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洛縣民政局

根據《中共涼山州委辦公室涼山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甘洛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涼委辦〔2010〕88號)和《中共甘洛縣委甘洛縣人民政府關於甘洛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甘委發〔2010〕22號),設立甘洛縣民政局(簡稱縣民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洛縣民政局
  • 職責:擬訂救災工作政策
  • 性質:政府機關
  • 地理位置:甘洛縣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它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工作計畫和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貫徹落實優撫方面的法律法規。負責全縣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補助、優待標準的落實發放工作;負責公務員、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事業人員、退伍軍人的補評殘申報工作;負責烈士褒揚工作;負責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四)貫徹執行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傷殘退伍士兵、軍隊離退休幹部及士官等的安置政策,擬定安置計畫並報縣政府審批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五)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負責組織核查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州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
(六)牽頭擬定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七)擬定全縣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村級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指導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發布標準地名,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
(八)貫徹實施村(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定全縣社區工作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推動社區建設。
(九)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貫徹執行婚姻、殯葬和兒童收養管理政策。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婚姻登記和兒童收養登記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民政統計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縣政府公布保留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四)承辦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以上職責調整,甘洛縣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組織草擬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及綜合性檔案;負責起草民政管理法規和規章;承擔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民政系統政務監督、政務信息、新聞宣傳和目標管理;負責局機關督查督辦、公文運轉、重要會議組織、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和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局機關財務後勤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教育培訓工作;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定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二)社會事務福利股。
指導全縣婚姻登記和婚姻習俗改革工作,承辦縣級機關和新市壩鎮轄區婚姻登記工作;擬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查處違法婚姻。負責審核轉報社會公共墓地建設申請;推行殯葬改革,查處違法喪葬;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發展和殯葬設備的更新。承辦全縣兒童收養工作;擬定全縣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護政策並監督實施;擬定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並指導實施。負責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社會福利企業扶持政策;指導全縣福利企業資格認定;擬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擬定全縣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承擔全縣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負責“三無”人員的清理、勸返、安置工作。
(三)優撫安置股(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負責各類優撫對象、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負責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等人員的傷殘評定工作;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承擔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執行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傷殘退伍軍人、移交地方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法規政策並擬定安置計畫報縣政府審批後組織實施;負責審核報批或直接審批退役士兵因國家征地、家庭變遷和革命烈士子女農轉非工作;實施軍地兩用人才培訓、開發和使用;擬定民政系統信訪、維穩工作措施;研究分析民政信訪工作情況;負責信訪事項的接待、處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調處理有關民政的突發或群體性事件;指導全縣民政系統信訪維穩工作。
(四)救災救濟股。
擬定全縣減災救災工作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核查並發布災情;承辦救災組織協調工作;管理、分配救災(含捐贈)款物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受災民眾;實施農村受災民眾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災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導救災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擬定救災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國際減災合作;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和社會救濟工作;組織開展向災區和貧困地區捐款捐物活動;負責全縣農村五保、孤兒的審核批准工作。
(五)基層政權和區劃地名股(甘洛縣勘界工作辦公室)。
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意見建議;草擬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自治組織建設的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村(居)委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擬定社區工作和社區服務管理辦法,擬定社區發展規劃。草擬行政區劃、地名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提出行政區劃地名管理總體方案和體制改革建議;承擔村級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界線變更、政府駐地遷移和行政區劃名稱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鄉鎮排列順序和行政區劃代碼的審核申報;負責頒發地名使用證和發布標準地名、公告並監督檢查;負責組織地名調查,審定、編輯出版行政區劃和地名圖書資料及工具書;負責組織縣、鄉鎮、村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負責鄉級行政區域界線的維護管理及鄉村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六)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受理和辦理縣政府公布的涉及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按照本部門的授權對縣級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批(核准、備案);對需要上級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審核、轉報;對需要進行專家論證、部門會審等行政審批事項進行組織、協調;對本部門在政務服務中心的視窗和工作人員進行管理,完成本部門和政務服務中心交辦的相關工作。

人員編制

甘洛縣民政局行政編制10名。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副科級)。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編制1名。

其它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甘洛縣委機構編制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甘洛縣委機構編制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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