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貫徹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通知

為正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現就貫徹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貫徹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通知
  • 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環境保護部
一、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可根據案件需要向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機關查詢或者核實社會組織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稱、住所、成立時間、宗旨、業務範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存續狀態、年檢信息、從事業務活動的情況以及登記管理機關掌握的違法記錄等,有關登記管理機關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向人民法院反饋。
二、社會組織存在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情形的,人民法院應向其登記管理機關傳送司法建議,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對其進行查處,查處結果應向社會公布並通報人民法院。
三、人民法院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後,應當在十日內通報對被告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收到人民法院受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後,可以根據案件線索開展核查;發現被告行為構成環境行政違法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通報人民法院。
四、人民法院因審理案件需要,向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調取涉及被告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及其批覆、環境許可和監管、污染物排放情況、行政處罰及處罰依據等證據材料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對外提供的材料除外。
五、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當事人達成調解協定或者自行達成和解協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協定內容告知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相關部門對協定約定的修復費用、修複方式等內容有意見和建議的,應及時向人民法院提出。
六、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自行組織修復生態環境,可以委託第三方修復生態環境,必要時也可以商請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同組織修復生態環境。對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結果,人民法院可以委託具有環境損害評估等相關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必要時可以商請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協助審查。
七、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等款項,應當用於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原告在訴訟中所需的調查取證、專家諮詢、檢驗、鑑定等必要費用,可以酌情從上述款項中支付。
八、人民法院應將判決執行情況及時告知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社會組織。
各級人民法院、民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應認真遵照執行。對於實施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請分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環境保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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