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民事責任

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民事責任,是指由於生產、科研、生活及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源進入人類生存的自然環境,造成人的生命、健康、財產遭受損害以及人的正常生產、工作、學習、生活受到妨害時,行為人依法所承擔的民事責任。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之一種。其構成要件有四:(1)須被告污染環境,即存在由於被告從事的活動向人類環境排放廢水、廢氣等有害物或者噪聲、震動等有害因素的事實;(2)被告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3)須原告受有損害;(4)被告違法污染環境與原告所受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由於現代社會化大生產及城市建設的發展,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隨著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各國立法對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多采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強化污染者的責任,促使他們切實履行環境保護義務,積極防治環境污染。

我國《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依《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單行特別法規的有關規定,對環境污染致人損害我國亦采無過錯責任,受害人只需提出自己的損害,無論污染單位有無過錯,均應對其損害後果承擔排除妨害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但亦規定了污染單位的免責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行為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