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負責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各鄉鎮、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煤炭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擬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政策措施,組織編制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縣防震減災機構減災規劃,組織起草相關規範性檔案,監督實施應急管理、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程和標準。
(三)負責組織、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牽頭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防災減災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負責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並落實,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牽頭建立統一的全縣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五)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按照許可權承擔全縣災害指揮部工作,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負責組織全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六)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台對接,統籌全縣力量並銜接上級部門救援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七)按照國家、省、州相關政策和規定負責消防、森林和草原、農地、牧場和牧民定居點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依法依規統籌指導各地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和應急保障能力建設。
(八)按照國家、省、州、縣相關政策規定負責消防工作,組織和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九)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承擔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指導協調森林和草原火災、農地、牧場和牧民定居點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
(十)負責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和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按照規定管理、分配中央、省、州、縣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依法承擔縣政府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指導協調、監督檢查縣直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協助州應急管理局做好中央、省、州屬在縣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承擔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非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等生產經營單位相關準入管理責任。
(十四)擬訂並組織實施煤炭產業發展計畫、準入條件、行業標準,按許可權審核、上報煤炭項目並負責建設管理,負責煤炭生產協調和監督管理,煤炭行業結構調整與產業升級,煤礦瓦斯等級鑑定的監管、瓦斯治理與利用。推進煤炭體制改革。
(十五)承擔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依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配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煤礦企業安全專項整治、安全標準化、瓦斯和水害防治及相關安全科技發展工作。參與煤礦事故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十六)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七)開展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跨地區救援工作。
(十八)制定並組織實施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會同縣發改經信局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九)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和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十)負責職責範圍內的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監管、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工作。
(二十一)歸口管理縣防震減災機構。
(二十二)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三)職能轉變。加強、最佳化、統籌應急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全縣應急能力體系,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中國特色應急管理體制。一是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後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提高全縣應急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防範化解重特大安全風險。二是堅持以人為本,把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確保受災民眾基本生活,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升公眾知識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三是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四)有關職責分工。
1.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縣應急管理局承擔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縣應急管理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縣級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2.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縣應急管理局與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林業和草原局、縣防震減災機構等部門各司其職、無縫對接。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協調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救災工作。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林業和草原局、縣防震減災機構依法依規承擔相關行業領域的災害監測、預警、防治工作及搶險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1)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牽頭組織編制全縣綜合應急防災減災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承擔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並落實。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救災;組織、協調一般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照許可權做出決定;按照許可權承擔全縣應對災害指揮部工作,負責組織許可權範圍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對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林業和草原局、縣防震減災機構、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信息。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承擔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2)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負責地質災害初發階段的先期組織處置工作。
(3)縣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縣內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保障工作;負責洪水乾旱災害初發階段的先期組織處置工作。
(4)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農地、牧場和牧民定居點的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農地、牧場和牧民定居點的火情監測預警、火災預防工作,傳送農地、牧場和牧民定居點的火險信息;組織、指導牧場和牧民定居點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負責農地、牧場和牧民定居點的火災初發火的先期組織處置工作。
(5)縣林業和草原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火災預防工作,傳送森林和草原火險信息;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負責森林和草原火災初發火的先期組織處置工作。
(6)縣防震減災機構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防震減災規劃,負責震情監測預警、震災預防工作,傳送震情信息;組織、指導防震減災科普知識宣傳、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負責震時現場工作隊工作。
(7)必要時,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林業和草原局等部門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3.在救災物資儲備方面的職責分工。
(1)縣應急管理局負責提出縣級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和動用決策,組織編制縣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會同縣發改經信局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畫,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
(2)縣發改經信局根據縣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畫,負責縣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縣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出。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檔案、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息、績效管理、政務公開、信訪有關綜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編撰工作。擬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重大政策。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其他法律性事務。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救災新聞宣傳、輿情應對、文化建設等工作,承擔公眾知識普及工作,承擔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社會動員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財務、裝備和資產管理、政府採購等工作。
(二)應急指揮中心。建立應急協調聯運機制,擬訂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負責發布預警和災情信息。承擔全縣災害指揮部綜合性工作,負責推進指揮平台對接工作,提請銜接武警部隊等全縣性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承擔應急值守、政務值班等工作,負責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信息的接收、研判、綜合、報送和分轉。
(三)災害救援協調股。按照國家、省、州、縣相關政策和規定負責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統籌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制綜合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並負責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協調,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組織參與對外應急救援工作,承擔全縣災害指揮部的現場協調保障工作。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地震、地質、森林草原、水旱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等災害救助工作,擬訂縣級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畫,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管理、分配中央、省、州、縣下撥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因災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和受災民眾生活救助工作。編制並實施應急救援裝備規劃,研究提出相關經濟政策建議。推動應急重點工程和避難設施建設。
(四)綜合消防管理股。按照國家、省、州、縣相關政策和縣委、縣政府相關規定負責消防工作,組織和指導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組織實施消防法規、規章和標準,指導城鎮、農村、森林、草原消防工作規劃編制並推進落實。擬訂城鎮、農村、森林、草原消防火災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各鄉鎮、各相關部門城鎮、農村、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工作。貫徹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人員招錄、使用和退出管理政策,指導應急救援隊伍教育訓練。
(五)安全生產綜合協調辦公室。依法依規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有專門安全生產主管部門的行業和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依法承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負責事故舉報信息處置工作。組織協調全縣性安全生產檢查以及專項督查、專項整治等工作,組織實施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承擔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統計分析。負責推進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誠信體系建設。組織、指導和監督管理全縣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培訓工作。承擔甘洛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股(行政審批股)。依法監督檢查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和機械、輕工、紡織、菸草、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負責監督檢查職責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執行情況;組織相關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組織相關企業安全生產準入管理、專家論證、現場核查工作;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指導監督相關安全標準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井)關閉工作;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有關安全資格考核發證工作;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承擔安全生產社會中介機構、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勞動防護用品和安全標誌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縣級安全生產專家組有關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指導並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承擔非藥品類易製毒品化學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工作。牽頭協調推進本系統“放管服”改革,承擔審批服務便民化有關工作。牽頭清理規範本系統審批服務事項,規範行政審批過程,承擔本系統權責清單制度建設、動態調整等工作,集中承擔縣級有關審批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批工作,推進納入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組織實施集中審批的有關業務培訓指導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設工作,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規劃信息傳輸渠道,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擬訂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科技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工作。
(七)煤炭工業股。擬訂煤炭產業發展計畫、行業標準、準入條件並組織實施,按許可權審批、核准、上報煤炭項目並負責建設管理。負責煤炭生產協調與監督管理,監督檢查煤礦工程質量。負責煤炭行業結構調整與產業升級,核定煤礦生產能力,淘汰煤炭落後產能。承擔煤礦瓦斯等級鑑定、瓦斯治理與利用工作,負責煤礦復產驗收工作,指導協調煤層氣開發利用。推進煤炭體制改革。承擔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情況,查處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負責組織、指導煤礦企業安全專項整治、安全標準化、瓦斯和水害防治及相關安全科技發展工作,推進煤礦企業整頓關閉。參與煤礦事故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
獲得榮譽
2020年12月,四川省應急管理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決定,授予其2019年度四川省抗擊重大自然災害先進集體”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