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歷程
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29日,銀保監會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充分吸收科學合理的建議,進一步完善了《辦法》。
2022年8月22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理財公司內部控制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全文
理財公司內部控制管理辦法
(2022年8月22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22年第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人民銀行 銀保監會 證監會 外匯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理財公司,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以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主要從事理財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控制是指理財公司為防範化解風險,保證依法合規經營和持續穩健運行而建立的組織機制、制度流程和管控措施等。
第四條 理財公司內部控制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和反饋全過程,覆蓋各項業務流程和管理活動,覆蓋所有部門、崗位和人員;
(二)形成合理制約、相互監督、切實有效的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
(三)根據本機構發展戰略、管理模式、業務規模和複雜程度、風險管理水平等及時動態最佳化調整;
(四)堅持審慎經營、防範風險和投資者利益優先理念,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地履行受人之託、代人理財職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五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理財公司內部控制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內部控制職責
第六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分工合理、職責明確、相互制衡的內部控制組織架構。
理財公司應當針對內部控制風險較高的部門和業務環節,制定專門的內部控制要點和管理流程。
第七條 理財公司董事會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理財公司監事,下同)履行監督職責,高級管理層負責具體執行。
理財公司董事長、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不得由理財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的人員兼任。
第八條 理財公司應當在高級管理層設立首席合規官。首席合規官直接向董事會負責,對本機構內部控制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並可以直接向董事會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首席合規官應當對理財公司內部控制相關制度、重大決策、產品、業務等進行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意見。首席合規官不得兼任和從事直接影響其獨立性的職務和活動。
首席合規官應當由理財公司董事會聘任、考核和解聘。首席合規官應當參照銀保監會關於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相關規定獲得任職資格。
理財公司應當保障首席合規官開展工作所需的知情權和調查權等,確保首席合規官能夠充分履職。
第九條 理財公司董事會應當指定專門部門作為內部控制職能部門,牽頭內部控制體系的統籌規劃、組織落實、檢查評估和督促整改。
內部控制職能部門原則上由首席合規官分管。分管內部控制職能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分管與內部控制存在利益衝突的部門。
理財公司應當在人員數量和資質、薪酬和其他激勵政策、信息系統訪問許可權、信息系統建設以及內部信息渠道等方面,給予內部控制職能部門足夠的支持。
第十條 理財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執行情況和有效性進行審計,及時向董事會、監事會報告發現問題並監督整改。內部審計工作應當獨立於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和內控合規。
第十一條 理財公司各部門應當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執行情況等開展自查自評,及時向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或相關部門報告發現問題並進行整改。
第三章 內部控制活動
第十二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對各項業務活動和管理活動制定全面、系統、規範的業務制度和管理制度,並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全面評估。
第十三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理財產品設計管理制度,發行理財產品前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式。涉及發行創新產品、對現有產品進行重大改動、拓展新的業務領域以及其他可能增加風險的產品或業務,應當獲得董事會或者董事會授權的專門委員會批准。
第十四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產品存續期管理制度,持續跟蹤每隻理財產品風險監測指標變化情況,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壓力測試,並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理財賬戶管理制度,理財賬戶用於登記投資者持有的本機構發行的所有理財產品份額及其變動情況。理財公司應當在完整準確獲取投資者身份信息,採取有效措施核實其真實性的基礎上,為每位投資者開立獨立唯一的理財賬戶,提供理財賬戶信息查詢服務。
理財產品銷售、投資、收益分配等全部業務活動、業務環節涉及的資金歸集、收付和劃轉等全部流程,應當通過銀行賬戶及銀行清算結算渠道辦理。理財公司和理財業務相關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銀行賬戶管理相關規定,加強資金全流程管理監測,並實行每日登記對賬,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
理財公司不得違規開立和使用賬戶,不得將理財賬戶、銀行賬戶與其他賬戶混同使用。理財公司應當至少每年跟蹤監測各類賬戶風險及合規狀況,並出具分析報告。
