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珠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珠海市部分市直機構調整方案〉〈珠海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實施意見〉的通知》(珠字〔2009〕9號),設立珠海市城市監督管理局,加掛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牌子,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珠海市城市監督管理局
  • 性質:非盈利
  • 屬性:政府組織
  • 地址:珠海市
  • 機構掛牌:珠海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 人數:36人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城市監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二)將原市經濟貿易局行使的酒類市場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職責劃入市城市監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三)將原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的旅遊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職責劃給市文體旅遊局。
(四)將原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使的市政公用管理中排水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職責劃給市海洋和農漁局(市水務局)。

主要職責

(一)組織起草有關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城市規劃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市政管理、城市燃氣管理、生豬屠宰管理、供水管理、氣球施放管理、戶外廣告設施設定管理、酒類市場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行使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住宅室內違法裝飾裝修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生活噪聲污染和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向城市道路、公共場所傾倒、排放廢水和污水,居民自陽台直接向外排放污水的行政處罰權。
(四)制定對全市國土、規劃、建設、市政園林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工作監督、考核、獎懲等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
(五)協調解決全市有關國土、規劃、建設、市政園林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重大問題。
(六)統一指揮、處置全市城市管理應急事務和受理全市城市管理投訴。
(七)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日常工作。
(八)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城市監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設9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辦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政務公開、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
起草有關法規、規章和制度;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有關重大課題和政策的調查研究工作;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工作以及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工作;承擔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三)綜合協調科。
承擔執法行動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協調處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投訴;承擔信訪工作;承擔涉及有關國土、規劃、建設、市政園林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重大問題協調處理的具體工作。
(四)宣傳教育科。
承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領域的普法工作;承擔本系統新聞宣傳工作;承擔行政執法隊伍培訓工作。
(五)執法審理科。
承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審理;指導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業務工作;辦理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工作;承擔與相關部門就有關執法業務的溝通協調工作;承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業務的統計工作。
(六)城市監督管理指揮中心(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集中受理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各種投訴,並轉辦、督辦;承擔全市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協助相關部門組織全市大規模的統一治理行動;協助有關科室組織城市管理各項業務考評工作;承擔本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全市數位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信息採集和處置;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監察科。
起草全市國土、規劃、建設、市政園林管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工作監督、考核、獎懲等管理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承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決定事項的督察督辦。
(八)財務裝備科。
負責全局的財務工作;負責管理車輛、制服、購置辦公和執法設備(用品)等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對外聯絡、接待工作。
(九)人事科。
承擔黨務、紀檢監察、人事編制、工青婦、計畫生育、離退休人員服務、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人員編制

市城市監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3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3名(正科級9名、副科級4名)。後勤服務人員數5名。

其他事項

市城市監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下屬執法機構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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