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交通運輸局交通建設工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交通建設工程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交通運輸局交通建設工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深圳市交通運輸局
  • 頒布時間:2020年11月16日
印發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交通建設工程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修訂了《深圳市交通運輸局交通建設工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
深圳市交通運輸局交通建設工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交通建設工程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交通建設工程特種設備的租賃、安裝、拆卸、使用、檢驗檢測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交通建設工程,是指市交通運輸局監管的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工程和水運工程。其中:
  (一)道路工程包括城市市政道路工程和公路工程。城市市政道路工程是指市政道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橋樑工程、隧道工程。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橋樑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線附屬設施工程;
  (二)水運工程是指除軍事港口、漁業港口、專用航道外的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廠水工及海上(水上)建築工程。
  本辦法所稱的交通建設工程特種設備,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交通建設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對全市交通建設工程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四條 市交通建設工程特種設備的租賃單位、安裝拆卸單位(簡稱安裝單位)、檢驗檢測單位、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和其他與特種設備安裝使用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國家、省、市及行業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履行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職責,保證特種設備安全使用。總承包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全面負責,發生安全生產事故要及時如實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設備,不得出租、使用:
  (一)未取得許可製造、國家明令淘汰、禁止製造或者強制報廢的特種設備及相關產品;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製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六)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的。
  第二章 租 賃
  第六條 出租單位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及相關部門規定條件,並對其出租的特種設備的質量安全狀況負責。
  第七條 出租單位應當在簽訂的特種設備租賃契約中,明確租賃雙方的安全責任。並出具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自檢合格證明,提交安裝使用說明書。
  第八條 出租單位、自購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第九條 本辦法第五條、第八條規定的安全技術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購銷契約、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使用說明書等原始資料;
  (二)定期檢驗報告、定期自行檢查記錄、定期維護保養記錄、維修和技術改造記錄、運行故障和生產安全事故記錄、累計運轉記錄等運行資料;
(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
  第三章 安裝、拆卸
  第十條 從事特種設備的安裝單位應當具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在其資質許可範圍內從事特種設備的安裝、拆卸工程活動。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安裝、拆卸前,安裝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安裝、拆卸契約,在契約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訂特種設備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定書。
  在安裝、拆卸過程中,安裝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安裝或者拆卸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二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安全技術標準及現場安裝、拆卸作業環境條件,逐台編制特種設備安裝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並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達到一定規模的,應當組織專家論證;
  (二)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要求檢查特種設備及現場施工條件;
  (三)組織安全施工技術交底,書面告知作業人員在安裝、拆卸過程中的危險源及安全操作規程,並簽字確認;
  (四)制定特種設備安裝、拆卸工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將特種設備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及所使用的機械設備、安裝、拆卸時間等資料報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審核,並在安裝、拆卸作業兩個工作日前將經審核的上述資料、《深圳市交通建設工程特種設備安裝(拆卸)告知表》書面告知市交通運輸局。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安裝、拆卸作業前,安裝單位應當對擬安裝、拆卸設備的完好性進行檢查。安裝、拆卸作業時,安裝單位應當設定警戒區,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指派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技術負責人定期巡查。
  第十四條 安裝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安裝、拆卸作業,按要求填寫安裝、拆卸記錄,並由相關責任人簽字。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裝完畢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規範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特種設備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行。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
  第十六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的安裝、拆卸工程檔案。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
  (一)安裝、拆卸契約及安全協定書;
  (二)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
  (四)安裝工程驗收資料;
  (五)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章 檢驗檢測
  第十七條 特種設備在驗收前應當經依法取得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證》的檢驗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後,使用單位應當按規定組織出租、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驗收,或者委託依法取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證》的機構在核准範圍內進行驗收,填寫《深圳市交通建設工程特種設備驗收單》並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特種設備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驗收。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與檢驗檢測單位簽訂委託檢驗檢測契約,明確檢驗檢測內容、要求、時限和責任。
  第十九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並對檢驗檢測報告中的檢驗檢測結果、結論等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在檢驗、檢測中發現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時,應當及時告知使用單位,並立即向市交通運輸局報告。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自特種設備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將特種設備的安裝驗收資料、設備安全管理制度、特種作業人員名單等相關資料和《深圳市交通建設工程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報送市交通運輸局,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手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申請經審核符合要求的,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統一發放《深圳市交通建設工程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牌》,使用單位須將登記牌置於或者附著於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接到檢驗要求後,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及時進行安全性能檢驗。使用單位應當將定期檢驗標誌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如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發生設備事故或者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需再次使用的,應當在使用前按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檢驗合格並辦理再使用登記。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前,使用單位與安裝單位要共同對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等進行聯合安全施工技術交底,並由相關責任人員在安全技術交底資料上籤字確認。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拆卸、信號指揮、操作司機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或者市場監督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六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六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特種設備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二)制定特種設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三)在特種設備活動範圍內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
  (四)設定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
  (五)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及時制止違章指揮和違章操作;
  (六)對在用的特種設備及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並做好記錄;
  (七)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施工總承包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設備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
  (二)審核與進場設備配套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定期檢驗報告等資料;
  (三)審核安裝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資格證;
  (四)審核安裝單位制定的特種設備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五)審核使用單位制定的特種設備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配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監督檢查特種設備的安裝、拆卸、使用情況。
  第二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審核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定期檢驗報告等資料;
  (二)審核特種設備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
  (三)審核特種設備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意見並蓋章,並督促使用單位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四)監督安裝單位執行特種設備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五)檢查特種設備使用情況、維護和保養情況。
  第二十九條 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發現特種設備的安裝、拆卸、檢驗檢測及使用過程存在違規行為或者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相關責任單位限期整改,對相關責任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情況嚴重的,向市交通運輸局報告。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安全生產負管理責任。建設單位應當督促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等相關參建單位落實特種設備在安裝、使用、拆卸過程中各自的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檢查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職責履行情況;
  (二)定期組織特種設備安全隱患排查,對存在安全問題或者事故隱患的,督促有關單位認真落實整改;
  (三)發現事故隱患或者接到監理單位有關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當立即責令相關單位進行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立即責令停工並向市交通運輸局報告;
  (四)針對項目特點制定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局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具有下列許可權: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特種設備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和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特種設備生產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局應當對特種設備的安裝、拆卸、使用實施監督抽查。監督抽查可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第三方機構須具備省級及以上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資質。
  第三十四條 特種設備的出租單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及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由市交通運輸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交通建設工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辦法》(深交〔2015〕50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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