第十六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理財產品銷售管理制度,要求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按照實名制要求,採取聯網核查、生物識別等有效措施,對投資者身份進行核驗並留存記錄,確保投資者身份和銷售信息真實有效。
理財公司應當嚴格隔離理財產品銷售結算資金與其他資金。理財產品贖回、分紅及認(申)購不成功的相應款項,應當劃入投資者認(申)購時使用的銀行賬戶;無法退回原銀行賬戶的,理財公司和理財產品銷售機構應當在驗證投資者身份和意願後,將上述款項退回投資者指定的其他同名賬戶。
理財產品銷售信息和數據交換原則上應當通過銀保監會認可的技術平台進行。參與信息和數據交換的相關機構應當符合技術平台相關規範要求,採取切實措施保障信息數據傳輸和存儲的保密性、完整性、準確性、及時性、安全性。
第十七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投資決策授權管理制度,合理劃分投資決策職責和許可權,明確授權對象、範圍和期限等內容,嚴禁越權操作。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投資決策授權持續評價和反饋機制,至少每年評估一次授權執行情況和有效性,及時調整或者終止不適用的授權。
第十八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理財資金投資管理制度,明確投資不同類型資產的審核標準、投資決策流程、風險控制措施和投後管理等內容,並對每筆投資進行獨立審批和投資決策,保證資金投向、比例嚴格符合國家政策和監管要求。
理財公司應當針對理財資金投資的資產,建立風險分類標準和管理機制,及時動態調整資產風險分類結果,確保真實準確反映資產質量。
第十九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理財產品投資賬戶管理制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為不同理財產品分別設定相關投資賬戶,並在資金清算、會計核算、賬戶記錄等方面確保獨立、清晰與完整。
第二十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管理制度,明確準入標準與程式、責任與義務、存續期管理、利益衝突防範機制、信息披露義務、退出機制等內容。
理財公司應當對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資質條件、專業服務能力和風險管理水平等開展盡職調查,實行名單制管理,並通過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風險承擔方式。
理財公司應當審慎確定各類理財投資合作機構的合作限額,以及單一受託投資機構受託資產占理財公司全部委託投資資產的比例,逐筆記錄委託投資有關交易信息,妥善保存相關材料,並由內部控制職能部門組織核查。
第二十一條 理財公司開展投資交易活動,應當至少採取以下內部控制措施:
(一)建立交易監測系統、預警系統和反饋系統;
(二)實行集中交易制度和投資指令審核制度,投資人員不得直接向交易人員下達投資指令或者直接進行交易;
(三)實行公平交易制度,不得在理財業務與自營業務、理財顧問和諮詢服務等業務之間,理財產品之間,投資者之間或者與其他主體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四)實行交易記錄製度,及時記錄和定期核對交易信息,確保真實、準確、完整和可回溯,交易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五)建立投資人員、交易人員名單;
(六)建立投資人員信息公示制度,在本機構官方網站或者行業統一渠道公示投資人員任職信息,並在任職情況發生變化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公示。
第二十二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異常交易監測制度,有效識別以下異常交易行為:
(一)大額申報、連續申報、頻繁申報或者頻繁撤銷申報;
(二)短期內大額頻繁交易;
(三)虛假申報或者虛假交易;
(四)偏離公允價格的申報或者交易;
(五)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
(六)交易市場或者託管機構提示的異常交易;
(七)投資于禁止或者限制的投資對象和行業;
(八)與禁止或者受限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
(九)與理財產品投資策略不符的交易;
(十)超出理財產品銷售檔案約定投資範圍的交易;
(十一)法律、行政法規和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涉嫌異常交易行為。
理財公司應當及時對發現的異常交易行為進行分析說明,留存書面記錄;沒有合理說明的,應當立即取消或者終止交易,並採取應對措施。
第二十三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內幕信息管理制度,嚴格設定最小知悉範圍。理財公司及其人員不得利用內幕信息開展投資交易或者建議他人開展投資交易,牟取不正當利益。內幕信息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四條 理財公司及其人員不得利用資金、持倉或者信息等優勢地位,單獨或者通過合謀操縱、影響或者意圖影響投資標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利益衝突防控制度,不得向任何機構或者個人進行利益輸送,不得從事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活動。
理財公司應當要求全體人員及時報告可能產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並對全體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係人建立證券投資申報、登記、審查、管理、處置制度。
理財公司投資人員和交易人員不得直接持有、買賣境內外股票,實施股權激勵計畫或者員工持股計畫的除外;不得從事與本機構有利益衝突的職業或者活動,未經本機構批准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不得違規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提供投資顧問、受託管理等服務,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六條 理財公司應當按照《指導意見》,以及銀保監會關於關聯交易管理和理財公司管理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全面準確識別關聯方,完善關聯交易內部評估和審批機制,規範管理關聯交易行為。
理財公司以自有資金及理財產品投資本公司或託管機構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託管機構,同一股東或託管機構控股的機構,或者與本公司或託管機構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機構,以及銀保監會關於關聯交易管理相關規定中涉及的其他關聯方發行或承銷的證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或者從事其他關聯交易的,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理財公司以自有資金及理財產品開展關聯交易的,應當在本機構官方網站或者行業統一渠道披露關聯交易信息,在本機構年報中披露當年關聯交易總體情況。以理財產品開展關聯交易的,還應當符合理財產品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和投資者利益優先原則,並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
