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是為了加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維護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秩序,保障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安全而制定的法規,1996年1月11日,由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1998年1月18日和2005年1月2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先後進行了修訂。
2017年2月17日,《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經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96次常務會議第三次修訂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2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
- 機構:廣東省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05年1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5年3月1日
政策全文
第二條 在廣東省徐聞縣外羅港與海南省文昌市鋪前港連線以西,至廣東省雷州市烏石港與海南省臨高縣新盈港連線以東的瓊州海峽水域內,從事滾裝客船、普通客船輪渡運輸以及為輪渡運輸提供碼頭設施服務和水路運輸輔助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滾裝客船,包含火車輪渡滾裝客船。
本規定所稱水路運輸輔助業務,是指直接為水路運輸提供服務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和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等經營活動。
第三條 交通運輸、海事、價格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和其他管理工作。
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海峽辦)負責瓊州海峽輪渡運輸有關協調、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瓊州海峽輪渡運輸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實時發布船舶登記、船舶安檢、船員培訓發證、船舶進出港報告、行政許可、經營資質、服務質量、行業誠信、船舶航班、氣象服務等信息。
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海事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通報制度。
第五條 滾裝客船輪渡運輸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的運營模式運營。運營模式的變更,應當由海峽辦擬訂方案,經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後,按照規定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
普通客船輪渡運輸應當定船舶、定航線、定班期、定時間、定碼頭。
第六條 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和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人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峽辦的管理。
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和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人應當向旅客公布投訴、舉報渠道,對旅客的投訴、舉報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及時向旅客反饋處理情況。
第七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前款第六項所稱違禁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的物品以及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八條 船舶經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第九條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第十條 旅客、車輛應當遵守輪渡運輸安全檢查制度。
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違禁物品進港上船。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違禁物品進港上船的,港口經營人或者船舶經營人應當拒絕。
任何人不得利用車輛的行李廂等隱蔽部位藏匿旅客進港上船。
任何人不得利用車輛夾帶違禁物品,或者將違禁物品謊報、匿報為普通貨物進港上船。
第十一條 旅客、車輛實行一票過海,船票應當標明國家規定的基本內容。
旅客購票、驗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實名制。
第十二條 輪渡運輸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船舶經營人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情況確定。
船舶經營人應當提前30日在網站和港口售票點等顯著位置向社會公布輪渡運輸價格。
第十三條 港口經營人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公布經營性服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港口經營性服務收費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港口經營人應當按照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和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十五條 遇有颱風、暴雨、巨浪、大霧等惡劣天氣危及輪渡運輸安全時,海事部門可以根據情況採取限時航行、單航、封航等臨時性限制、疏導交通的措施,並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旅客、車輛大量滯港時,海峽辦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緊急疏運。
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和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人應當服從海峽辦採取的緊急疏運措施。
緊急疏運結束後,海峽辦應當及時終止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瓊州海峽輪渡運輸服務質量考評。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海事、價格、海峽辦等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規定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向被檢查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有關情況,並可以查閱、複製有關資料。監督檢查人員對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檢查。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第十九條 港口經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船舶經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行為之一的,海峽辦可以給予重新排班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車輛的行李廂等隱蔽部位藏匿旅客進港上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和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人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港口經營人、船舶經營人或者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海事、價格、海峽辦等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對其法律責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2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瓊州海峽輪渡運輸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