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新能源汽車使用管理和購買辦法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新能源汽車使用管理和購買辦法》是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5月27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新能源汽車使用管理和購買辦法
  • 頒布時間:2021年5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5月27日
  • 發布單位: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新能源汽車使用管理和購買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新市農場,縣政府直屬機關、企事業各單位: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新能源汽車使用管理和購買辦法》已經十五屆縣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新能源汽車使用管理和購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中發〔2018〕12號)精神,加快推進海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海南省清潔能源汽車發展規劃》(瓊府〔2019〕11號)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是指納入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推薦車型目錄》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汽車。
第三條 購車獎勵對象指在我省註冊登記的汽車銷售企業購買新能源汽車,且在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車輛管理所初次登記上牌並取得專用號牌的新能源汽車個人和單位(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的新能源個人和單位除外)。
第四條 本縣公交汽車、巡遊計程車領域使用新能源汽車,不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五條 充電基礎設施停車位是指在傳統停車位上建設有充電樁的停車位。
第二章 購車獎勵標準及申報流程、材料
第六條 獎勵標準按照購車價格在10萬元以下的每輛車獎勵6000元,購車價格在10萬元(含)至20萬元(含)的每輛車獎勵8000元,購車價格在20萬元以上的每輛車獎勵10000元。
第七條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個人或單位購買新能源汽車按照本辦法可申報購車獎勵,時間以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車輛管理所出具的初次登記上牌清單為準。
第八條 申報流程。個人憑申報材料自行到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服務中心提交,並攜帶身份證或企業/單位證照、車輛購銷契約和銷售發票、新能源汽車行駛證、車輛登記證書、純電動汽車環保信息隨車清單等原件,現場查驗後歸還。
第九條 申報材料(申請材料按順序排列,並裝訂成冊,一式3份)。
(一)個人(單位)身份信息證明;
(二)車輛購銷契約和銷售發票;
(三)新能源汽車行駛證;
(四)車輛登記證書;
(五)純電動汽車環保信息隨車清單;
(六)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服務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購車獎勵資金來源與管理
第十條 新能源汽車購車獎勵資金由縣財政局承擔。
第十一條 新能源汽車購車獎勵實行年初清算、撥付上一年度購車獎勵金額。
(一)每年年初,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服務中心會同縣財政局發布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車購車獎勵清算通知。
(二)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上一年度新登記上牌的新能源汽車情況傳送至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服務中心。
(三)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服務中心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經公示無異議後,向縣財政局申請上一年度購車獎勵金額。
(四)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服務中心收到縣財政局購車獎勵資金後,按規定及時撥付購車獎勵資金,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二條 獲得新能源汽車購車獎勵的個人或單位,自領取財政購車獎勵資金之日起2年內不得轉讓和過戶其名下的新能源汽車,違者將取消其獲得獎勵資格,並退還獎勵資金。
第十三條 新能源汽車購車獎勵每輛車只能領取一次,不可重複領取。
第四章 充電基礎設施停車位管理
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充電基礎設施停車位為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只允許有充電需求的新能源汽車使用,傳統燃油車和不使用充電基礎設施的新能源汽車不得占用充電基礎設施停車位,占用者由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違停進行處罰處理。
第十五條 我縣小區內充電基礎設施停車位管理由所在小區業主委員會或物業制定管理辦法。
第五章 新能源汽車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條 除特殊用途外,全縣各級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各單位新增和更換的公務用車100%使用新能源汽車;全縣公車、巡遊計程車新增和更換車輛100%使用清潔能源汽車;輕型物流配送車(含郵政及城市物流配送)、分時租賃汽車新增和更換車輛100%使用新能源汽車、其他租賃汽車新增和更換使用清潔能源汽車比例不低於60%;新註冊網約車100%使用清潔能源汽車;新增和更換的環衛車使用新能源汽車達100%。
第十七條 我縣為促進市場公平,維護市場穩定,規範市場秩序,保證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和諧、公正、良好的消費環境,對在我縣銷售的新能源汽車加強市場監管,從產品質量、安全及售後服務等方面開展一致性抽檢和評估,推進建設統一開放、有序競爭的新能源汽車市場。對於提供虛假信息、違背承諾、騙取補助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及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並依法依規向社會公示及提供查詢。
第十八條 新能源汽車上路使用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六章 部門職責
第十九條 根據我縣新能源汽車聯席會議分工安排,相關部門職責如下:
聯席會議辦公室(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服務中心):負責按照聯席會議部署,分解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任務並督促落實;定期收集、匯總相關信息和數據,起草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工作進展情況報告;會同成員單位研究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出需聯席會議研究解決的問題及建議;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送我縣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情況。
縣委宣傳部:負責新能源汽車宣傳工作。
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制定、實施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發展規劃和建設運營管理辦法及技術標準。
縣財政局:負責落實和支持我縣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和推廣套用的財政資金。
縣公安局:負責新能源汽車登記管理和統計等方面工作;負責充電基礎設施停車位占用處罰;辦理新能源汽車車輛登記、核發新能源汽車號碼牌等;負責充電基礎設施位置標識牌的製作與安裝;負責施劃公共新能源汽車專用停車位。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我縣新能源汽車產品質量和指導充、換電設施標準化建設等工作。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推進充電基礎設施進小區;負責新增和更換的環衛車使用新能源;支持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完善城市規劃和相關標準,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依法保障我縣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等配套設施用地的供應。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實施新能源汽車在出租、公交等公共運輸運營領域中推廣套用的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生態環境局:負責新能源汽車廢舊電池等回收處置的環境監管以及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空氣品質評價等方面工作。
縣商務局:負責督促做好新能源汽車經銷企業的備案管理工作,會同縣公安交通管理大隊車輛管理所做好新能源汽車報廢車輛註銷與回收的管理工作,督促有關企業做好報廢新能源汽車的回收拆解工作。
縣旅遊和文化廣電體育局:負責協調全縣旅遊行業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相關工作。
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服務中心:負責全縣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的指導和監管;牽頭推進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建設等方面;負責新能源汽車補貼申請的受理、審核,及新能源汽車補貼結果、補貼金額對外公示。
縣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負責全縣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新能源汽車的推廣套用。
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瓊中供電局:負責全縣新能源汽車配套設施供電服務,保障電力供應。
各鄉鎮人民政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套用和充換電設施建設等工作。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縣科學技術和工業信息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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