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經濟特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保護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經濟特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保護辦法
  • 施行時間:2018年12月20日
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的保護與管理,傳承優秀歷史文化遺產,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活動。
歷史建築被依法確定為文物的,其保護管理依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堅持科學規劃、有效保護、分類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建立保護聯動機制,協調、監督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
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管理。
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的日常巡查和現場保護等職責。
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履行區政府的職責。
第五條 城鄉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的規劃編制和管理,以及相關保護管理工作。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內的文物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等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保護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實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保護工作專家諮詢制度。保護名錄、保護規劃等保護工作相關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意見。
第七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負責以下工作:
(一)按照法律、法規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保護規劃要求,做好宣傳和保護工作。
(二)指導、督促村民或者居民按照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保護要求,保護和合理利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
(三)對有損毀危險的歷史建築進行統計,並及時向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四)制止違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保護規定和要求的行為,並及時向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八條 各級政府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保護工作予以經費保障,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經費用於申報、普查、測量、認定、維護與修繕、基礎設施和居住環境改善等相關事項。
第九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信息管理和查詢系統,實現部門信息共享並向社會提供查詢服務。
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贈等形式,依法參與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的保護工作。
對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市、區政府可以給予獎勵。
第二章 保護名錄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保護名錄製度,對被認定為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的,作為保護對象納入保護名錄。
第十二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根據歷史文化遺產普查結果和社會推薦情況,經組織專家論證後,擬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保護名錄。
擬定的保護名錄應當徵求利害關係人意見,並通過政府網站、主要新聞媒體以及所在地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的公示欄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公示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擬定的保護名錄經市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後,由市政府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核定後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保護名錄,不得擅自撤銷已納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
保護對象因不可抗力導致滅失或者損毀、確已失去保護意義的,或者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需要調整、撤銷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按程式報請批准。
第十四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並指導區政府開展歷史文化遺產普查,及時將在普查中發現並經論證認為具有保護價值的鎮、村、建築物和構築物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
單位和個人發現有保護價值的鎮、村、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應當向規劃主管部門報告。規劃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通知鎮、村、建築物和構築物所在地區政府。區政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應當組織專家論證,經論證認為具有保護價值的,及時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並採取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區政府應當自鎮、村、建築物和構築物被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之日起兩日內,通知其所在地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其代管人,並在其所在地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的公示欄上公告。
預先保護期自區政府發出預先保護通知之日起不超過十二個月。超過預先保護期未被納入保護名錄的,預先保護自行失效。因預先保護對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區政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預先保護期內,嚴禁改造、拆除或者可能對預先保護對象造成損壞的建設活動。因公共利益或者建設工程特別需要,必須改造、拆除或者遷移預先保護對象的,由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論證,並制定補救措施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對列入保護名錄的保護對象建立保護檔案。保護檔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普查獲取的資料。
(二)坐落地址、建築面積、建設年代、保護級別、文化藝術特徵、歷史特徵、歷史沿革、歷史事件、名人事跡和技術資料等。
(三)使用現狀和權屬變化情況。
(四)保護規劃。
(五)設計、測繪信息資料。