理財公司應當合理審慎設定重大關聯交易判斷標準。涉及重大關聯交易的,理財公司應當提交董事會審批,並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銀保監會可以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要求理財公司調整重大關聯交易判斷標準。
理財公司不得以自有資金或理財資金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利益輸送、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關聯方虛假項目、與關聯方共同收購上市公司、向本機構注資等。
第二十七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信息隔離制度,全面覆蓋存在利益衝突的各項業務。
理財公司應當加強敏感信息識別、評估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不當傳播和使用。敏感信息包括內幕信息和可能對投資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未公開信息等。
第二十八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理財產品第三方獨立託管制度,與託管機構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託管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提供賬戶開立、財產保管、清算交割、會計核算、資產估值、信息披露、投資監督以及託管契約約定的相關服務。理財公司應當在本機構官方網站或者行業統一渠道公示託管機構信息。
第二十九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風險準備金管理制度,按照規定計提風險準備金並進行單獨管理。理財公司應當開立專門的風險準備金賬戶,用於風險準備金的歸集、存放與支付。風險準備金賬戶不得與其他類型賬戶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質資金。風險準備金屬於特定用途資金,理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占用、挪用或借用。
理財公司應當保證風險準備金的安全性和流動性。風險準備金可以投資於銀行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其中持有現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合計餘額應當保持不低於風險準備金總額的10%。
第三十條 理財公司崗位管理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崗位責任制度,明確各部門、崗位職責及許可權,重點業務環節實施雙人、雙責覆核制;
(二)實施不相容崗位分離措施,形成相互制約的崗位安排;
(三)明確重要崗位清單,重要崗位人員實行輪崗或者強制休假制度;
(四)嚴格執行銀保監會關於銀行保險機構員工履職迴避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理財公司交易場所和設施安全管理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確保交易場所相對獨立,配備門禁系統和監控設備,無關人員未經授權不得進入;
(二)投資人員、交易人員只能使用本機構統一管理的通訊工具開展投資交易,並應當監測留痕;
(三)交易人員的手機及其他通訊工具在交易時間集中存放保管,嚴禁在交易時間和交易場所違規使用手機或其他通訊工具。
第三十二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印章印鑑管理制度,指定專人保管印章印鑑,嚴格用印審批流程,妥善保存用印後的書面契約,防止越權和不規範用印。
第三十三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權益保護制度,設定專職崗位並配備與業務規模相匹配的人員,嚴格實施事前協調、事中管控和事後監督,確保有效落實投資者權益保護。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資者投訴處理機制,在本機構官方網站、移動客戶端、營業場所或者行業統一渠道公布投訴電話、通訊地址等投訴渠道信息和投訴處理流程,在理財產品銷售檔案中提供投訴電話或者其他投訴渠道信息,及時、妥善處理投資者投訴。
理財公司內部控制職能部門應當定期研究、分析信訪事項中與內部控制有關的信息和問題,及時向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報告轉送、督辦情況,提出處理或改進建議。
第三十四條 理財公司應當根據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等法律法規要求履行相關職責。
第四章 內部控制保障
第三十五條 理財公司應當加強各項業務環節管理的信息化、流程化、自動化,建立健全安全、合規、高效、可靠並且與內部控制相匹配的業務和管理等系統,為內部控制有效性提供技術保障和系統支持。
第三十六條 理財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銀保監會關於信息科技監管的相關規定,加強網路安全和數據安全管理,採取身份鑒權、訪問控制、日誌審計、數據備份、交易反欺詐等技術措施,有效防範網路入侵、信息泄露、數據篡改、系統不可用等風險,確保各項業務環節數據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實性和抗抵賴性。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信息處理管理制度,依法處理投資者個人信息,嚴格審批程式,明確處理範圍,規範處理行為,保存處理記錄,確保信息處理行為可回溯,保護投資者個人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條 理財公司應當健全數據質量控制制度和流程,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數據質量管理,確保數據信息真實、完整、連續、準確和可追溯,不得遲報、漏報、錯報或瞞報。
第三十八條 理財公司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和估值系統,嚴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和《指導意見》等規定,真實準確反映各項業務交易,確認和計量理財產品淨值。
理財公司發行的每隻理財產品應當作為單獨的會計主體獨立進行會計處理,定期編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產品淨值變動表、會計報表附註在內的完整財務會計報告,保證不同理財產品之間在投資者信息登記、賬戶設定、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理財公司應當對自營業務、理財產品實施分賬管理、獨立核算,確保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完整。
