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自然資源局,是珠海市機構改革新組建的單位,為珠海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海洋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擬訂有關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和測繪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擬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健全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體制機制。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擬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統籌監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調處土地、林權等自然資源權屬爭議。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開展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推進主體功能區規劃和制度落實,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自然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負責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審查報批和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擬訂城鄉規劃政策和土地、海洋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土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保護、海域海岸線保護和海島修復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耕地保護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統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市地質工作。擬訂地質勘查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工作。負責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擬訂地質災害、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以及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統籌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以及防火宣傳教育、火災預警監測等工作。組織或參與森林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查詢。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森林資源監督管理。組織林業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退耕還林以及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等相關工作。負責森林採伐限額落實和執行工作,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和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生態公益林劃定和公益林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國有森林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負責推進林業改革相關工作,統籌國有林場建設和發展。負責林木種苗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三)統籌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負責古樹名木管理的行政許可,組織古樹名木調查鑑定、建立檔案、設定標誌和劃定保護範圍,承擔生長在林地、風景名勝區內古樹名木的管理養護,監督散生在各單位管界內及個人庭院中古樹名木的管理養護。
(十四)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負責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調查,開展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以及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等監督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濕地和各類自然保護地監督管理。負責監督管理濕地、各類自然保護地和海洋保護區,組織實施濕地保護和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標準。統籌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的設立申報、規劃、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十六)負責組織實施海洋規劃和發展海洋經濟。組織海洋研究,提出最佳化海洋經濟結構、調整產業布局、建設海洋強市的建議。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等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海洋經濟運行監測評估工作。
(十七)負責海洋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管理。擬訂海域海島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負責海洋觀測預報、預警監測和減災工作,參與海洋災害應急處置。
(十八)負責國土空間詳細規劃管理、城市設計管理、歷史文化名城(鎮、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管理、南粵古驛道的保護利用,以及傳統村落保護髮展工作。負責制定規劃,編制項目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規劃設計行業管理工作。
(十九)負責建築工程項目規劃管理的政策研究、標準制訂和規範化管理工作,統籌建設工程的方案審查、規劃審批、規劃條件核實和鄉村規劃管理工作。
(二十)擬訂城市更新法規草案、政策、專項規劃、中長期計畫及制定相關標準、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統籌推進城市更新工作。監督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
(二十一)統籌市政交通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或參與編制交通及市政各層次專項規劃。協助管理各專業職能部門編制的各類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參與區域、跨界交通基礎設施的規劃協調工作。參與市政交通建設工程實施引起的規劃完善和深化工作。
(二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和信用管理,監督管理測繪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圖管理。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承擔科技體系建設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
(二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擬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組織實施。開展市級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二十四)組織開展自然資源領域的對外交流合作。
(二十五)負責自然資源綜合執法工作。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配合國家、省自然資源領域督察相關工作。
(二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七)職能轉變。市自然資源局應當貫徹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按照市委工作安排,強化制度設計,積極作為,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全市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確權和登記、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全市自然資源服務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現代化水平。
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金灣分局、斗門分局、高新分局、萬山分局、高欄港分局、保稅分局、富山分局,為市自然資源局派出機構,正科級;分局內設執法大隊,為正股級,由分局直接執法。市自然資源局香洲分局香洲自然資源管理所、拱北自然資源管理所、前山自然資源管理所、南灣自然資源管理所,為香洲分局派出機構,副科級;市自然資源局金灣分局紅旗自然資源管理所、三灶自然資源管理所,為金灣分局派出機構,副科級;市自然資源局斗門分局井岸自然資源管理所、白蕉自然資源管理所、乾務自然資源管理所、斗門自然資源管理所、蓮洲自然資源管理所,為斗門分局派出機構,副科級;市自然資源局高欄港分局平沙自然資源管理所、南水自然資源管理所,為高欄港分局派出機構,副科級;市自然資源局高新分局唐家灣自然資源管理所,為高新分局派出機構,副科級。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宣傳、後勤、扶貧等工作。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統籌自然資源領域重大課題調研、重要文稿起草和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
(二)財務與資金運用科。負責局機關財務管理,擬訂有關財務、資金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財政撥付、內部審計工作,統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負責自然資源專項基金、土地出讓金、自然資源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及使用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組織擬訂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複議、訴訟及聽證工作。開展法治宣傳工作。負責有關政策檔案備案、評估、清理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綜合執法案件審理工作。統籌協調自然資源領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承擔重大契約、重大行政決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等事項的法制審核工作。
