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海南省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試行)》是為加強對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而制定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築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和《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工程,其建築起重機械的備案登記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和設備的安裝工程。
本辦法所稱建築起重機械是指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使用的各類塔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
第三條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建築起重機械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建築起重機械的備案和使用登記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必須進行備案、登記。
第五條
建築起重機械備案、登記實行編號制度,一機一號,全省通用。登記編號(編號規則見附屬檔案一)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報廢或調至外埠除外)。
第六條
建築起重機械出租單位或者自購建築起重機械使用單位(以下簡稱“產權單位”)在建築起重機械首次出租或安裝前,應當到本單位工商註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備案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備案部門應對符合備案條件的設備進行統一編號,七個工作日內向產權單位核發《海南省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見附屬檔案二)。產權單位辦理備案手續時,應向備案部門提交以下資料。
(一)《海南省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表》(見附屬檔案三)一式二份;
(二)產權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複印件一份;
(三)設備製造許可證複印件一份,舊設備無製造許可證的要提供省級有關部門產品鑑定證書複印件一份(報廢和淘汰設備除外);
(四)產品出廠合格證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五)購銷契約或原發票複印件或相應有效憑證各一份;
(六)產品製造監督檢驗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七)進口建築起重機械需提供商檢部門出具的證明檔案。
第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購置使用的建築起重機械辦理備案手續時,除提交本辦法第六條資料外,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改造及大修理資料;
(二)事故記錄和1年以上的運轉記錄資料;
第八條
建築起重機械自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使用單位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使用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取得《海南省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見附屬檔案四)。使用單位辦理使用登記手續時,必須向使用登記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海南省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報表》(見附屬檔案五)一式二份;
(二)《海南省建築起重機械備案證》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外省建築起重機械進入我省使用的須提供本企業工商註冊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憑證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
(三)起重機械安裝承包契約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四)起重機械安裝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各一份,特種作業人員上崗證;
(五)起重機械安裝質量檢驗檢測報告原件及複印件一份;
(六)起重機械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預案。
第九條
辦理備案手續和使用登記時,申請單位所提交的資料必須齊全,真實、合法、對複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原件由備案登記部門核查後退還,其餘資料存檔。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備案登記:
(一)屬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部件損壞,鏽蝕嚴重,修理達不到安全要求的;
(四)按照有關規定,檢測不合格的。
第十條
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建築起重機械登記管理檔案,加強日常安全使用檢查,接受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監督檢查,產權變更時應將檔案資料一併移交新的產權單位。
第十一條
建築起重機械產權單位未辦理備案手續擅自出租、使用的,使用單位未辦理使用登記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建築起重機械在拆除後5個工作日內到工程所在地使用登記部門辦理註銷手續,交回原使用登記證原件,並填寫《海南省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註銷表》(見附屬檔案六)。
第十三條
建築起重機械註銷後又重新使用的,需憑註銷表和備案證到工程所在地使用登記部門重新辦理使用登記。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列表格和證書由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統一製作。
第十五條
建築起重機械備案和使用登記實行月報制度。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本月結束後5日內,對本行政區域情況進行統計,填寫《海南省建築起重機械備案信息上報表》(見附屬檔案七)和《海南省建築起重機械使用登記信息上報表》(見附屬檔案八),報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設監理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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