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什彩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籍貫:安徽省
- 出生日期:1949年6月14日
- 職業:農民
- 出生地:安徽省亳州
- 相關事件:農民被當殺人犯羈押4年
個人簡介,事件,禍起命案,漫長審訊,證據,判決,結果,請國家賠償,
個人簡介
王什彩,男,1949年6月14日出生,漢族,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龍揚鎮大周村人,文盲,農民。王什彩是一名老實巴交的農民。2008年,一起命案改變了他的命運。他被警方帶走,之後被刑拘。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先後判他“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我沒有殺人。”倔強的王什彩先後3次抗訴到省高院。2013年4月3日,王什彩終於被無罪釋放,此前,他已被羈押了4年多時間。如今,無罪的刑事判決已經生效,讓王什彩難以接受的是,莫名被當成殺人犯,至今沒有任何單位、個人對他說聲“對不起”。
事件
禍起命案
王什彩在2013年已64歲。妻子十幾年前已去世,王什彩含辛茹苦拉扯大三兒一女。如果沒有2008年當地發生的一起命案,王什彩也許就這樣,雖然清貧,但平安地終其一生,然而,一起命案改變了這一軌跡。
那是2008年12月2日凌晨,大周村一家樓板廠值班室內,值班的王某遇害,兇手殘忍地捅了王某20多刀。命案在當地影響極其惡劣。
案發後,警方立即趕到現場調查,過了兩個多月,未獲重大進展。之後,村民們在街頭看到了懸賞通告。
王什彩跟死者很熟。王什彩一直在死者兒子開的樓板廠打工,每天賺30元的工資。案發前一天,王什彩的孫子滿12周歲,死者的兩個兒子還到王什彩的兒子家恭賀,每個人包了50元紅包。
漫長審訊
警方曾懷疑過王什彩。不過,王什彩堅稱沒作案。警方又讓他回家了。2009年2月中旬的一個晚上,正在睡夢中的王什彩被敲門聲驚醒。敲門的是警察。之後,王什彩被帶到大隊行政村村部。在村部辦公室,王什彩還看到了不少熟面孔,有二三十人,除了樓板廠工人外,還有不少鄰居。
天亮後,王什彩被帶到公安局做測謊試驗。這時,他才知道,警方還專門從北京請來了測謊專家。在王什彩的印象中,給他做測謊的有一個年紀大的專家。測謊前,他的身上連上了不少儀器。專家告訴他,他們問問題,他只要回答“有”,還是“沒有”就可以了,其餘時間保持安靜。測謊期間,專家摻雜了一些與這起命案有關的問題,諸如“你殺人了嗎?”“你跟死者可有仇?”王什彩的回答均是“沒有”。
王什彩告訴記者,這樣的測謊試驗做了3次。之後,他被警方帶進審訊室。再後來,他才知道,經過測謊,他被列為重點嫌疑人。
4天4夜審訊後他“招”了
王什彩印象中,警方審訊了他4天4夜。 “我沒有殺人。 ”“我跟他沒有仇,為什麼要殺他?”審訊期間,王什彩一直重複著類似的話。
“他們把速食麵放在我跟前,說只有招了才能吃飯。”按照王什彩的說法,警方當初對他進行了逼供,他實在是受不了,只好交代了“殺人”的事,並編了殺人的情節——兩家因為地邊和蓋房子的瑣事產生過矛盾,王什彩因此記恨王某。平時,王某在樓板廠說話難聽,天天訓人,王什彩遂起殺心。 2008年12月1日,王什彩遇到王某帶妻子去看病,得知其已回家,遂於當晚持刀到樓板廠,準備行兇。當時,王某在值班室睡覺,王什彩用刀尖撥開西邊窗戶,進入值班室,先把燈按滅,然後走到床前,用左腿壓住王某的雙腿,左手持刀朝王某的左胸部扎了幾刀,後又朝下面扎了幾刀,然後把刀換到右手,並把王某拽向朝里側趴著,右手持刀朝王某的背部又扎了幾刀。王某沒怎么反抗,就不動了。此後,王什彩從門口出去離開現場。
證據
警方認定王什彩是殺人嫌犯,主要有3份直接證據,一份是公安部專家對王什彩的測謊結果;一份是在王什彩兒子家中找到的尖刀;一份是王什彩自己的“供述”。
據專家介紹,對嫌疑人的測謊結果不能作為某個人犯罪的證據,只能為警方辦案提供偵破方向。不過,這份測謊結果最終卻被作為了直接證據。
王什彩的這把刀是在街上買的,當時花了10元買了3件,除了這把尖刀外,還有一個漏子和鋁盆。警方出示的證據是這樣表述的:“其在作案後曾用水對刀上的血跡進行清洗,春節期間又用該刀在自家剝豬。公安機關對作案刀具進行提取,送交鑑定,該刀上未檢驗出王某的DNA成分。”也就是說,沒有“鐵證”證明這把尖刀與王某的死有關。
另外一個證據是王什彩的“供述”。還有不少間接證據:工友、鄰居們的證言。“王某被害後,王什彩精神氣色很差,表現不正常。 ”“聽說王什彩與王某因為地邊、蓋房子的事吵過架。 ”“王什彩平時性格內向,脾氣不好。 ”
判決
2009年10月21日,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王什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王什彩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死亡賠償金84050元、喪葬費13182元,扶養費10399.65元,合計107631.65元;駁回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王什彩不服,以其沒有實施殺害王某的犯罪行為,應宣告其無罪為由提出抗訴。 2010年3月31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012年6月11日,亳州市中院再次作出判決,判處王什彩15年有期徒刑。王什彩第3次抗訴。
王什彩犯故意殺人罪,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凡1X}、{王2X}、{王3X}、{王4X}、{王5X}、{王6X}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於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亳刑初字第05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什彩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作案工具菜刀一把予以沒收。被告人王什彩不服,以其沒有實施殺害王治軍的犯罪行為,應宣告其無罪為由提出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結果
2013年4月3日,王什彩被無罪釋放。一位熱心民警給了他10塊錢,讓他坐車。王什彩一路坐車到了當地的集鎮。身上已只剩下1塊錢了,飢餓難耐的他用這塊錢買了一個雞蛋填肚子,然後又步行了七八里路到了舅舅家。此時已是晚上八九點鐘,舅舅和家人都已睡覺了。舅舅開門一看,敲門的是王什彩,兩個人相擁而泣。