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1998年5月21日珠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11月26日珠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珠海經濟特區民營企業權益保護規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私營企業權益保護條例
  • 頒布時間:2010年11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珠海市人大常委會
修訂條例,修改決定,

修訂條例

(1998年5月21日珠海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11月26日珠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珠海市森林防火條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引導私營企業的健康發展,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由自然人投資設立或者由自然人控股,以僱傭勞動為基礎的,以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註冊登記成立的經營性經濟組織。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經珠海經濟特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成立的私營企業。
第四條各級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私營經濟的發展,依法保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
第五條私營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規章,依法納稅,公平競爭,服從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不得損害國家、社會的公共利益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範圍內,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二章財產權益保護
第七條私營企業依法對其所有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哄搶、破壞、敲詐勒索或者以其他手段侵犯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
第九條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條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徵收私營企業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進行,並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
第十一條私營企業可以對其所有的資產依法自主決定出租、抵押、有償轉讓或者其他處分。
第十二條私營企業對依法取得的註冊商標、專利等享有專用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私營企業的股東或者合伙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股東協定、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定規定,足額繳納各自應繳納的出資額;
(二)在企業登記註冊成立後抽逃出資;
(三)未經股東大會或者其他合伙人同意,向外轉讓出資或者新增加投資者;
(四)其他侵犯私營企業權益的行為。
第十四條私營企業的董事、監事、合伙人或者職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賄賂,致使企業財產權益受到損失;
(二)侵占企業財物,挪用企業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三)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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