第三十九條 理財公司應當合理設定內部控制考評標準,內部控制職能部門至少每年對各部門和人員內部控制活動開展一次考評,考評結果納入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並及時報送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
理財公司應當對內部控制職能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建立區別於其他部門的績效考核機制和薪酬管理制度,以有利於其有效履行內部控制管理和監督職能。
第四十條 理財公司應當將內部控制納入培訓計畫,確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於20小時的內部控制培訓。
第五章 內部控制監督
第四十一條 理財公司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內部控制審計評估,並將審計評估報告報送董事會、監事會,同時與高級管理人員及時溝通審計發現問題。
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跟蹤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並及時向董事會報告。
第四十二條 理財公司應當於每年4月30日前向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經董事會審議通過的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報告。內容包括: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評價結果、整改情況、審計評估報告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三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對理財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和有效性進行持續監管,逐步建立理財公司評價體系。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理財公司內部控制執行情況,作為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現場調查和有關股東監管評級的重要考慮因素。
第四十四條 理財公司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者實施行政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渡期為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過渡期內完成整改。
辦法解讀
《辦法》對《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等法規原則性要求進行細化和補充,與上述制度共同構成理財公司內控管理的根本遵循。《辦法》共六章46條,分別為總則、內部控制職責、內部控制活動、內部控制保障、內部控制監督及附則。
《辦法》堅持問題導向、行業對標、風險底線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原則,要求理財公司建立全面、制衡、匹配和審慎的內控管理機制和組織架構,強化理財業務賬戶管理,完善投資決策分級授權機制,健全交易全流程管理制度,實行重要崗位關鍵人員全方位管理,加強關聯交易管理與風險隔離,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內控職能部門和內審部門的內部監督作用。
《辦法》體現了為民監管理念,是理財公司更好履行受託管理職責和信義義務的重要制度保障,是理財業務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實現有效監管的重要途徑和有力抓手。發布實施《辦法》有利於促進同類資管業務監管標準統一,增強理財公司法治觀念和合規意識,促進構建與自身業務規模、特點和風險狀況相適應的內控合規管理體系,推動理財行業形成良好發展生態。銀保監會將做好《辦法》實施工作,持續督促理財公司強化內控合規管理建設,提高經營管理質效,增強風險防範能力,促進理財業務規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
答記者問
一、《辦法》公開徵求意見的情況如何?
2022年4月29日至5月29日,銀保監會就《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認真研究,進一步完善了《辦法》。
《辦法》充分吸收採納合理建議,主要包括:一是按照同類資管產品監管一致性原則,結合理財業務特點規律,細化相關規定。二是進一步完善關聯交易、風險準備金等管理規定和具體操作要求。三是對部分表述進行調整完善。
二、制定《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2018年12月《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公司辦法)發布實施以來,共有30家理財公司獲批籌建,其中28家獲批開業。截至2022年6月末,銀行及理財公司理財產品合計餘額29.1萬億元。其中,理財公司產品餘額19.1萬億元。理財公司作為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新型資管機構,有必要儘快構築全面有效的內控管理制度。
一是資管新規等法規均提出加強內部控制的原則性要求。制定《辦法》是對《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資管新規)、《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理財新規)、理財公司辦法等相關監管制度的細化和補充,有利於推動理財公司建立健全統一規範的內控標準。二是充分發揮理財公司內控防線作用。理財公司處於“潔淨起步”的關鍵時期,亟需構建與自身業務規模、特點和風險狀況相適應的內控合規管理體系,為依法合規和穩健運行提供堅實保障。三是持續強化風險隔離。理財公司還需進一步在人員、資金、投資管理、信息、系統等方面建好風險隔離牆,提高自身獨立經營能力。
三、制定《辦法》的原則和意義是什麼?
制定《辦法》主要遵循四項原則:一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理財公司內控管理薄弱環節和不足提出具體要求,提高規則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堅持行業對標,充分借鑑國內外金融業實踐,推動同類業務規則一致。三是堅持風險底線,強化理財公司審慎經營理念,切實增強防範化解各類風險隱患的能力,保障穩健可持續發展。四是堅持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內控管理機製作用,落實落細投資者保護要求。
《辦法》是理財公司更好履行受託管理職責和信義義務的重要制度保障,是理財業務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實現有效監管的重要途徑和有力抓手。在理財公司轉型發展的新時期、新階段發布實施《辦法》,有利於促進同類資管業務監管標準統一,增強理財公司法治觀念和合規意識,建立健全內控合規管理體系,推動理財行業形成良好發展生態。
四、《辦法》的總體結構是什麼?