(六)修繕、維修、遷移、拆除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片和影像等資料。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資料。
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查詢保護檔案所記載的相關信息。
第十七條 區政府應當自轄區內保護對象納入保護名錄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其保護標誌的設定。
保護標誌應當載明保護對象的名稱、編號、公布機關,並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載明建成時間、文化信息,翻譯成相應的外文,設定相應的信息化標識。
第三章 名鎮名村保護
第十八條 國家級和省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本市市級歷史文化名村的認定,參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重點突出珠海地域文化特色,反映香山文化、海洋文化、經濟特區文化等文化的傳承。
第十九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鎮、村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以及與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觀和人文環境。
(二)體現傳統風貌的歷史街巷。
(三)各級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不可移動文物。
(四)歷史建築。
(五)歷史環境要素,包括反映歷史風貌的古井、圍牆、石階、鋪地、駁岸、古樹名木、古驛道等。
(六) 特色鮮明與空間相互依存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以及優秀傳統文化和本土特色文化。
第二十條 市、區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責任人,並向社會公布:
(一)歷史文化名鎮所在地的鎮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為保護責任人。
(二)歷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保護責任人。
(三)市、區政府為保護對象設立保護管理組織的,該組織為保護責任人。
第二十一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保護責任:
(一)保持保護範圍內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特色裝飾、空間尺度和歷史環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開展日常巡查,及時制止危害歷史文化遺產的行為,並告知規劃主管部門。
(三)保持保護範圍內的整潔美觀。
(四)協助相關部門保障消防、防災等公共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市政府確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 區政府應當自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一年內,依法組織編制完成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以下簡稱村鎮保護規劃)。
村鎮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村鎮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示規劃草案,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村鎮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保護規劃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過政府網站和主要新聞媒體公布規劃文本。
第二十三條 村鎮保護規劃應當明確保護範圍等事項。保護範圍包括核心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
核心保護範圍內以居住功能為主的,村鎮保護規劃應當延續其居住功能,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配套。核心保護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實施整體轉讓用於房地產開發。
第二十四條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施工,應當符合村鎮保護規劃要求。
因建設施工導致保護範圍內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有損毀危險的,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施工單位立即停止施工。因施工造成損害的,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承擔修復、賠償責任,其修複方案應當徵求規劃主管部門、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和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二十五條 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改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因保持或者恢復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的需要,難以符合相關建設標準和規範的,在不影響消防安全,不突破原有建築基底面積、建築高度和建築面積且不減少相鄰居住建築原有日照時間的前提下,可以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或者拆除村鎮保護規劃確定保護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確需拆除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內歷史建築以外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市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作出決定。
第二十六條 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畫指標優先保障用於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與利用,保障其必要的宅基地置換用地和合理利用的發展空間。因保護利用需要異地新建新村的,應當制定新村建設規劃。
第二十七條 市、區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周邊基礎設施。因保護需要無法按照現行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建設和管理相關基礎設施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制定適應保護需要的建設、管理要求和保障方案。
在保護範圍內修建道路、地下工程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的,應當根據市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保護要求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不得損害文物和歷史建築,不得破壞整體環境風貌。
第二十八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的水、電、燃氣、通訊等管線的安裝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做到安全、整潔、美觀。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改造過程中,區政府可以鼓勵將電線、通訊等線纜通過納入管道、遷入地下等方式實施管理,具體辦法由各區政府另行制定。
公路、鐵路、高壓電力線路、輸油管線、燃氣幹線管道和其他基礎設施塔架不得穿越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核心保護範圍;已經建設並產生較大破壞性影響的,應當按照村鎮保護規劃逐步遷出。
第二十九條 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範圍內,因實施村鎮保護規劃需要依法徵收房屋,以及依法批准設定的項目和設施需要停業、轉產、關閉或者拆除,導致所有權人或者經營者合法權益損害的,應當按照居住條件有所改善、合法權益充分保障的原則給予異地安置或者貨幣化補償。對自願遷出的,應當給予獎勵。
