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按照規定許可權,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定全縣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制定有關政策措施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依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負責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負責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等工作。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負責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資產核算、編制資產負債表,依照有關標準組織考核。擬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擬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建設項目規劃、相關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和村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擬訂城鄉規劃政策,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用地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按許可權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用地預審和臨時用地管理。負責審核建設項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負責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實施全縣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擬訂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負責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組織編制並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檢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負責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十一)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依照管理權,負責登記發證和探礦權審查;依法辦理探礦權保留延續、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申請;承辦對外合作區塊的申報事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礦產資源信息、地質資料匯交和資料檔案管理;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質勘查成果;審查監督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資格。組織實施礦業權流轉制度,管理礦業市場;依法參與開礦的立項審核,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十二)推動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和測繪地理信息管理。擬定並實施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的統一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實施自然資源監察工作。查處全縣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國土空間規劃等領域重大違法案件。
(十四)負責自然資源行業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生態環境保護、審批服務便民化等工作。
(十五)統一領導和管理理塘縣林業和草原局。
(十六)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七)職能轉變。發展和改革局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城鄉規劃管理職責、水務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農業畜牧局草原資源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林業局森林、濕地等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劃入自然資源局。國土資源局監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職責劃入生態環境局,國土資源局農田整治項目管理職責劃入農牧農村和科技局,國土資源局地質災害防治劃入應急管理局。統一領導和管理理塘縣林業和草原局。
(十八)在地質災害防救及應急方面的職責分工。
縣自然資源局依法依規承擔相關行業領域的地質災害監測、預警、防治工作及應急救援救災的技術保障工作。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救災方面,在縣應急管理局統一組織、統一指揮、統一協調下,縣自然資源局等部門各司其職、無縫對接。
1.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並實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救災的技術保障工作。
2.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牽頭組織編制全縣綜合應急防災減災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承擔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並落實。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救災;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全縣應對重大及以上災害指揮部工作,負責組織重大及以上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縣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險情信息。組織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承擔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3.必要時,縣自然資源局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信息、檔案、目標管理、績效考核、政務公開等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局重要檔案文稿。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工作。承擔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
(二) 自然資源監測利用股。依照國家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工作。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監督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配置。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政策,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三)國土空間規劃管理股。擬訂全縣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全縣國土空間規劃、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分區規劃,相關專項規劃、詳細規劃和村規劃。組織劃定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承擔報省、州、縣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及各類專項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全縣重大專項規劃。組織實施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和管理規定,指導全縣並按職責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建設用地選址工作、臨時用地審批工作。
(四)耕地保護監督股。擬訂並實施全州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州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五) 政策法規信訪股。承擔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承擔法治政府建設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調解有關工作,組織重大處罰案件、許可事項聽證。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督察相關政策和工作規則。承擔行政效能、行風政風建設相關工作。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負責接待、受理民眾來信來訪。辦理全縣自然資源系統重大信訪事項,負責涉及自然資源的群體性突發事件及維穩工作的協調處置。
(六) 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開發利用股。擬訂全縣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的實施意見。承擔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工作,管理登記資料。負責由縣級承擔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負責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負責測繪成果的匯交、保管、提供、利用和保密安全監管。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指導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七)礦產資源股。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擬訂全縣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擬定全縣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監督地質資料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擬訂全縣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統計分析並指導全縣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
(八)地質災害防治股。負責全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工作。承擔全縣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擬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和監督實施地質災害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指導地質災害群測群防、專項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工作。
(九)財務與資金運用股。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負責機關和派出機構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承擔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負責自然資源系統內部審計、各類專項資金、重大項目等審計監督工作。
人員編制
縣自然資源局行政編制7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規劃師1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