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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發布
全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規範
近日,法務部發布《全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規範》,要求各地自標準發布之日起組織實施,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不斷提高人民民眾在法治領域的獲得感。
主要內容
《規範》給出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及承辦機構、承辦人員和受援人等術語的定義。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是指由司法行政機關確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承辦人員,依法為符合條件的公民,無償提供法律諮詢、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等服務的法律保障制度。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承辦機構是指依法承辦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項的法律援助機構、司法所、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是指依法承辦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項的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其他社會組織工作人員、法律援助志願者等。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受援人,是指已申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並提交證明檔案,經法律援助機構審查並批准,接受民事行政案件代理等服務的人員,以及免於審查獲得法律諮詢服務的人員。
《規範》細化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服務要求。例如,《規範》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應根據當地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承辦機構的分布情況、人員數量、資質、專業特長以及受援人意願、案由案情等因素,合理確定承辦機構和承辦人員。承辦人員首次約見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應告知本案主要訴訟風險及法律後果等重要事項。如果受援人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承辦人員可視情提供上門服務。此外,為提高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質量,《規範》提出“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案卷或者評定代理質量不合格的,可不發或少發辦案補貼或直接費用”,倒逼承辦律師提高辦案質量,促進不斷提升人民民眾對法律援助的滿意率。
內容解讀
《全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規範》,對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服務原則、服務類型、法律諮詢、訴訟案件代理、非訴訟案件代理以及服務質量控制等內容作出規定。
根據規範,法律援助機構應根據當地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承辦機構的分布情況、人員數量、資質、專業特長以及受援人意願、案由案情等因素,合理確定承辦機構和承辦人員。例如,規範要求,受援人為未成年人或女性的,法律援助機構應優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或女性身心特點的承辦人員辦理。承辦人員首次約見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應告知本案主要訴訟風險及法律後果等重要事項。如果受援人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承辦人員可視情提供上門服務。
在服務標準方面,規範要求,對於信函諮詢,承辦人員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於網路諮詢,留言諮詢問題應在24小時內進行解答,線上即時諮詢問題應在5小時內進行解答。疑難複雜的法律問題難以當時答覆的,可約期辦理。
此外,為提高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質量,規範提出,法律援助機構審查案卷或者評定代理質量不合格的,可不發或少發辦案補貼或直接費用。
規範還規定了申請人、受援人的相關義務。例如,受援人諮詢時應提供真實的必要個人信息,如受援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承辦人員應在諮詢記錄上載明。
規範解答
請您介紹一下《規範》出台的背景和意義?
答: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關注法律援助工作,強調“要在不斷擴大法律援助範圍的基礎上,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質量”,深刻闡述了法律援助數量和質量之間的辯證關係。質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線,是法律援助取信於民的根本。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人民民眾的法治觀念和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困難民眾對法律援助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特別是適應新時代形勢和任務發展變化的要求,著力解決法律援助事業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更好地滿足人們民眾在公平、正義、民主、法治方面的迫切需求,需要我們將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實現法律援助由高速增長轉變為高質量發展,以質量為核心確定發展思路、明確發展目標、制定政策措施。
規範法律援助服務行為、加強質量管理是為受援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切實維護受援人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是推進法律援助標準化建設,促進法律援助工作規範有序開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強化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職能的必然要求。《法律援助條例》明確提出要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國務院《“十三五”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規劃》將法律援助列入基本公共服務,要求建立健全服務標準體系。中辦國辦《關於加快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對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做出部署,要求構建公共法律服務評價指標體系。中辦、國辦《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把“推進法律援助標準化建設”作為提高法律援助質量的一項重要措施,明確要求制定民事行政法律援助質量標準。
制定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規範,為規範和引導辦案行為提供指引,加強法律援助質量管理,對於促進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維護法律援助公信力、提高受援民眾法治領域獲得感具有重要意義。為確保該標準的權威性和指導性,《規範》起草小組通過收集整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開展廣泛調研,2018年完成《規範(徵求意見稿)》。2019年1月以來,向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各省(區、市)司法廳(局)、法務部有關廳局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等單位及法學專家、標準化工作專家、律師多次徵求意見,9月形成《規範(送審稿)》提交標準化專家核稿確認,10月組織標準審查會論證修改,後形成《規範(報批稿)》報部領導簽發。
如何理解《規範》的性質和編制原則?
