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港航管理局

瑞安市港航管理局

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明確各縣(市)港口管理職能的通知》(溫政辦〔2013〕69號)和溫州市港航機構體制調整有關精神,設立瑞安市港航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港航局)。

瑞安市港航局經授權具體實施港口、渡口、航道、水路運輸等管理工作,為瑞安市交通運輸局管理的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相當於行政副科級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1.取消已由上級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增加擴權強縣改革中上級政府規定應當交由縣(市、區)政府主管部門具體實施的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港口、渡口、水路運輸、航道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參與擬訂並實施港口、渡口、水路運輸、航道等工作的規範性檔案;參與編制瑞安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參與編制全市水路運輸中長期發展規劃;擬訂全市水路運輸建設項目的年度計畫。
(二)具體實施港口及渡口管理工作。負責港口岸線和渡口的規劃、利用和管理;負責疏港工作,監督和指導引航工作。
(三)具體實施水路運輸管理工作。維護水運市場秩序,依法對水路運輸業的經營資質、經營行為規範等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四)具體實施航道管理工作。承擔航道規劃的編制工作;負責航道的建設、養護、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港航的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的審批及轉報工作。
(五)負責港口、渡口、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和水運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參與港口、航道、渡口等水運工程建設的資質和安全管理工作。
(六)負責協調國家重點物資和緊急、特種物資以及軍事、搶險救災物資的水路運輸和港口作業。
(七)負責港航機構非稅徵收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港口和水路運輸企業經營性收費項目和價格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全市港口對外合作以及涉外交流活動;負責組織全市港口和水運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術培訓;負責瑞安港口和水運的信息統計、匯總;負責港口和水運的科技創新工作。
(九)負責全市港航行政執法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港航局內設5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和督查局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文電、會務、保密、機要、檔案、後勤保障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公文核稿、政務信息、宣傳、信訪、安全保衛和有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內部制度建設;圍繞機關重點工作開展調查研究;負責單位黨的建設、紀檢監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和重要批示件、組織協調行政訴訟及其應訴工作;負責財務資產管理;負責全市港航非稅的徵收、稽查和票據的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水路運輸行業統計管理;負責開展法制教育培訓和法律諮詢工作。
(二)航政管理科(掛行政審批科牌子)
參與編制瑞安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全市水路運輸中長期發展規劃;擬訂全市水路運輸建設項目的年度計畫;監督管理水運工程及配套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港口岸線資源利用、規劃港區用地配置等工作;負責對全市水運工程建設的行業管理;指導全市水運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參與政府投資的重大港航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負責港口和水運科技創新項目申報、推廣套用工作;擬訂航道技術等級、航道建設計畫;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航道養護計畫;組織涉航建築物的通航標準和技術規範論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與通航有關的河流綜合開發與治理;協調處理水資源綜合利用中與航道有關的事宜;負責發布內河航道通告;組織實施航標配布調整及技術改造;負責對江河溝通過船建築物的建設和運行的監管;負責組織項目審查。
負責全市港航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事項審批、辦理及轉報工作;參與行政審批有關技術審查工作,並負責綜合協調落實。
(三)運政管理科(掛渡口安全管理辦公室牌子)
擬訂水運發展規劃,執行國家船舶技術標準,實施運輸船舶強制報廢制度;協助推行內河船舶系列化、標準化,促進運力結構的最佳化和升級;負責對水運企業經營資質、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並對其實施預警檢查和年度核查等工作;負責水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負責船舶交易秩序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全市水運經濟情況調研、水路運輸有關統計和信息分析工作;組織落實國家應急儲備運力,協調國家重點物資、軍事物資、搶險救災物資等水路運輸工作;協助做好國防交通戰備有關工作。承擔瑞安市渡口安全管理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港政管理科
負責港口企業經營市場的監管;指導、監督港口經營性收費;負責港口貨櫃運輸和港口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協調搶險、救災物資,國防建設急需物資和重點物資港口作業;負責全市港口有關統計和信息分析;負責瑞安港區內危險貨物港口作業申報的協調工作;組織港口經營人作業管理人員、特殊崗位從業人員的進行業務培訓;負責港口企業安全生產的行業監督管理;負責疏港工作,監督和指導引航工作。
(五)監督管理科
負責對港口、船舶、航道等實施現場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查處;負責依法查處港口建設、經營和港口岸線使用違法行為;對水運企業和船舶的非稅進行稽查;會同有關部門對全市港口和水路運輸企業經營性收費項目和價格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實施營運船舶進出港驗證制度;保護航道及其設施,制止偷盜、破壞航道設施、設定航道障礙物及侵占和損壞航道行為,並依法進行查處;執行內部監督制度,落實查罰、罰繳分離,及時公開處罰結果。

人員編制

市港航局事業編制2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中層領導職數7名。

其他事項

(一)原市交通局所屬的瑞安市渡口安全管理辦公室人員(含退休人員)編制、財產整建制劃給市港航局。
(二)設立安陽港航管理所、飛雲港航管理所,為市港航局的派出機構,核定事業編制各1名(由市港航局內部調劑)、其中領導職數各1名,主要負責轄區內港口、航道、水運等行政管理
(三)市港航局的經費形式為市財政全額撥款。

附則

本規定由市編委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編委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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