具體補償和獎勵辦法由市規劃主管部門牽頭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三十條 區、鎮政府應當統籌規劃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內的生產經營活動。
鎮政府、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村民或者居民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和管理。
鼓勵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村民或者居民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內居住,依法參與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內的生產經營活動。
鼓勵利用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發展文化產業和傳統手工業,適度發展旅遊業,推進歷史文化資源與旅遊、教育、音樂、文化、康養等產業深度融合。
第三十一條 區、鎮政府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以獨資、控股、參股、出租等方式參與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和利用。
村民或者居民可以以其所有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內的歷史建築、房屋、資金等入股、聯營參與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和利用。
第三十二條 鼓勵金融管理機構制定優惠政策,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項目提供信貸支持。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工作,通過投資補貼等形式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
第三十三條 本市設立便於指示前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交通道路標識、標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步行街等的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採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 鼓勵挖掘和整理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內傳統文化藝術,扶持民間藝人等傳徒、授藝。
鼓勵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建設鎮史館、村史館,開展富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等活動。
第四章 歷史建築保護
第三十五條 建成三十年以上且未被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也未被登記為不可移動文物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認定為歷史建築:
(一)反映珠海發展歷程、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特定時代特徵和地域特色的。
(二)建築樣式、結構、材料、施工工藝或者工程技術反映地域建築文化特點、藝術特色、具有科學研究價值的。
(三)與重要的歷史事件、革命運動或者著名歷史人物有關,具有紀念意義的。
(四)代表性、標誌性建築或者著名建築師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市政基礎設施、園林等。
建成雖未滿三十年,但符合前款規定之一,突出反映地方時代特點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也可以依法確定為歷史建築。
第三十六條 本市依據歷史建築的歷史、科學、藝術價值以及續存年份、完好程度等情況,對歷史建築實行分類保護。市規劃主管部門根據歷史建築的不同保護要求,制定歷史建築分類保護辦法以及修繕技術規範。
第三十七條 市、區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歷史建築的保護責任人,並向社會公布:
(一)國有歷史建築,其使用權人為保護責任人;無使用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不明確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為保護責任人。
(二)非國有歷史建築,其所有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下落不明、無法與所有權人取得聯繫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代管人為保護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權人為保護責任人;所有權人、代管人、使用權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所有權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權人均不明確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為保護責任人。
第三十八條 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履行保護責任:
(一)加強日常維護、保養。
(二)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和色彩。
(三)保護傳統格局、歷史風貌、特色裝飾和歷史環境要素的完整性。
(四)保障結構安全,發現險情時及時採取排險措施,並向區建設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五)防潮防滲防蛀。
(六)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修繕。
(七)確保消防、防雷、防災等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八)按照保護規劃的要求合法合理的使用、利用。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九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自歷史建築保護名錄公布之日起一年內,會同文物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編制完成歷史建築保護規劃(以下簡稱建築保護規劃)。
建築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示規劃草案,公示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建築保護規劃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政府網站和主要新聞媒體公布,並在歷史建築所在地顯著位置張貼。
經依法批准的建築保護規劃公布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和調整。確需修改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四十條 歷史建築保護範圍由建築保護規劃予以確定。歷史建築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在建築物上刻劃、塗污。
(二)在建築物內違規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的物品。
(三)擅自改變歷史建築內部或者外部結構、造型和風格。
(四)實施損壞建築主體承重結構或者其他危害建築物安全的行為。
(五)占地違章搭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
(六)其他對歷史建築保護有破壞性影響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歷史建築有損毀危險的,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應當立即組織搶險保護,並及時向區建設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歷史建築經鑑定為危險房屋或者存在顯著影響整體承載缺陷的,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應當根據鑑定報告,及時採取加固、修繕等保護措施。
