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民事責任,是指由於生產、科研、生活及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源進入人類生存的自然環境,造成人的生命、健康、財產遭受損害以及人的正常生產、工作、學習、生活受到妨害時,行為人依法所承擔的民事責任。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之一種。其構成要件有四:(1)須被告污染環境,即存在由於被告從事的活動向人類環境排放廢水、廢氣等有害物或者噪聲、震動等有害因素的事實;(2)被告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3)須原告受有損害;(4)被告違法污染環境與原告所受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由於現代社會化大生產及城市建設的發展,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隨著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各國立法對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多采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強化污染者的責任,促使他們切實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積極防治環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