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

《珠海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是一部廣東省珠海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3年06月16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81911
  • 發布日期:1993-06-16
  • 生效日期:1993-06-1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珠海市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
(1993年6月1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保障起重機械的安全運行,根據國家、廣東省有關勞動安全、監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含縣、區)所有設計、製造、改裝、安裝、維修和使用起重機構的單位。
第三條起重機械的製造、安裝(含改裝、維修,下同)、使用和報廢等由市勞動局實行國家安全監察。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和各類電梯(包括客梯和手扶電梯、貨梯、客貨兩用梯、雜物電梯、醫用電梯等)。
第二章 起重機械的製造與安裝
第五條起重機械的設計、製造、安裝必須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頒標準及安全規定。
引進國外起重機械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規定。
第六條在本市從事起重機械製造的企業必須持有國家建設部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未取得生產許可證者必須經省勞動局安全認可後方能從事起重機械的製造。未取得生產許可證或未經省勞動局安全認可的企業,不得進行起重機械的製造。
第七條接受起重機械安裝工程的單位應持有國家建設部頒發的“安裝許可證”或省級勞動部門簽發的安全認可證。
外地來本市安裝起重機械的單位,必須持國家建設部頒發的“安裝許可證”或當地省級勞動部簽發的安全監察機構認可的證書到市勞動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第八條已取得起重機械製造或安裝(安全許可證)的單位,必須經市勞動局登記註冊後,方可在市內設廠生產或承接安裝業務,否則一律不準在市內製造或安裝、維修、保養起重機械。
第九條凡沒有領取“安全認可證”或未經市勞動局登記備案而擅自在市內製造、安裝、維修、保養起重機械者,由市勞動局進行查處。
各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不得僱請沒有“安裝許可證”或“安全認可證”的單位或個人承擔安裝維修、保養起重機械,違者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三章 起重機械安裝的申報、驗收及年檢
第十條起重機械安裝施工前,使用單位應會同安裝單位填報《珠海市電梯安裝申請表》或《珠海市起重機械安裝申請表》,並向市勞動局遞交下列憑證:
(一)安裝許可證書或安全認可證書;
(二)參與施工安裝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三)起重機械生產廠家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調試說明書、使用維修說明書,電氣原理圖及其代號說明;
(四)電氣敷線圖、部件安裝圖以及電梯的機房布置圖和進道設計圖。
經市勞動局審核批准後,施工單位方可施工安裝。
第十一條起重機械安裝後,使用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先進行自檢,然後呈報市勞動局,領取《起重機械檢驗申請單》,確定檢驗日期。
第十二條市勞動局檢驗起重機械時,使用單位及安裝單位應派人參加。檢驗合格的,由市勞動局發給《電梯使用合格證》或《起重機械使用合格證》。不合格的,則發出《限期整改指令書》,整改完畢後再進行復檢。
第十三條對未取得生產、安裝許可證或安全認可證的單位製造、安裝的起重機械,以及未經批准而擅自安裝的起重機械,市勞動局一律不予驗收,並根據實際情況按有關規定處理。
未經驗收的在用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必須於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勞動局辦理登記和申報驗收手續。未經市勞動局驗收並領取起重機械使用合格證的起重機械,一律不準使用,違者按《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在用起重機械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在起重機械使用合格證期滿前一個月內到市勞動局辦理申請年檢手續。
第十五條經檢驗起重機械安裝不合格的,在復檢期限內復檢二次仍不合格者,市勞動局有權指定安裝單位整改,其費用由安裝單位承擔。
第十六條起重機械主要部件因磨損或有嚴重缺陷危及安全的,市勞動局應註銷其使用合格證,使用單位應立即了停止使用。
停止使用的起重機械經檢修後重新啟用前,必須經市勞動局復檢,取得使用合格證後,方可重新啟用。
經檢定報廢的起重機械不得繼續使用,應迅速拆除並辦理報廢手續。
第十七條使用簡易電梯的單位,對在用的簡易電梯要強化管理,限制使用,並逐步淘汰。本辦法實施後,不得再報裝簡易電梯。
第四章 起重機械的使用和保養
第十八條起重機構使用單位必須加強起重機械運行的安全管理工作,起重機械要有專人操作、管理,並要建立起重機械設備檔案、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九條使用單位應定期對使用期間的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起重機械操作、維護、保養人員必須經過安全技術培訓、考核,並取得《廣東省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能上崗作業。
第二十條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或重大運行事故,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並將事故情況及時報告市勞動局。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因起重機械製造、安裝或使用單位的責任造成生命財產損失時,按有關規定處罰或追究該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勞動局給予處罰。
(一)新裝、改裝、異地安裝起重機械的單位,不按規定申報、審批,或申報後未經批准即行施工,以及起重機械安裝後未經市勞動局檢驗合格即投入使用的,除責令補辦申報、審批、檢驗手續外,對使用單位處以該起重機械工程總概算百分之一的罰款,對安裝或製造單位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的罰款;
(二)對違反在用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驗的規定,無特殊原因未向市勞動局申報進行檢驗的使用單位罰款五百至二千元;
(三)起重機械安全防護設施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接到《限期整改指令書》後,逾期不改的,除責令停用整改外,對等待、安裝或使用單位罰款二千至一萬元;
(四)對起重機械安全設施不維修、不保養,擅自停止使用或予以拆除的,市勞動局應責令使用單位立即改正,並罰款一千至五千元;
(五)從事起重機械製造、安裝、維修、改裝的單位,使用未經考核合格的工人上崗,允許無操作合格證的工人從事特種作業的,罰款五百至二千元。
第二十三條市勞動局進行處罰時,應製作《罰款決定通知書》並發給被處罰單位。受罰單位必須在接到《通知書》後十五日內繳付,逾期不繳的,每天加罰罰款總額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二十四條企業繳付的罰款,應從稅後留利或自有資金(基金)中開支,不得列入生產成本。
事業單位繳付的罰款,在自有資金(基金)中開支,不得在事業費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罰款應使用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所罰款項全部上繳市財政。
第二十六條對市勞動局的處罰不服的,可依法向市勞動局的上一級機關提出複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市勞動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市勞動局的處罰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不停止原處罰的執行。
第二十七條市勞動局因具體行政為不當,給被處罰單位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市勞動局應負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有關對起重機械安全認證、檢驗、審檢的技術規範,由市勞動局依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製定實施。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珠海市電梯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珠勞護〔1989〕7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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