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民法

環境民法

《環境民法》是2019年9月智慧財產權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賈愛玲。

基本介紹

  • 書名:環境民法
  • 作者:賈愛玲
  • 出版社:智慧財產權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9年9月
  • 頁數:308 頁
  • 定價:88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3064361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伴隨著民法的社會化與生態化,在不改變民法作為私法的根本屬性的基礎上,民法順應21世紀生態文明建設時代的要求,逐漸將生態學的原則、環境保護的要求作為自身修正與完善的標準之一,從而對現行民法研究方法、價值理念以及制度設計等進行全方位的反思、調整、改進或創新,使人類的民事法律行為既能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也更加符合自然生態規律的要求。環境民法並不是獨立的法律部門,自然也不同於環境法學與民法學為獨立的法學科學,而是旨在對民法與環境法交叉的部分進行探討。民法與環境法融合的突出表現,如總則部分——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滲透、擴展人格權制度、物權法的生態化、債與契約法領域——環境資源市場交易行為規範研究,以及環境民事責任理論研究,等等。對於環境民法學的學習,能夠使我們更加清楚地認識民法與環境法各自的觀念、立場等,以及二者在民法生態化的影響下所產生的呼應,這是一種對民法與環境法更為全面與巨觀的觀照與理解。

作者簡介

賈愛玲(1970年—),女,漢族,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人,浙江農林大學法政學院法律系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民法學研究。教授《經濟法學》、《民法學》、《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和《契約法》等課程,並連續多年校內教學業績考核為A。其中《民法學》在2008年被評為校級精品課程。2015獲得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侵權責任法視角下生態利益的救濟研究》;在主持浙江省哲學與社會科學規劃課題的基礎上完成了《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研究》一書的寫作;2010年主持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基金項目,課題成果《環境侵權損害賠償的社會化制度研究》已付梓出版。發表的相關論文有30餘篇,其中3篇被人大複印資料全文轉載。2007年12月入選為“新世紀151人才工程”培養人員第三層次。

