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是特殊侵權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即不僅具備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的全部要件,或者還須具備其他要件時,當事人才能承擔的侵權民事責任。

常見的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有:(1)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侵權民事責任,也稱職務侵權責任。(2)法人工作人員的侵權責任,即法人對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中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3)因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使他人遭受損害的民事責任。(4)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利用現代化科學技術設施從事對於周圍環境的人身或財產具有高度危險性的高空、高速、高壓、易燃、易爆、劇毒以及放射性的業務操作活動。(5)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6)地下施工、地上建築物及建築物上的懸置物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此種責任的特點是地下施工單位沒有為保證行人安全設定明顯標誌和採取其它必要措施、地上建築物有設定或保管的欠缺、建築物上懸置物墜落,且都造成了他人損害,施工單位應承擔侵權責任。(7)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民事責任。(8)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民事責任。無財產的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侵權責任由其監護人全部承擔。如有財產,則從侵權人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