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民事責任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民事責任又稱“危險責任”、“高度危險業務的無過錯責任”。從事高度危險業務的行為人在造成他人損害時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特殊侵權行為責任的一種(參見“高度危險來源”)。

根據現代各國的民法理論與實踐,從事高度危險營業的行為人可以預見其營業對周圍環境構成持續性危險,故只要其行為造成侵害他人的後果,即應按無過錯責任承擔侵權責任。我國和某些國家的法律還規定:從事高度危險業務的行為人只有在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受害人故意而造成時,方可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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