圖書目錄

第一章 法的社會化:民法與環境法
第一節 法的社會化
一、公法私法化
二、私法的社會化、生態化
第二節 公法、私法融合:環境法的社會法屬性
一、公法、私法融合
二、社會法:公法和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
第三節 環境法的社會法屬性
一、利益考量:以社會利益為本位
二、調整方式:經濟刺激機制
三、價值目標: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 物權法視野下的自然資源所有權
第一節 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物權化”
一、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屬性之辨
二、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的私權屬性
第二節 國家自然資源所有權損害法律救濟分析
一、國家自然資源所有權損害公法救濟的局限
二、環境法律“重處罰輕賠償,重環境輕生態”
第三節 我國自然資源所有權損害私法救濟的完善
一、強化自然資源所有權的私權性
二、引入自然資源損害的生態價值填補制度
三、形成民事為主、行政為輔的救濟體系
四、確定以生態恢復為主的責任體系
第三章 海域使用權流轉法律問題研究
第一節 海域使用權之闡釋
一、海域的界定
二、海域使用權的含義及內容
三、海域使用權的性質
四、海域使用權與相似權利的比較
第二節 海域使用權流轉之解析
一、海域使用權流轉的含義
二、海域使用權流轉的方式
第三節 我國海域使用權流轉法律制度之檢視
一、立法缺少對海域使用權的明確界定,妨礙其流轉
二、行政強制性規定對海域使用權的流轉產生了極大限制
三、以申請審批作為出讓主渠道存在弊端
四、海域使用權的實際流轉方式有限
五、海域使用權的評估作價問題成為實踐操作層面的難題
六、對海域使用流轉的監管不力
第四節 部分沿海國家的海域使用權流轉制度之考察與啟示
一、部分沿海國家的海域使用權流轉制度
二、對我國的啟示
第五節 完善我國海域使用權流轉制度之對策
一、進一步推進我國的海域物權立法
二、一級市場海域使用權的出讓
三、完善海域使用權在二級市場的流轉方式,儘可能放開二級市場
四、逐步推行規範化的海域使用權流轉管理
第四章 《物權法》視角下的礦業權制度研究
第一節 礦業權的闡釋和界定
一、礦業權的闡釋
二、礦業權與相關權利的比較
第二節 我國關於礦業權的立法規定及意義
一、明確礦產資源所有權屬於國家
二、明確礦業權的概念及其屬性
三、鼓勵礦業權流轉
四、實行礦業權審批登記制度
五、監管礦業權交易市場
第三節 《物權法》與礦業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衝突
一、礦業權運行現實困境: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
二、《物權法》與《礦產資源法》之間的錯位
三、《物權法》與《礦業權交易規則(試行)》等之間不協調
第四節 國外礦業權的立法實踐及其啟示
一、礦山環境保護的立法
二、礦業權的歸屬
三、礦業權的取得
四、礦業權的流轉
五、礦業權的抵押
六、礦業稅費制度
七、對我國的啟示
第五節 我國礦業權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礦產資源所有權行使機制
二、在《物權法》基礎上修改《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
三、《礦業權交易規則》與《物權法》的協調
四、規範礦業權與土地物權的關係
第五章 碳排放權交易政府監管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節 碳排放權的性質
一、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紛說及評析
二、碳排放權的法律屬性——準用益物權
第二節 碳排放權交易及其政府監管釋義
一、碳排放權交易是以確立產權為基礎的碳減排經濟刺激手段
二、碳排放權交易政府監管是政府基於市場的巨觀調控
第三節 碳排放權交易政府監管的或然分析
一、碳排放權交易政府監管的必要性
二、碳排放權交易政府監管的可行性
第四節 碳排放權交易政府監管法律制度的實然探究
一、交易平台落後,難以真正獨立政府
二、監管法律短缺,與現實脫鉤較嚴重
三、監管機構多元,尚有九龍治水之嫌
四、分配標準不一,許可證分配顯混亂
五、監管執法不嚴,政府以政代法明顯
第五節 碳排放權交易政府監管法律制度的應然向度
一、在完善相關監管法律的基礎上注重交易平台建設
二、在設立獨立監管機構的前提下落實政府監管職責
三、既要推進碳排放監測制度又要完善總量控制制度
四、實行公平的碳排放許可證初始分配製度
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進而落實政府責任追究
第六章 我國水權交易實踐探究
第一節 水權交易相關學說及概念界定
一、水權與水資源所有權、水權交易
二、水權與取水權、水商品所有權
第二節 我國水權交易的實踐
一、東陽義烏水權交易
二、漳河跨省調水
三、甘肅張掖山丹縣的水權交易
四、寧夏水權轉換和水權交易
五、內蒙古自治區黃河幹流盟市間水權轉讓
第三節 從實踐看我國水權交易中存在的問題
一、水資源產權不明晰
二、水權交易法律依據缺乏
三、水權交易缺乏相應制度支持
第四節 完善我國水權交易法律制度
一、完善水權交易的前置條件——水權產權化制度
二、完善水權交易的公平性基礎——水權優先權制度
三、構建水權交易平台
四、建立水權交易價格形成機制,開放二級水權市場的水權價格
五、完善政府在水權交易中的職能
第七章 侵權責任法的變革
第一節 侵權責任法與環境法的關係
一、侵權責任法催生了環境法
二、侵權責任法:一般與特別
第二節 生態破壞侵權: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缺失與回應
一、缺失:《侵權責任法》無視生態破壞侵權
二、生態破壞侵權與環境污染侵權的作用機理相同
三、回應:《侵權責任法》應救濟生態破壞侵權
第三節 生態環境損害私法救濟證成
一、私法對“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的缺失
二、私法調整應把對“人”的損害擴大到對“生態環境”的損害
三、《侵權責任法》的因應之變
第八章 損失轉移:環境侵權損害的個別化救濟
第一節 環境侵權新解
一、環境侵權的界定
二、環境侵權損害:公害與私害
三、環境污染侵權損害與不可量物侵害的區別
第二節 環境侵權責任的概念與特徵
一、環境侵權責任是損失轉移的個別責任
二、環境侵權責任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
三、環境侵權責任是以損害賠償為主的財產性責任
第三節 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第四節 環境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行為之“違法性”的取捨
二、損害事實
三、因果關係
第五節 環境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一、排除危害之靈活運用
二、恢復原狀之優先
三、損害賠償之擴展
第九章 侵權責任社會化視角下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研究
第一節 傳統環境侵權責任制度的困境與突破
一、環境侵權行為的特殊性,凸顯傳統侵權責任法的困境
二、社會化發展:侵權責任法突破困境的途徑
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與侵權責任法的相互作用
第二節 責任社會化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闡釋
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含義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功能
第三節 浙江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研究
一、我國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立法與實踐
二、浙江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試點實踐
三、浙江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的經驗總結
四、浙江省環境污染責任保險試點的問題分析
第四節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域外立法及啟示
一、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之法律保障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之投保方式
三、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之承保範圍
四、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之責任免除
五、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之配套機制
六、域外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實踐的經驗啟示
第五節 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制度的構建
一、以侵權責任法為基礎,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相關立法
二、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的制度設計完善
三、完善環境污染責任保險配套制度
後記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