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民營企業權益保護規定

珠海經濟特區民營企業權益保護規定自2022年3月31日珠海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經濟特區民營企業權益保護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3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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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最佳化民營經濟發展環境,保障民營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民營企業權益保護相關活動。
本規定所稱民營企業,是指除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本控股企業(以下統稱國有企業)和外商獨資、外商控股企業以外依法設立的企業。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將民營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構建暢通的民營企業意見訴求表達渠道,完善政務服務質量評價機制。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領導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民營企業權益保護、促進發展工作,每年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保障民營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人民政府在民營企業權益保護方面的職責。
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民營企業發展的巨觀指導和服務,綜合協調有關部門擬訂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民營企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發展和改革、財政、稅務、科技創新、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金融、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各項工作。
第五條 工商業聯合會發揮政府和民營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協助政府開展服務和指導工作,聯繫和服務民營企業,反映民營企業合理訴求,維護民營企業及經營管理者的合法權益。
行業協會、商會應當依法依規開展活動,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市場秩序,推動行業誠信建設,依法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民營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契約,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約定義務。確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契約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依法予以補償。
市人民政府對本級政府組成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政務履約守諾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政府績效評價體系。探索建立政務失信責任追究制度,按照規定對政務失信行為予以懲戒。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涉民營企業政策評估、跟蹤落實制度,涉民營企業政策制定機關應當定期評估政策執行情況及實施效果,及時清理不符合民營企業權益保護要求的政策措施。
市統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民營企業統計監測機制,加強對民營企業發展運行趨勢的分析研判,定期發布本市民營經濟發展報告,為民營經濟發展與保護提供決策支持。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制定涉及市場主體的法規、規章、其他政策性檔案以及具體政策措施時,起草部門應當在起草過程中依法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防止排除、限制民營企業參與市場競爭。未經公平競爭審查的,不得出台。
本市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銜接聯動工作機制,加強信息交流共享與工作協作,推動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有效實施。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實施下列行為,不得因所有制形式不同設定不平等的標準或者條件:
(一)制定、實施各類規劃和產業政策;
(二)土地供應;
(三)資金扶持;
(四)分配能耗指標;
(五)制定、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
(六)制定、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污權指標;
(七)實施公共數據開放;
(八)其他資源要素配置和行政管理行為。
第十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政府採購的採購人、採購機構以及依法必須進行招投標項目的招標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限制投標人、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股權結構;
(二)設定或變相設定與企業性質掛鈎的行業準入、資質標準等;
(三)設定或變相設定明顯超過項目需求的業績門檻;
(四)設定的資格、技術、商業技術、註冊地限制與採購項目、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求不相適應或者與契約履行無關;
(五)超越定價許可權進行政府定價或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水平;
(六)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民營企業參與政府採購、投標活動的行為。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不得違反法
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契約約定遲延支付民營企業的貨物、服務、工程等賬款,不得在約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承兌匯票等形式變相延長付款期限。
除契約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對於政府投資項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不得強制要求民營企業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
審計機關應按照審計計畫安排,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被審計單位拖欠民營企業賬款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不得越權執法、過度執法,避免重複檢查。同一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應當合併進行,不同部門的日常監督檢查能夠合併進行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檢查。對輕微違法違規行為遵循包容審慎的原則,建立健全預先提醒、主動指導、及時糾正的工作制度。
對重點企業、信用等級高的企業或者涉及多部門聯合檢查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制定聯合檢查涉及企業清單和年度聯合檢查計畫。在聯合檢查中,對法定檢驗、檢疫、檢測、技術鑑定機構依法作出的符合法定要求的檢驗、檢疫、檢測、技術鑑定結果,所有聯合檢查的執法部門應當直接採用,不得重複進行檢驗、檢疫、檢測、技術鑑定。對已經接受聯合檢查的企業,除有投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案件線索、重點領域治理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外,相關部門年內一般不再單獨進行同類型的檢查。聯合檢查事項涉及鎮街綜合執法職
能的,應當聯合鎮街統一實施。
第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文化廣電部門、司法機關等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領域的區域和部門協作,完善線索通報、聯合執法、檢驗鑑定結果互認、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銜接等機制,為民營企業提供智慧財產權快速受理、境內外維權援助以及專利預警等服務,依法查處侵犯民營企業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第十四條 本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規範公共信用信息納入範圍,實現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制度。
社會信用主管部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除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不可修復的情形外,應當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式及時進行信用修復。
第十五條 民營企業應當加強自我管理能力,完善企業治理結構及內部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企業決策機制,形成有效的內部監督和風險防控機制,促進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產業園區內設立公共政策法律服務中心,建立健全民營企業法律服務機制,為民營企業提供權益保護、政策諮詢、合規經營等公益性服務。
第十六條 本市建立民營企業權益保護工作政企溝通聯繫制度,協調解決制約民營企業發展的困難和問題。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召開民營企業代表座談會,聽取民營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本市設立企業投訴受理電話專線,建立投訴舉報、辦理、督辦、反饋、回訪、評價的長效機制。對於通過投訴專線反映的問題,應當即時予以解答。對於情況複雜,不能即時解答的事項,承辦投訴事項的職能部門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處理完畢。
專線主管部門應當匯總相關職能部門辦理時效、民眾滿意度等綜合情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和監察機關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 司法機關應當依法審慎採取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降低強制性措施對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司法機關可以採用案例宣傳等形式,引導民營企業規範企業內部治理,提高風險防範能力。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定期聽取和審議本級政府關於民營經濟發展與權益保護工作情況的報告,開展涉及民營企業發展法律法規的執法檢查。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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