《辦法》共六章46條。第一章“總則”,明確立法依據、適用範圍、定義、總體要求、監督管理等。第二章“內部控制職責”,規定理財公司內部控制組織架構,董監高、內控職能部門、內審部門等職責分工和定位等。第三章“內部控制活動”,細化理財公司在內控制度、產品設計和存續期管理、賬戶和銷售管理、投資和交易制度流程、重要崗位關鍵人員管理、風險準備金、關聯交易管理、與母行風險隔離、投資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監管要求。第四章“內部控制保障”,明確理財公司在信息系統管理、網路和信息安全管理、數據質量、會計和估值、內控考評、內控培訓等方面應遵循的監管要求。第五章“內部控制監督”,明確理財公司內部審計和年度報告義務,監管部門持續監管責任等。第六章為“附則”。
五、《辦法》對強化理財公司受託管理職責有哪些規定?
《辦法》要求理財公司對各項業務活動和管理活動制定全面、系統、規範的內控制度體系,並至少每年進行一次全面評估。一是加強產品設計和存續期管理。要求理財產品發行前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式,持續跟蹤每隻產品風險監測指標變化情況,開展壓力測試並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二是強化理財業務賬戶管理。要求完整準確獲取投資者身份信息,為投資者開立理財賬戶,理財資金歸集、收付和劃轉等全部流程通過銀行賬戶及銀行清算結算渠道辦理,理財產品銷售信息和數據交換通過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中央數據交換平台等銀保監會認可平台進行。每隻理財產品分別設定投資賬戶,更好追蹤資金投向,落實“三單管理”。三是完善投資和交易制度流程。要求合理劃分投資決策許可權,建立投資決策授權持續評價和反饋機制。明確不同類型資產投資審核標準、決策流程、風控措施和投後管理要求。健全交易全流程管理制度,有效識別和控制相關風險。四是實行重要崗位關鍵人員全方位管理。實施崗位責任制度和不相容崗位分離措施,強調開展投資交易應當使用統一管理的通訊工具並進行監測留痕。五是強化與母行風險隔離。要求理財公司對每筆投資進行獨立審批和投資決策。全面準確識別關聯方,規範管理關聯交易行為,合理審慎設定重大關聯交易標準。
六、《辦法》在同類業務規則一致性上主要有哪些規定?
《辦法》充分對標國內外資管行業良好監管實踐,結合理財公司特點細化了相關要求。一是設立首席合規官。負責對內部控制建設和執行情況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並可以直接向董事會和監管部門報告,更好發揮其監督制衡作用。二是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建立人員信息登記和公示制度,明確投資人員、交易人員名單。在理財公司官方網站或者中國理財網等行業統一渠道公示投資人員任職信息、關聯交易信息、託管機構信息等。三是加強交易監測、預警和反饋。實行公平交易、異常交易監測制度,前瞻性識別和防範風險。實行集中交易和交易記錄製度,確保投資和交易相分離,以及交易信息可回溯、可檢查。四是完善個人信息保護。建立信息隔離制度,強化信息隔離,防止敏感信息不當傳播和使用。依法處理投資者個人信息,保護投資者個人信息安全。
七、《辦法》對加強理財公司內外部監督有哪些規定?
《辦法》堅持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管相結合,共同推動理財公司完善內部控制長效機制。一是要求理財公司內控職能部門至少每年組織內控考評,考評結果納入績效考核指標體系。二是要求理財公司內審部門至少每年開展內控審計評估,發揮監督制衡作用。三是監管部門加強持續監管,逐步建立理財公司評價體系,提升監管有效性。
八、《辦法》關於過渡期有何安排?
《辦法》過渡期為施行之日起六個月。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應當在過渡期內完成整改。理財公司應當在過渡期結束前逐項對照《辦法》要求向銀保監會相關監管部門提交內控自評報告,確保將《辦法》各項規定內化為自身制度和操作實踐。
九、《辦法》與現行有關制度規則的關係?
《辦法》與資管新規、理財新規、理財公司辦法等制度規則,共同構成理財公司內控管理的根本遵循。上述制度規則已有規定的,如銷售管理、內外部審計等內容,《辦法》與之充分銜接。對於目前仍通過內設部門開展理財業務的銀行,其內控管理主要遵循《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該指引未予明確的,參照《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