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民事規範

環境民事規範是指以民法手段解決環境問題所形成的制度體系。環境民事規範不是一種“單純”的法律制度,而是一個複合性的規範體系。在環境民事規範中,不僅有民法上的制度,而且還有環境法上的規範。環境民事規範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它是由一系列環境民事制度所組成的有機整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民事規範
  • 外文名:Environmental civil code
  • 體系
  • 特徵
環境民事規範體系,環境民事規範特徵,

環境民事規範體系

(一)“綠化”的民法基本原則
民法基本原則是效力貫穿於整個民法制度和規範之中的民法根本規則,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進行民事活動的帶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本行為準則。其內容的“綠色”變遷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 誠實信用原則:在現代民法上既是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準則,又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權的依據。從實質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目的在於保持社會穩定與和諧的發展。三方利益平衡是這一原則實現的結果,當事人以誠實、滿意的態度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法官根據公平正義進行創造性的司法活動是達到這一結果的手段。
  2. 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不得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不得違反社會一般道德準則和國家的一般利益。公序即公共秩序,是指社會存在與發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良俗即善良風俗,指社會存在和發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二)環境人格權
環境人格權是指環境法上的主體所固有的,以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和美學加之為基礎的身心健康權。環境人格權是以民法上的人格權為基礎,但同時又有自己特殊內涵的新的人格權類型。
環境人格權的特徵:
  1. 權利的固有性。環境人格權是環境法上的主體所固的權利,環境人格權與環境法上的主體不可分離。一旦環境法上的主體與環境人格權相分離,那么環境法上的主體將不再是完整的環境法上的主體。
  2. 以環境資源為媒介。環境人格權是以環境資源為媒介的身心健康權。環境資源是人類生存和發展不可缺少的物質條件,同時也是人類身心健康所必不可少的。
  3. 以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美學價值為基礎。環境人格權適宜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和美學價值為基礎的身心健康權。環境資源不但有經濟價值,而且還有生態價值、美學價值等價值形態,以環境資源不同層面的價值形態為基礎形成了不同的權利形態。而環境人格權正是以環境資源的生態價值和美學價值為基礎所形成的權利形態。
  4. 權利的社會性。環境人格權不是純粹的私權,也不是完全的公權,而是兼有公權和私權屬性的社會性私權,它已超出私人範圍而具有移動的公共性特徵。由於環境的公共資源性質,環境損害等影響環境的行為的特點之一是往往涉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環境利益具有很強的公共利益屬性,環境人格利益也不例外。同時,環境人格利益對單個的主體來說,其範圍也是明確的。因此,與民事人格權純粹的私權屬性不同,環境人格權具有一定的公共權力屬性,是社會性私權。
  5. 權利內容的精神性。環境人格權不是經濟性權利,而是精神性權利。環境人格權保護環境法上的主體的“身心健康”,包括身體的完整、健康以及心理的健康,而非物質利益。
  6. 救濟的預防性。由於侵害的不可逆轉性及危害後果的滯後決定了環境人格權的救濟以預防性救濟為主要手段,但不排斥事後救濟。環境人格權的救濟在損害未發生時通過預防性請求權予以實現。
環境人格權的類型:
  1. 陽光權
    陽光權是指環境法上的主體享受陽光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其權利內容包括居所的採光權、免受噪光污染影響的權利等。
  2. 寧靜權
    寧靜權是指環境法上的主體免受噪聲的干擾,在適當安靜的環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權利。
  3. 清潔空氣權
    清潔空氣權是指公民為維護生存而享有的呼吸清潔空氣的權利。
  4. 清潔水權
    清潔水權是指公民為了飲用的目的而利用水資源的權利。
  5. 其他環境人格權
    其他環境人格權即通風權、眺望權等權利。
(三)環境物權
環境物權,又稱生態物權,是指對環境資源進行綜合性支配並將環境法上的義務納入權利內容的物權。
(四)環境契約
環境法在協調環境資源的公共性所要求的國家管理意志與私人性所要求的個人意志時,可以藉助契約這一外在形式,建立統一的環境契約制度,以實現環境法的價值目標。
(五)環境侵權責任
環境侵權責任是環境民事規範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民事責任是任何私法規範起作用的一個很重要的保障因素。環境侵權責任制度是整個環境民事規範最後一道制度保障。

環境民事規範特徵

(一)規範目標的特定性
環境民事規範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它的目標是非常明確的,即用民法的手段來解決環境問題。環境民事規範制度目標的特定性決定了對環境民事規範的設計必須以此目標為指引。
(二)規範的複合性
環境民事規範不是一種“單純”的法律制度,而是一個複合性的規範體系。在環境民事規範中,不僅有民法上的制度,而且還有環境法上的規範。
(三)規範的體系性
環境民事規範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它是由一系列環境民事制度所組成的有機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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