股。擬訂全縣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和省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全縣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
組織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提出全縣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和管理規定,指導全縣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
(七)行政審批股(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承擔本系統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等工作。牽頭協調推進本系統“放管服”改革,承擔審批服務便民化有關工作,集中承擔縣本級有關審批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批等工作,推進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組織實施集中審批的有關業務培訓指導工作。承擔全縣自然資源系統行政效能建設相關工作。擬定全縣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的實施意見。承擔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工作,管理登記資料。負責由縣本級承擔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