區政府應當協助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對歷史建築進行搶險以及採取加固、修繕等保護措施。
第四十二條 區建設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歷史建築保護要求以及現狀,並聽取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意見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歷史建築年度修繕計畫。
區建設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年度修繕計畫通知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對歷史建築進行修繕,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修繕。
第四十三條 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應當在符合保護規劃的前提下,按照本市歷史建築分類保護辦法以及修繕技術規範要求,對歷史建築進行日常維護以及輕微修繕。規劃主管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需要,及時提供相關信息和技術指導。
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進行其他修繕活動,應當在修繕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修繕設計和施工方案,報規劃主管部門審核。規劃主管部門審核時,應當徵求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意見。
設計、施工方案通過審核後,歷史建築保護責任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依法實施修繕。歷史建築修繕期間,施工單位應當在現場展示歷史建築的保護價值、修繕效果圖等資料,並遵守消防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修繕活動涉及行政審批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簡化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
第四十四條 歷史建築修繕費用由保護責任人承擔。按照技術規範、修繕設計、施工方案等要求對非國有歷史建築進行修繕的,其保護責任人可以向區政府申請補助。具體補助辦法由各區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市、區政府依法徵收土地以及房屋前,應當對擬徵收地塊的歷史建築情況進行普查核實。普查未完成的,不得開展房屋徵收工作。
第四十六條 城市更新和新區建設中,非國有歷史建築所有權人同意該歷史建築被徵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徵收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改造主體應當按照保護要求將非國有歷史建築納入徵收補償方案或者改造方案,並依法評估房屋價值後,通過產權置換或者貨幣資金的形式給予該歷史建築所有權人補償。補償標準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徵收地塊內類似非歷史建築房屋補償標準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補償。非國有歷史建築所有權人不同意該歷史建築被徵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保護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第四十七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規劃條件的附圖、附屬檔案中載明歷史建築的保護要求。
不動產登記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在房屋權屬檔案中註明納入保護名錄的歷史建築的相關信息。
第四十八條 在符合結構、消防等專業管理要求和建築保護規劃要求的前提下,歷史建築實際使用用途與權屬登記中房屋用途不一致的,市規劃主管部門可以批准其變更房屋用途。
第四十九條 鼓勵利用歷史建築發展文化創意、休閒旅遊,文化體驗、文化研究、開辦展館和博物館以及以其他形式對歷史建築進行保護與合理利用。
鼓勵保護責任人將歷史建築對公眾開放。
第五十條 市、區政府可以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扶持、簡化手續、減免國有歷史建築租金、放寬國有歷史建築承租年限等方式,促進歷史建築的保護與合理利用。
市、區政府可以通過收購、產權置換等方式獲得非國有歷史建築的所有權,並可以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符合要求的單位和個人對歷史建築進行保護與合理利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相關處罰規定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拆除或者損壞預先保護對象的,由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歷史建築所有權人、代管人或者使用權人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履行保護責任,對歷史建築造成破壞性影響的,由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保護責任人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在現場展示歷史建築的保護價值、修繕效果圖等資料的,由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施工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工作人員違法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

解讀

《珠海經濟特區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保護辦法》已經九屆市政府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於今起實施。19日,市法制局與市住規建局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詳細解讀辦法的具體內容。
記者在發布會上了解到,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是不可再生的寶貴文化資源和歷史傳承的重要載體。目前已擁有國家級名鎮2處、省級名村1處,並已公布兩批歷史建築共92處。
據了解,為實現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的充分有效保護,辦法從多方面建立健全保護管理體制機制,包括明確各級政府職責分工,從宣傳保護、制止並報告違法行為等方面設定了村(居)委會的職責,設定名鎮名村保護責任人制度。
為及時有效保護潛在的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借鑑廣州等地做法,設立預保護制度,明確經論證認為具有保護價值的鎮、村和建(構)築物,可確定為預先保護對象。
為有效保護名鎮名村,甄選出突出香山文化、海洋文化等地域文化特色的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國有和省級名鎮名村認定標準按有關規定執行。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具體情況,對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等區域實施交通管制措施。
核心保護範圍內以居住功能為主的土地,其使用權不得實施整體轉讓用於房地產開發;在改造過程中,區政府可另行制定辦法,鼓勵實施將線纜納入管道、遷入地下的政策,嚴格要求公路、鐵路、燃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不得穿越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和歷史建築的核心保護範圍,已建設並產生較大破壞性影響的,應按規劃逐步遷出。
原則上以30年作為珠海市歷史建築認定的時間標準(30年為省規定的優秀歷史建築標準)。明確政府可通過依法獲取非國有歷史建築所有權等方式,實現歷史建築的有效保護與利用。明確在城市更新和新區建設中,對非國有歷史建築進行徵收的,應給予其所有權人不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徵收地塊內類似非歷史建築房屋百分之一百二十的補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