答:我們認為,《規範》應當服務於彰顯法律援助制度價值,服務於監管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質量。因此,《規範》的性質應當是一個事前標準,是提供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的合格標準。律師等承辦人員嚴格執行《規範》程式性和實體性要求,及時有效提供法律諮詢及代理服務,那么提供的服務就是合格的。從這個角度講,《規範》既是承辦人員的辦案指南,也是司法行政機關監管辦案質量的依據。為此,我們在編制過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則:一是簡明適用。堅持問題導向,緊扣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各環節和服務內容。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檔案要求,對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提出指導性標準。二是科學規範。標準嚴格按照GB/T 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起草,結構及內容符合行業標準要求。三是務實創新。充分吸納各地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實踐成果和成功經驗。
介紹一下《規範》的適用範圍和主要內容?
答:《規範》適用於全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規定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服務原則、服務類型、法律諮詢、訴訟案件代理、非訴訟案件代理以及服務質量控制等要求,並明確立案及結案歸檔材料目錄。主要內容包括:第1章規定了標準的主要內容及適用範圍;第2章列舉了標準正文中引用的行業標準和部門法規,以保證標準條款的可依性和可行性;第3章規定了標準適用的術語和定義,對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承辦機構、承辦人員、受援人的定義作出規範;第4章明確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的原則,即公正、依法、統一、效率;第5章明確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服務類型,即法律諮詢、訴訟案件代理、非訴訟案件代理;第6至8章規範了不同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類型涉及的服務角色、服務流程及服務標準。為加強監管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質量,《規範》第9章提出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主要形式,並明確了監督督導、旁聽庭審、徵詢意見、質量評估、集體討論、案件回訪及滿意度測評等具體要求,具有較強的操作性和指導性。
為提高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服務質量,確保為受援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規範》對司法行政機關及法律援助機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承辦機構及人員、受援人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首先,強調法律援助機構要依法履職。《規範》對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審查、指派、結案等環節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限等提出了明確要求。例如,《規範》要求,受援人為未成年人或女性的,法律援助機構應優先指派熟悉未成年人或女性身心特點的承辦人員辦理。對群體性案件進行指派時,同一案件雙方均為受援人的,法律援助機構不應指派同一承辦人員或同一承辦機構的人員。但受援人雙方書面同意的,可指派給同一承辦機構的不同人員。其次,規範了承辦人員的服務標準。根據《規範》,關於諮詢服務時限,對於信函諮詢,承辦人員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於網路諮詢,留言諮詢問題應在24小時內進行解答,線上即時諮詢問題應在5小時內進行解答。疑難複雜的法律問題難以當時答覆的,可約期辦理。關於代理服務,對承辦人員在收案、約見受援人、調查取證、出席庭審、庭後工作、結案等環節的服務要求逐一細化,確保承辦人員遵守法定程式,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第三,完善了保障申請人、受援人權利義務的相關措施。《規範》完善了對申請人、受援人的權利救濟。根據《規範》,申請人或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決定或者終止法律援助決定,可向主管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異議審查;司法行政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答覆意見書並送達異議申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答覆意見不服的,異議申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此外,為確保法律援助服務質量,《規範》規定了申請人、受援人的相關義務。例如,受援人諮詢時應提供真實的必要個人信息,如受援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承辦人員應在諮詢記錄上載明。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時,如無法提供申請材料原件只能提供複印件的,應在承辦人員指導下簽署情況屬實的書面承諾。在調查取證程式,根據舉證責任,受援人應向承辦人員提供所掌握的證據。關於終止法律援助,《規範》明確,如受援人拒絕配合承辦人員開展談話、簽訂委託協定、提交證據材料和參加庭審活動等,影響法律援助事項正常進行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終止該項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