(四)自然資源調查確權科(市政府調處自然資源爭議辦公室)。擬訂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市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濕地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工作。擬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調處自然資源權屬爭議。
(五)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科。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定期組織實施全市性自然資源綜合統計分析,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核准,承擔報省、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擬訂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組織實施,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實施節約集約利用。統籌協調各分局閒置土地發現、認定以及具體處置工作;組織實施閒置地專項清理行動、跟蹤督導工作;統籌具體建設項目供地批後監管工作;研究分析全市存量已供建設用地的總體情況、擬訂盤活消化存量已供建設用地等批後監管相關政策檔案。
(七)國土空間規劃科。擬訂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組織實施。擬訂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國土空間規劃、年度實施計畫及相關專項規劃,並組織實施。開展自然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承擔國土空間規劃設計的行業管理工作。
(八)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科。擬訂國土空間等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耕地、林地、草地、濕地、海域、海島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城市房屋拆遷。承擔指定範圍內建設項目、跨區(分局)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用地預審及用途審批工作,核發相關證件。承擔指定範圍內建設項目的詳細規劃修改工作。
(九)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科(耕地保護科)。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保護、海域海岸帶保護和海島修復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開展海洋生態預警監測、海洋科學調查與勘測,承擔海洋災害監測、預警、預防、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發布相關警報和公報。參與海洋災害防治能力建設和應急處置。統籌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等工作。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規定,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十)礦產資源與地質勘查科。擬訂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統籌管理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負責重要礦區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開採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查詢相關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負責統籌全局安全生產工作。承擔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管理工作。擬訂地質勘查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組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發布相關警報和公報。參與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一)森林資源與防火科。負責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組織生態公益林劃定、調整,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統籌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全民義務植樹、森林城市建設、鄉村綠化、造林等工作。擬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落實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落實森林防火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擬訂森林火災防治規劃、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統籌各區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工作。負責林木種苗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統籌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和國有林場發展工作。承擔相關林業事務的綜合協調工作。
(十二)海洋規劃與經濟科。擬訂海洋經濟發展、海岸帶綜合保護利用、海域海島保護利用、海洋軍民融合發展等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海洋領域節能減排、海水利用、海洋可再生能源研發利用。承擔推動海洋新興產業發展工作。開展海洋經濟運行綜合監測、統計核算、調查評估、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海洋觀測預報管理,配合建設國家全球海洋立體觀測網。承擔相關海洋事務的綜合協調工作。
(十三)海域海島與濕地科。擬訂海域使用和海島保護利用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海域海島開發利用活動。組織海域界線、大陸及海島海岸線勘定和管理。負責海域、無居民海島項目的受理、審查、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海域使用金的征繳和減免審核、報批工作。組織開展海域海島監視監測和評估,負責無居民海島、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監督管理海底電纜、管道鋪設及海上人工構築物設定。承接省政府放管服有關海域使用用海預審、填海項目竣工驗收。負責監督管理各類自然保護地和濕地資源及海洋保護區。統籌開展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的設立申報、規劃、建設和管理等工作。負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
(十四)城市設計科。負責擬訂城市設計、詳細規劃、歷史文化規劃等管理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總體城市設計的編制、審核及相關修編、調整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查全市重點地區、主要景觀道路範圍內的城市設計方案。負責指定範圍內詳細規劃的編制、審核及相關修編、調整工作。負責對城市設計、詳細規劃的實施進行評估和監管。會同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統籌開展南粵古驛道的保護利用工作。
(十五)建築規劃科。負責擬訂建築工程項目規劃管理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重點地區、重大建築工程或社會關注度較高的建築工程設計方案審查。負責指定範圍內建築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批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負責建築項目規劃條件核實管理工作。統籌全市村鎮規劃管理,擬訂村鎮規劃、村鎮風貌設計規範與指引,負責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十六)城市更新科。統籌推進城市更新工作。擬訂市級城市更新政策法規草案、專項規劃和中長期計畫,制定相關標準、技術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三舊”改造地塊標圖建庫和成效統計工作。負責市級城市更新信息公開、宣傳及信訪工作。統籌、協調、監督各區完善城市更新工作體制機制、編制區級城市更新專項規劃和城市更新年度計畫、具體實施城市更新項目審批及監管,分解落實省下達各項年度考核任務,建立對各區城市更新工作考評體系。負責開展城市更新信息化建設。負責城市更新行業管理,規範行業信用信息管理等。
(十七)交通與市政規劃科。擬訂市政交通建設項目規劃管理的相關政策,制訂標準和開展規範化管理工作。負責組織或參與編制交通、道路、軌道、給排水、電力電信、燃氣等綜合規劃及各層次市政專項規劃。協助管理各專業職能部門編制的各類基礎設施專項規劃。參與區域、跨界交通基礎設施的規劃協調工作。參與全市市政交通建設工程實施引起的規劃完善和深化工作。負責指定範圍內市政交通項目的方案審查,承擔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相關工作。負責市政交通項目的規劃條件核實管理工作。
(十八)國土測繪與地理信息科。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市級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擬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擬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擬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自然資源領域市級重大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體系建設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承擔自然資源信息化改革和管理相關工作。
(十九)執法監督科。負責監督、協調自然資源綜合執法工作。組織開展跨區域、重大自然資源違法行為的現場調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工作。負責協調、督辦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舉報投訴。擬訂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與相關部門就有關執法業務的溝通協調工作。承擔有關執法業務的統計工作。
(二十)人事科。負責黨群、紀檢監察、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
機關黨委按規定設定。
現任領導
局長:王朝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