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起重機械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珠海市起重機械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是2001年5月2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起重機械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 地區:珠海市
  • 檔案類型: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29號
  • 發布單位:81911
  • 發布日期:2001-05-23
  • 生效日期:2001-05-23
檔案全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9號)
《珠海市起重機械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已經2001年4月6日第9次市府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方旋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珠海市起重機械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起重機械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保障起重機械業主(指承擔設備使用管理許可權的單位或個人,其既可以是起重機械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產權所有者委託,行使設備使用管理許可權者)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起重機械的設計、製造、銷售、安裝、使用、大修改造、維修保養和檢測檢驗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用電力拖動、運送乘客或貨物的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含建築升降機及載人吊籠)和電梯、自動扶梯。
第四條珠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的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
(一)對新安裝、大修改造後以及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起重機械進行強制性質量與安全性能檢驗;
(二)對製造與安裝質量存在爭議的起重機械進行鑑定或者確認其檢驗結果;
(三)對在用起重機械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定期審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資格認可並授權的從事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工作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機構)在授權範圍內承擔第四條規定的檢驗工作。
第二章 設計、製造與銷售
第六條起重機械的設計、製造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應對所設計、製造起重機械的質量與安全性能負責。起重機械的設計、製作必須符合國家規範和有關行業標準及安全規定。
引進國外的起重機械必須符合我國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七條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對起重機械的製造統一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未取得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安全許可證的單位不得製造相應的起重機械。
第八條在本市銷售的起重機械須有原廠出具的產品質量合格證。對於國產起重機械,其生產單位必須持有相應的生產許可證或安全認可證,並已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了資格證書備案手續;境外企業在本市範圍內銷售境外製造的起重機械,必須明確中國境內註冊的代理商,並由代理商承擔相應的質量和安全責任,該代理商應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對申報安裝起重機械時尚未辦理前款規定的備案手續的,責令其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不予受理其報裝申請。
第三章 安裝、大修改造與審驗
第九條安裝、大修改造、保養單位必須對起重機械安裝、大修改造、保養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