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河流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扶持激勵工作方案

《珠海市河流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扶持激勵工作方案》是業經十屆珠海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原則同意,於2023年2月發布的通知。

珠海市河流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扶持激勵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落實新發展理念,堅定不移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推進保護水源生態環境,保障澳門、珠海供水安全,改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居民生活水平,按照《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珠海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區劃》《珠海市財政生態保護轉移支付辦法》等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的長效機制,促進人與自然、社會的和諧發展為目標,進一步加大生態保護力度。使保護者得到扶持與激勵,實現生態環境保護行為的自覺自愿自利,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態保護補償機制,促進水環境質量改善,確保河流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達到國家及省下達的考核要求,全年不發生重大水源污染事故。
  二、扶持激勵資金
  (一)資金來源
  按照“誰受益、誰補償”原則,每年河流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扶持激勵資金(以下簡稱扶持激勵資金)由市、區兩級財政籌集。市和各區政府(管委會)當年的分擔數按上一年的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占比計算(不含斗門區政府,下同)。各區政府(管委會)需在上解通知下達後30日內將需分擔的資金上解市財政。
  (二)資金構成
  年度扶持激勵資金分兩部分,扶持激勵資金=扶持性資金+激勵性資金,其中:扶持性資金為7500萬元,激勵性資金為當年年度扶持激勵資金數額減去扶持性部分再乘以考核得分比例確定。
  (三)資金額度
  2019年的年度扶持激勵資金數額為8500萬元(扶持性資金7500萬+激勵性資金1000萬),以後年度扶持激勵資金數額將隨我市年經濟成長比例的變化而動態調整,本年度扶持激勵資金數額=上年度扶持激勵資金數額×(1+上年度全市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增長率),其中當年實際撥付數按考核辦法(附屬檔案1)核算。
  (四)資金下撥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編制年度扶持激勵資金預算,其中,扶持性資金在預算年度開始後由市財政局協助市生態環境局辦理資金下達給斗門區政府;激勵性資金由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市財政局籌集資金情況和上一年度考核結果核算資金額度,報市政府審批後,再下達給斗門區政府。
  (五)資金使用
  每年市、區兩級財政籌集固定數額扶持激勵資金,由斗門區政府使用。超支部分由斗門區政府自行負擔;若有結餘,由市級財政在下一年度減少相應籌集數。
  扶持激勵資金套用於保護河流型飲用水水源生態環境,開展相關扶持激勵工作,保障社會民生。斗門區政府可從扶持激勵資金中提取不超過1%的資金作為管理經費,用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日常管理支出,包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生態環境保護情況評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信息化建設、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突發性水源污染事故處置、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規範化建設、水源地達標建設和日常巡查、飲用水水源保護科技研究等。
  三、扶持激勵範圍和方式
  (一)扶持激勵對象
  斗門區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和管理造成經濟發展受限和因履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屬地管理責任付出額外成本的鎮(街)、村(居)、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含行政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和離退休人員)。
  (二)扶持激勵項目
  可用於居民生活補貼及其他有利於水源保護工作的項目(附屬檔案2)。
  (三)發放方式
  對於發放扶持激勵對象生活補貼的,由斗門區政府按以社保卡為主要發放載體的“一卡通”管理要求執行。其他項目發放方式由斗門區政府在區級河流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扶持激勵實施辦法中明確。
  四、職責分工
  市生態環境局:為河流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扶持激勵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扶持激勵資金預算編制,牽頭統籌每年度河流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及扶持激勵資金的發放情況等相關工作進行跟蹤監督、考核工作;組織開展扶持激勵資金績效管理和信息公開工作。
  市財政局:為河流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扶持激勵資金的協管部門。協助市生態環境局,對河流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及扶持激勵資金的下達、使用情況等相關工作進行跟蹤監督及考核評價。
  市水務局:為河流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扶持激勵資金的協管部門。協助市生態環境局,對河流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及扶持激勵資金的使用情況等相關工作進行跟蹤監督及考核評價。
  市審計局:依法對河流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扶持激勵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斗門區政府:充分考慮社會影響因素,根據本方案相關要求,明確具體扶持激勵範圍、扶持激勵對象、扶持激勵項目、發放方式、扶持激勵標準、分配比例、審核、發放流程和獎懲等事項,自行制定科學合法的區級河流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扶持激勵實施辦法,並做好政策解釋;負責扶持激勵資金的核實發放;對年度扶持激勵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自評和總結。區級河流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扶持激勵實施辦法應當向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財政局報備。
  五、強化資金監管
  (一)斗門區政府是扶持激勵資金使用支出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要及時將資金撥付至扶持激勵對象,督促指導其加快資金使用支出,對資金安全進行監管,推進預算執行、績效管理等工作。要確保扶持激勵資金用於有利於水源保護的項目、相關公益性項目補貼,使河流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付出額外管理成本及經濟受限的對象能真正長久受惠,激發保護水源內生動力,使飲用水水源得到切實保護。
  (二)村(居)和其他責任單位、組織應將扶持激勵資金及使用情況在村(居)和其他責任單位、組織內進行詳細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三)扶持激勵資金不得用於以下支出:行政事業單位的機構運作及其人員獎金、津貼補助等經費;國家限制或禁止的項目以及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其他與飲用水水源保護無關的支出項目。
  (四)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按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1.扶持激勵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虛報、騙取、冒領或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全額追繳扶持激勵資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對消極應付,不積極履行職責,造成工作不能順利實施的,減少扶持激勵資金額度。
  3.違反水源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具體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要求的,除了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之外,應扣發相關扶持激勵對象上一年的激勵資金以及本年度扶持激勵資金,扣發的資金結轉抵扣下一年度市級及相關區需籌集的扶持激勵資金。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適用於2019年1月1日起的扶持激勵。原《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珠海市河流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扶持激勵辦法的通知》(珠府〔2020〕41號)同時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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